【信息科学与工程学】【法律领域】第二篇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01 ICT行业(1)
ICT/云计算行业50种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反垄断、经营合规等多个领域。编号类型领域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关联知识1网络安全ICT/云计算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技术部门、开发人员;在软件中夹带恶意插件,通过技术手段劫持流量或控制用户设备。《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ICT/云计算行业50种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反垄断、经营合规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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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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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安全 |
ICT/云计算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技术部门、开发人员;在软件中夹带恶意插件,通过技术手段劫持流量或控制用户设备。 |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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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安全 |
ICT |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生产销售用于网络水军的主板机 |
生产部门、销售团队;宣传“一机一IP”、“组建手机网络矩阵”、“操控游戏、发帖、投票”。 |
电信终端入网许可制度;网络黑灰产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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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据安全 |
云计算 |
违反《数据安全法》,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数据泄露 |
运维部门、项目主管;擅自将敏感业务数据上传至公有云且未加密,称“方便测试”、“临时存放”。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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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刑事犯罪 |
ICT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CDN服务商、业务负责人;明知客户App传播淫秽视频,仍为其提供加速服务,讨论“流量差价利润”。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主观“明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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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络安全 |
ICT |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改机软件”) |
独立开发者、技术论坛活跃者;研发用于突破社交平台风控的软件,声称“研究漏洞”、“技术分享”。 |
网络平台风控机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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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正当竞争 |
AI/云计算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混淆 |
市场部、运营;在应用商店使用“DeepSeek”等知名标识进行竞价排名,误导用户下载。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搭便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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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刑事犯罪 |
ICT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
黑客软件开发者、销售代理;开发侵入企业售后系统的工具,伪造工单骗取费用。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伪造数据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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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安全 |
算力/云 |
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安全部门、法务;未对敏感数据加密、未建立泄露应急机制,认为“云平台本身很安全”。 |
算力服务商的数据安全责任;等级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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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营资质 |
算力/云 |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ISP等)即开展业务 |
公司管理层、商务;对外宣称“提供云主机租赁”、“算力服务”,但未办理相关牌照。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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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网络安全 |
云计算 |
因安全漏洞导致数据被境外黑客窃取 |
IT部门、安全负责人;系统部署于云平台但存在高危漏洞,未及时修复,导致数据被境外IP访问。 |
网络安全防护义务;跨境数据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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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综合违法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多项规定(如滴滴案例) |
各业务线、数据合规部门;过度收集数据、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数据处理活动。 |
网络安全审查;大型平台企业的合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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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反垄断 |
互联网/云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 |
平台业务部门、市场策略;要求商家“独家合作”,利用算法对老用户实施歧视性定价。 |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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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反垄断 |
云计算 |
利用软件市场支配地位捆绑销售云服务 |
销售团队、产品经理;将云存储、协作软件与操作系统捆绑,声称“为用户提供无缝体验”。 |
欧盟等地的反垄断调查;软件与云服务的生态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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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信息保护 |
App/云计算 |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 |
产品经理、开发;App在后台收集安装列表、调用非必要权限,辩称“用于改善用户体验”。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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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人信息保护 |
IoT/云计算 |
未经同意收集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
硬件产品团队、运营;在自动售货机支付环节无感抓拍人脸,称“用于支付验证”。 |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单独同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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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容安全 |
AI/云计算 |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标识 |
AI产品团队;提供换脸功能但未做安全评估,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AI生成内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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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个人信息保护 |
App |
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删除更正功能 |
运营、法务;隐私政策模糊或未提供,用户无法注销账号,客服回应“功能暂未开放”。 |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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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刑事犯罪 |
ICT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社工库”、“开盒”) |
黑产从业者、技术员;搭建数据库出售个人信息,在群组实施“开盒”网暴。 |
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全链条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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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口管制 |
云计算/AI |
违反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案》等出口管制法规 |
海外业务部、合规官;向受限制国家或实体提供含受控技术的云服务或AI算力。 |
出口管制从“物项转移”到“实质性控制”的转变;云计算合规新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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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党纪相关 |
国有企业/ICT |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失管失察,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 |
建设单位负责人、信息化部门;对承包商监管不力,导致政务数据泄露,被纪委监委问责。 |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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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正当竞争 |
云计算 |
利用市场地位实施歧视性定价或条款 |
销售、法务;对竞争对手的云平台使用自家软件收取更高许可费,设置限制性条款。 |
云计算市场的公平竞争;许可模式的反垄断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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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合规 |
算力 |
信息披露不准确、诱导性宣传 |
上市公司证券部、公关;发布跨界算力公告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信息存在误导。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概念炒作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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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网络安全 |
云计算 |
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安全运维、管理层;云平台未按规定进行等保测评备案,或防护措施不达标。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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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据跨境 |
云计算 |
违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证等规定 |
数据合规、国际业务;未经安全评估即将境内运营收集的数据传输至境外服务器。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跨境流动三条路径(评估、认证、标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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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知识产权 |
ICT/云 |
非法盗用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软件、代码、算法 |
开发团队;在自研产品中嵌入开源代码但违反许可协议,或窃取竞争对手核心算法。 |
软件著作权;开源许可证(如GPL)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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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商业秘密 |
ICT |
通过员工跳槽、黑客手段等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 |
前员工、商业间谍;携带技术资料入职新公司,或利用漏洞入侵对手系统窃取商业计划。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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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广告宣传 |
ICT/云 |
虚假宣传服务能力、资质或性能 |
市场部、销售;宣传“100%可用性”、“T级防护”但无法兑现,或夸大算力规模。 |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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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同违约 |
云计算 |
单方面修改服务协议,损害用户权益 |
产品运营、法务;未经用户同意修改SLA(服务等级协议),降低服务承诺或增加限制。 |
格式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消费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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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价格违法 |
云计算 |
实施价格欺诈或未明码标价 |
定价策略部门;使用复杂计费模型误导用户,隐藏关键费用,或突然大幅涨价。 |
《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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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正当竞争 |
ICT |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干扰(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 |
技术团队;通过插件、病毒等方式劫持用户流量至自家网站,或故意使产品不兼容对手产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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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刑事犯罪 |
ICT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运营、推广;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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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内容安全 |
云计算/CDN |
未履行内容管理责任,为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传播条件 |
CDN/云服务商、内容审核;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服务传播淫秽色情、暴恐信息而未采取阻断措施。 |
“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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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算法合规 |
AI/云计算 |
利用算法推荐实施价格歧视、诱导沉迷或影响舆论 |
算法工程师、产品经理;设计“大数据杀熟”模型,或利用算法过度推荐沉迷性内容。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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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供应链安全 |
ICT/云 |
使用未经安全审查的软硬件产品,带来国家安全风险 |
采购部门、技术选型;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采购和使用存在后门、漏洞的国外产品。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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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环保违规 |
数据中心 |
数据中心能耗超标、未完成节能改造 |
设施管理、政府关系;数据中心PUE值不符合地方标准,未按规定使用绿色能源。 |
“双碳”目标;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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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劳动用工 |
ICT企业 |
违反劳动法,如超时加班、侵犯程序员权益 |
HR、项目管理者;实行“996”工作制,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或非法收集员工行为数据。 |
《劳动法》;工时制度;员工个人信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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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税务违法 |
ICT/云 |
利用税收洼地、转移定价等方式偷逃税 |
财务、税务筹划;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关联公司,或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发票。 |
《税收征收管理法》;转让定价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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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证券违规 |
上市ICT公司 |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
高管、知情人员;在重大合同、业绩预告发布前买卖股票,或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股价。 |
《证券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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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商业贿赂 |
ICT/云销售 |
在项目投标、采购中行贿 |
销售代表、渠道经理;向客户单位负责人或采购人员提供回扣、旅游等不正当利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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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专利侵权 |
ICT设备 |
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 |
研发、产品;在产品中使用了他人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
《专利法》;专利侵权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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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标侵权 |
ICT品牌 |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 |
市场、品牌;在产品名称、宣传材料中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 |
《商标法》;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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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源合规 |
软件开发 |
违反开源许可证义务 |
开发人员;使用GPL等传染性开源代码,但未将衍生作品开源,或未标注版权信息。 |
开源许可证类型(Permissive, Copyleft);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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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正当竞争 |
云市场 |
恶意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 |
战略投资部、定价委员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云资源,旨在抢占市场份额。 |
《反垄断法》关于掠夺性定价的规定;市场份额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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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数据垄断 |
互联网平台 |
拒绝开放生态数据或接口(“二选一”的数据版) |
平台治理、开放平台;要求合作方只能接入自家数据生态,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必要数据。 |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必需设施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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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隐私设计 |
产品开发 |
未遵循“隐私 by design”原则 |
产品设计、架构师;系统设计之初未嵌入隐私保护功能,导致后续难以合规。 |
隐私工程;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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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漏洞管理 |
安全运维 |
未及时修复已知高危漏洞,或隐瞒不报 |
安全团队、公关;发现漏洞后拖延修复,或仅私下通知部分客户,未向监管报告。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漏洞披露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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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云资源滥用 |
云计算 |
租用云服务器从事网络攻击、挖矿等非法活动 |
个人用户、黑产;利用云服务器弹性算力发起DDoS攻击,或部署加密货币挖矿程序。 |
云服务商的可接受使用政策(AUP);异常流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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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虚假流量 |
互联网营销 |
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点击、下载、观看量 |
营销部门、第三方刷量公司;使用群控设备、代理IP池制造虚假数据,欺骗广告主。 |
互联网广告管理;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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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规预装 |
智能终端/云 |
在手机、电视等终端强制预装不可卸载App |
终端厂商、软件提供商;与厂商合作将App设为系统应用,用户无法卸载。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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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违规收集位置 |
App/云服务 |
在后台频繁、过度收集用户位置信息 |
App开发者;在非导航类App中持续后台定位,声称“用于推送本地新闻/广告”。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位置信息收集规范。 |
说明:
-
本表格基于公开的执法案例、法律法规及行业实践整理,并结合通用知识进行了扩展和归纳。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及“语言/话术/行动”栏目是基于典型场景的推断,旨在揭示行为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和常见说辞。
-
“关联知识”栏目提示了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技术概念或监管重点,可供进一步深入研究。
-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合规体系,特别是关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高频风险领域,以防范相关法律和党纪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反腐败条例)、《价格法》、《广告法》的50条ICT/云计算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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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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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 |
ICT/云计算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资质或政策优惠 |
销售总监、政府关系负责人;以“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输送利益。 |
《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范围及职务违法、犯罪的规定;商业贿赂与贿赂公职人员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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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价格违法 |
云计算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 |
算法团队、定价策略部门;基于用户画像,对老用户或高支付意愿用户展示更高价格,辩称“个性化定价”。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五条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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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广告违法 |
ICT/云计算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发布虚假广告,虚构产品性能或服务能力 |
市场部、文案;在官网或宣传材料中宣称“100%数据安全”、“零宕机”,但无法提供证据支持。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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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反腐败 |
国有企业/ICT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
国企信息化部门负责人、采购主管;将IT项目定向委托给配偶或子女控制的公司,声称“该公司技术最匹配”。 |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行为的规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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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价格违法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平台运营、收费部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商家参与促销并承担全部成本,或突然提高佣金费率。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参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平台滥用优势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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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广告违法 |
AI/云计算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品牌部、营销;在AI产品宣传中使用“全球最强算力”、“最智能算法”等无法证实的表述。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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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反腐败 |
ICT采购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在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中串通投标、泄露标底 |
采购经理、技术评委;提前将招标文件细节透露给特定供应商,或在评标时打高分,内定中标方。 |
串通投标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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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价格违法 |
云计算/CDN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卡特尔) |
同业公司销售负责人、行业协会;通过会议、聊天群组约定统一上调云服务或带宽价格。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价格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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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广告违法 |
互联网服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在线教育平台、课程销售;宣传“学完保就业”、“签约保过”,但无法兑现。 |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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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反腐败 |
政企合作/云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接受企业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企业政府事务部、项目负责人;邀请负责政务云项目的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参加“技术考察”,实则旅游。 |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监察权限中“谈话、讯问、询问”等规定;“围猎”公职人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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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价格违法 |
电商/云计算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价格欺诈) |
电商平台运营、促销策划;虚构原价,在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或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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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广告违法 |
金融科技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对投资理财类产品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未提示风险 |
金融科技公司市场部;宣传“稳赚不赔”、“年化收益20%+”,淡化投资风险。 |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金融广告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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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反腐败 |
数据交易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非法出售或泄露在工作中掌握的企业数据 |
政府部门数据管理人员、企业数据接口人;将涉密或敏感的企业经营数据出售给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 |
侵犯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的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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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价格违法 |
软件/SaaS |
违反《价格法》,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
SaaS销售、客服;在官网公示基础版价格,但在用户购买时强制捆绑其他服务并收费。 |
《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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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广告违法 |
医疗健康AI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AI医疗公司市场部;在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宣传其AI辅助诊断软件的疗效。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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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反腐败 |
项目验收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在项目验收、评审中收受财物,放松标准 |
验收专家组组长、企业项目交付经理;在系统验收前赠送贵重礼品,使存在缺陷的项目得以通过。 |
受贿罪;《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贿赂”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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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价格违法 |
云资源 |
违反《价格法》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实施低于成本价的倾销行为 |
云计算巨头市场战略部;为抢占市场份额,以远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提供云主机,排挤中小厂商。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四条;掠夺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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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广告违法 |
硬件产品 |
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性能、功能等表述不清楚、不明白 |
智能硬件产品经理、宣传文案;宣传手机“超长续航”,但未标明测试条件,误导消费者。 |
《广告法》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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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反腐败 |
补贴申报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企业与公职人员勾结,虚构材料骗取政府补贴、退税 |
企业财务、政府关系专员;与科技部门官员合谋,伪造研发投入证明,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
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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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价格违法 |
平台内经营 |
违反《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价格限制 |
电商平台规则部门;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手段,强迫商家参与“全网最低价”活动或接受特定定价。 |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关于保障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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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广告违法 |
社交媒体营销 |
违反《广告法》第二条,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进行商业推广未标明“广告” |
KOL、MCN机构、品牌方;通过网红、员工个人账号发布产品体验软文,未明确标识为广告。 |
《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需显著标明“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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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反腐败 |
技术评审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受企业好处,在技术路线选择上给予倾向性意见 |
标准制定专家、企业游说人员;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会议上,为特定企业的技术方案站台。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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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价格违法 |
算法定价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
定价算法工程师、产品经理;设计动态定价模型,在特定时段(如重大促销)协同竞争对手同步涨价。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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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广告违法 |
效果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炒信) |
电商运营、第三方刷单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制造“销量第一”、“好评如潮”的假象。 |
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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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反腐败 |
内部审计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监察/审计人员收受业务部门贿赂,隐瞒违规问题 |
内审人员、被审计业务线负责人;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接受宴请,对发现的财务漏洞或合规风险不予披露。 |
职务违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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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价格违法 |
预付费服务 |
违反《价格法》,在提供服务前收取高额预付费,后单方面大幅提价或降低服务标准 |
云服务销售、客户成功经理;以低价年费套餐吸引用户预付费,次年续费时价格暴涨数倍。 |
价格违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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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广告违法 |
利用AI技术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人物、场景或效果进行宣传 |
市场创意部、技术外包;使用AI生成“前首席黑客”、“资深专家”形象为课程或产品代言。 |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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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反腐败 |
外部顾问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以高额“顾问费”、“咨询费”形式向离职公职人员行贿,获取内部信息或便利 |
企业战略部、前官员;聘请刚退休的监管部门领导担任顾问,实则获取政策动向和监管内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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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价格违法 |
捆绑销售 |
违反《价格法》,将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消费 |
云产品经理、销售;购买云数据库必须同时购买其监控服务,否则无法享受折扣。 |
《反垄断法》关于搭售的规定;《价格法》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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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广告违法 |
比较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市场竞对分析团队、公关;在发布会或宣传材料中,直接对比并贬低竞争对手产品的性能参数。 |
《广告法》第十三条;比较广告的合规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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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反腐败 |
数据获取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企业查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公安、税务等部门内部人员、数据中介;应企业营销需求,违规查询并提供公民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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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价格违法 |
哄抬价格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社交媒体运营、市场分析;在行业论坛散布“芯片短缺、服务器即将涨价”等不实信息,制造恐慌。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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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广告违法 |
专利/荣誉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知识产权部、市场部;在官网宣传“已申请多项专利”,但实际仅处于受理阶段,或使用已过期的专利号。 |
《广告法》第十二条;专利广告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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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反腐败 |
招投标串通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不同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多家投标公司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务云项目投标前,几家公司串通,约定报价范围,轮流中标。 |
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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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价格违法 |
价格附加条件 |
违反《价格法》,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云服务商、销售合同管理员;在合同中约定,客户若使用竞争对手的CDN服务,则本服务的SLA(服务等级协议)失效。 |
《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原则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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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广告违法 |
变相发布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知识科普、用户体验分享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 |
健康类App运营、内容合作方;以“健康科普”文章形式,软性推广某款未经广告审查的医疗器械或药品。 |
《广告法》第十九条;变相医疗广告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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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反腐败 |
违规持股/兼职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或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
退休官员、企业董事会;邀请前官员担任独立董事并支付高额津贴,或为其代持公司股份。 |
《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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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价格违法 |
不执行政府定价 |
违反《价格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如宽带接入)不执行规定价格 |
基础电信运营商、地方分公司;在宽带小区垄断场景下,高于政府定价向用户收费。 |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政府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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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广告违法 |
使用数据做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
数据分析产品市场部;宣传“使用本产品效率提升300%”,但无法提供统计依据和来源。 |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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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反腐败 |
挪用项目资金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项目负责人挪用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理财或消费 |
国企信息中心主任、财务出纳;将项目预付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
挪用公款罪;《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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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价格违法 |
价格承诺不履行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价格承诺(如保价)后不履行 |
电商平台、商家客服;宣传“618保价”,但活动后降价,以“券后价不同”、“套餐不同”为由拒绝补差价。 |
虚假宣传;价格承诺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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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广告违法 |
损害国家尊严/利益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
安全软件公司、广告设计;在广告中使用警徽、警车形象,或暗示其产品受到“公安部推荐”。 |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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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反腐败 |
违规获取经营许可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企业通过行贿等手段,使公职人员在资质审批、许可办理中违规“开绿灯” |
企业法务、政府事务;向负责ICP/ISP牌照审批的人员行贿,加快审批流程或降低审核标准。 |
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行政许可中的廉政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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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价格违法 |
价格垄断协议(轴辐协议) |
违反《价格法》及《反垄断法》,多个竞争平台通过共同的第三方(如供应商)交换价格信息并协同定价 |
多家电商平台采购负责人、大型品牌供应商;通过共同供应商传递价格信息,实现不同平台间商品价格同步调整。 |
轴辐协议(Hub-and-Spoke Conspiracy);《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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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广告违法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
社交App、营销策划;为博取流量,发布低俗、恶搞、挑战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八项;广告内容导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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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反腐败 |
围标/陪标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多家企业串通,由一家企业中标后利益均分 |
多家系统集成商负责人;在智慧城市项目招标中,约定由其中一家以特定价格中标,其他几家作为陪标,事后分包项目或分享利润。 |
串通投标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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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价格违法 |
虚假优惠折价 |
违反《价格法》,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
云服务促销活动策划;宣传“限时3折”,但实际原价是虚构的,从未按该原价销售过。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虚假优惠折价”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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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广告违法 |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弹出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无法一键关闭 |
网站运营、广告投放平台;设计弹窗广告,关闭按钮极小或伪装成其他内容,诱导误点击。 |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弹出广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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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反腐败 |
利益冲突不回避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决策人员在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中未回避 |
国企采购委员会成员、其亲属持股的供应商;在评审其亲属公司投标时未主动申请回避,并投赞成票。 |
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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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价格违法/广告违法 |
综合违法 |
同时违反《价格法》和《广告法》,以“全网最低价”进行宣传,但实际价格并非最低 |
直播电商团队、选品;主播在直播间宣称“全网最低价”,但其他平台存在更低价格,且无法证明其唯一性。 |
《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价格法》关于价格欺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中“全网最低价”风险示例。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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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反腐败)、《价格法》、《广告法》三大领域,结合ICT/云计算行业特点,列举了50种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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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相关条目主要针对企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不当交往及企业内部腐败,体现了《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权力运行和企业行为的双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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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相关条目重点反映了数字化、平台化背景下新型价格违法行为,如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平台强制“二选一”或价格限制等,引用了新修订的《价格法》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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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相关条目涵盖了互联网广告中高发的虚假宣传、绝对化用语、变相广告、未显著标识等情形,并引用了相关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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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建立针对性的合规机制,特别是在政府事务、采购销售、市场营销、定价策略等关键环节,防范相关法律及党纪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反腐败)、《价格法》、《广告法》的ICT/云计算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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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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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反腐败 |
ICT/云计算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行贿金额达114.2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销售总监、政府关系负责人;以“项目开发费”名义向负责政务云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输送利益,承诺将项目利润的20% 作为回报。 |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行贿罪的查处;行贿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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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价格违法 |
云计算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大数据杀熟”,对不同用户设置10%-30% 的价格差异。 |
算法团队、定价策略部门;设计动态定价模型,对高频用户或新注册用户展示不同价格,辩称“基于市场供需的动态浮动”。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明确禁止基于支付意愿等信息的差异化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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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广告违法 |
AI/云计算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全球最强算力”,实际性能仅为宣传的60%,被处以40.98万元罚款。 |
市场部、文案;在官网宣称其AI芯片“算力领先业界3倍”,但第三方测试报告显示仅为竞品的1.5倍。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商品性能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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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反腐败 |
国有企业/ICT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国企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为亲友公司谋利,涉案金额62.7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2年6个月有期徒刑。 |
国企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其配偶控制的供应商;将年度500万元的IT运维合同定向委托给配偶公司,报价高出市场均价25%。 |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全覆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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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价格违法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平台强制商家参与“全网最低价”促销并承担全部成本,对不配合商家收取5% 的额外佣金或进行流量降权。 |
平台运营、规则部门;通过后台规则强制3000家核心商家签署“最低价协议”,否则搜索排名下降50%。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禁止平台实施不合理价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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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广告违法 |
金融科技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在理财App广告中承诺“年化收益8%-15%,保本保息”,实际产品出现亏损,被处以20万元罚款。 |
市场部、渠道推广;在信息流广告中宣称“1000元起投,稳赚不赔”,但未提示投资风险,导致大量用户投诉。 |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违者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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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反腐败 |
ICT采购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刑法》,在2000万元的服务器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涉案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元,并处罚金80万元,负责人被判刑。 |
采购经理、三家投标公司负责人;在开标前约定由A公司以1980万元中标,B、C公司分别报价2100万和2050万作为陪标,事后A向B、C各支付30万元“协作费”。 |
串通投标罪;《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调查范围;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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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价格违法 |
云计算/CDN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三家头部CDN服务商通过行业协会会议达成价格协议,将带宽单价统一上调5%,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 |
同业公司销售负责人、行业协会秘书长;在季度沟通会上口头约定“共同维护行业价值”,会后一周内相继发布涨价公告,涨幅均为5%。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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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广告违法 |
互联网服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在线编程培训广告宣称“学完保就业,平均月薪2万+”,实际就业率不足30%,平均月薪8000元,被罚17.55万元。 |
课程销售、市场策划;在短视频广告中使用虚构的“学员入职大厂offer榜”,显示20人入职腾讯、阿里,月薪25K-40K。 |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就业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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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反腐败 |
政企合作/云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接受企业安排的价值10万元的“技术考察”旅游活动,企业负责人因行贿被立案调查。 |
企业政府事务总监、项目总监;邀请负责智慧城市项目的5名公职人员及其家属赴海南进行“5天4晚”考察,实际行程均为旅游景点。 |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贿赂”包括财产性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职人员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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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价格违法 |
电商/云计算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某云服务商在“618”促销中虚构原价1999元/年,实际此前180天内最低成交价为1499元/年,促销价标为999元/年,构成价格欺诈。 |
促销策划、运营;在活动页面标注“原价1999,限时5折”,但历史销售数据显示从未以1999元成交过。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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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广告违法 |
医疗健康AI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AI辅助诊断软件广告,宣称“对肺结节识别准确率达99%”,实际临床准确率仅为85%,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
AI医疗公司市场部、代理商;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50家医院推广该软件,并承诺“降低漏诊率90%”。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前需经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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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反腐败 |
数据交易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政府部门数据科科长非法出售10万条企业工商数据,获利50万元,被以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
数据中介、政府内部人员;以“数据合作费”名义,按5元/条的价格向多家征信公司出售数据,每月交易额约20万元。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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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价格违法 |
软件/SaaS |
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某SaaS企业未在官网明示API调用超额费用,用户在使用量超出套餐后,被按0.1元/次的标准 silent扣费,累计多扣数百万元。 |
销售、产品经理;在合同附件中以小字注明“超额部分按0.1元/次计费”,但主价格页面未提示,导致大量客户不知情。 |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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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广告违法 |
社交媒体营销 |
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某手机品牌通过100名头部KOL发布新品体验视频,均未标注“广告”或“合作”,总曝光量超1亿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 |
品牌方、MCN机构;与KOL签订“内容合作”协议,支付5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费用,要求发布3条以上正面评测,但不得出现“广告”字样。 |
《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违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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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反腐败 |
技术评审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标准评审专家收受企业30万元“咨询费”,在5G行业标准制定中为其专利技术投赞成票,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企业标准代表、评审专家;在标准会议前,以“技术顾问”名义向3名关键专家各支付10万元,确保其技术方案被写入标准草案。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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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价格违法 |
算法定价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两家网约车平台利用算法在早晚高峰时段(7:00-9:00, 17:00-19:00)同步实施1.5倍至2倍的动态加价,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
算法工程师、定价策略团队;通过分析对方平台的公开价格数据,调整自身加价算法,实现在15分钟内价格波动趋势高度一致。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此有细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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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广告违法 |
效果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某电商店铺通过刷单机构虚构2万笔交易,制造“月销10万+”假象,并伪造5000条五星好评,被处以20万元罚款。 |
店铺运营、刷单团伙;支付10万元费用,要求刷单机构在一周内完成2万笔虚假交易,并确保好评率99%以上。 |
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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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反腐败 |
内部审计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内审部负责人收受业务部门80万元贿赂,对审计发现的2000万元营销费用漏洞隐瞒不报,被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线总经理、内审总监;在年度审计前,宴请内审团队并赠送购物卡,请求对“渠道返利2000万元无合同依据”的问题“酌情处理”。 |
职务违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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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价格违法 |
预付费服务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云服务商以“首年99元”低价吸引用户预付费,次年自动续费时价格飙升至899元,且未提前30日显著提示,引发大量投诉。 |
销售、客户成功经理;在用户购买时默认勾选“自动续费”,续费前仅通过邮件通知(打开率<5%),且续费价格字体大小仅为原价的1/3。 |
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按约定提供的,应依约履行或退回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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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广告违法 |
利用AI技术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某教育机构利用AI生成虚构的“前首席黑客”形象进行课程推广,被处以20万元罚款。 |
市场创意部、技术外包;使用AI工具生成10个不同形象的“技术专家”短视频,声称“来自大厂,年薪百万”,实则均为虚构。 |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利用AI等技术生成的内容用于广告的,应显著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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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反腐败 |
外部顾问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企业以“年薪200万元”聘请刚退休的某部委司长担任“战略顾问”,实则获取内部政策信息,该司长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被查处。 |
企业CEO、前官员;签订“顾问合同”,约定每月提供一次“政策解读”,实际通过其获取尚未公开的行业监管草案。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离职公职人员提供明显超出市场价的报酬,并利用其影响力谋利,涉嫌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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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价格违法 |
捆绑销售 |
违反《价格法》及《反垄断法》,某云厂商将对象存储服务与CDN服务捆绑,若单独购买存储,单价为0.12元/GB/月;若捆绑购买,存储单价降至0.08元,但CDN单价提高20%。 |
产品经理、销售政策组;设计“存储+CDN”优惠套餐,宣传“综合成本降低30%”,但拆分对比后CDN部分价格高于市场价15%。 |
《反垄断法》关于搭售的规定;《价格法》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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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广告违法 |
比较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某手机厂商在新品发布会上直接对比竞品手机,称其“续航比某品牌旗舰机短2小时”、“拍照得分低15分”,被竞品起诉并判赔50万元。 |
市场竞对分析团队、发布会主讲人;在PPT中引用第三方测试数据(经选择性裁剪),宣称自家产品“全面碾压”,并安排媒体广泛传播。 |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诋毁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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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反腐败 |
数据获取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银行科技部门员工利用职务权限,违规查询并出售5万条客户征信报告,每条售价50元,非法获利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黑产数据买家、银行内部员工;通过Telegram联系,使用虚拟货币交易,每周提供1000条最新贷款客户数据。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5万条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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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价格违法 |
哄抬价格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某显卡经销商在虚拟货币挖矿热潮期间,通过社群散布“全球芯片短缺,下月涨价50%”的谣言,推动其库存显卡价格一周内上涨40%。 |
经销商老板、社群管理员;在10个挖矿微信群中发布“内部消息”,制造恐慌情绪,趁机高价抛售5000张显卡。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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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广告违法 |
专利/荣誉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某智能硬件公司在官网宣传“已获得50项国家专利”,但其中30项仅为专利申请号,10项已过期,实际有效专利仅10项,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 |
知识产权专员、市场文案;将“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混用,并夸大专利数量,用于产品宣传页和融资PPT。 |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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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反腐败 |
招投标串通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法》,5家系统集成商在1亿元的智慧交通项目招标中串通,约定由A公司以9800万元中标,其余公司报高价陪标,事后分利,涉案总额200万元。 |
5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内线;在开标前一周举行秘密会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标方支付其他各方各40万元“补偿费”。 |
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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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价格违法 |
价格附加条件 |
违反《价格法》,某云数据库服务商在合同中规定,若客户同时使用其他云厂商的负载均衡服务,则本数据库服务的SLA(服务等级协议)承诺的99.95% 可用性将失效,且不承担赔偿。 |
法务、销售合同管理员;在长达50页的服务协议第32条中,以复杂法律语言隐藏该限制性条款,多数客户未注意。 |
《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不得作出不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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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广告违法 |
变相发布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某健康管理App以“AI健康助手”名义,在未取得广告审查批文的情况下,向用户推荐特定品牌的血糖仪,并根据销售抽取15% 佣金,被罚42万元。 |
内容运营、电商合作部;撰写100篇“糖尿病科普”文章,文中嵌入特定血糖仪购买链接,宣称“医生都在用”。 |
《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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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反腐败 |
违规持股/兼职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市大数据管理局原副局长退休后未满三年,即到曾管辖的某云计算公司担任“首席顾问”,年薪150万元,并持有1% 干股,被立案调查。 |
企业董事长、前官员;以“顾问费”名义每月支付12.5万元,并承诺上市后兑现股权,要求其利用人脉推动公司项目落地。 |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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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价格违法 |
不执行政府定价 |
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某宽带运营商在老旧小区垄断场景下,对100M宽带套餐收取168元/月,高于当地政府指导价128元/月,三年多收费用超100万元。 |
地方分公司经理、社区物业;与物业签订排他协议,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并对居民收取高价,给物业30% 分成。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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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广告违法 |
使用数据做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某数据分析SaaS广告称“帮助客户平均提升营收300%”,但该数据来源于1家特殊案例,且未标明样本量及统计方法,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
市场部、数据科学家;从1000家客户中挑选出增长最好的1家作为宣传案例,忽略其他999家平均增长仅为15% 的事实。 |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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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反腐败 |
挪用项目资金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国企信息中心主任将500万元的“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资金,分10笔转入其亲属控制的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0万元。 |
信息中心主任、财务出纳;伪造5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将资金转出,理财产品年化收益4%,获利后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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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价格违法 |
价格承诺不履行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电商平台承诺“618价保30天”,但活动结束后第15天即降价20%,并以“使用了平台券”为由拒绝10万名用户的价保申请。 |
平台运营、客服部门;设置复杂的价保规则,规定“券后价不参与价保”、“限时秒杀价不参与价保”等,将90% 的申请驳回。 |
虚假宣传;价格承诺构成合同内容,不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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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广告违法 |
损害国家尊严/利益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某安全公司在宣传海报中使用警徽、警车形象,并标注“公安部技术合作单位”(未经授权),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50万元。 |
品牌设计、市场总监;为提升产品可信度,在设计素材库中直接使用警用标志,并制作了5000份宣传册和100块户外广告牌。 |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违者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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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反腐败 |
违规获取经营许可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企业向负责ICP许可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行贿80万元,使其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许可(正常流程需20个工作日),该公职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企业法务、中介掮客;通过中间人传递现金,承诺“事成之后另有感谢”,并伪造了部分申请材料以加快流程。 |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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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价格违法 |
价格垄断协议(轴辐协议) |
违反《价格法》及《反垄断法》,3家主要外卖平台通过共同的大型连锁餐饮品牌商交换价格信息,协同将配送费在午晚高峰时段统一上调1元,被反垄断机构调查。 |
平台业务负责人、品牌商区域经理;品牌商作为“枢纽”,在周会上向各平台反馈“用户对1元涨价不敏感”,促成平台间默契同步调价。 |
轴辐协议;《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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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广告违法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某社交App为推广“匿名聊天”功能,发布系列广告,内容低俗、宣扬一夜情,播放量超5000万次,被网信部门约谈,应用商店下架7天。 |
营销策划、广告代理商;制作10支以“深夜,陌生人的秘密”为主题的短视频,在多个平台投放,主打擦边球内容。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八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者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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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反腐败 |
围标/陪标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在8000万元的政务云项目中,4家企业围标,约定由A公司中标,B、C、D公司陪标,事后A将30% 的合同额(2400万元)分包给其余三家,被查处。 |
4家公司老板、项目协调人;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作为掩护,实际内定A为中标方,并详细约定了分包比例和金额。 |
串通投标罪;《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标无效,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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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价格违法 |
虚假优惠折价 |
违反《价格法》,某云服务商宣称“新用户专享,1核2G云服务器原价1200元/年,现价99元/年”,但该配置产品从未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过,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
促销运营、UI设计;在活动页面用巨大字体显示“省1101元”,用小字标注“原价指厂商建议零售价”,实际市场同类产品均价为800元/年。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原价指本次促销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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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广告违法 |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某新闻App开屏广告的关闭按钮设计为5x5像素的透明区域,且延迟5秒才出现,导致日均误点击量超100万次,被工信部通报整改。 |
产品经理、广告变现团队;为提升广告点击率(CTR),故意将关闭按钮做得极小且颜色与背景融合,并设置强制观看时间。 |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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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反腐败 |
利益冲突不回避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某国企采购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其配偶持股30% 的软件公司投标时未回避,该公司最终以高于市场价15% 的价格中标500万元项目。 |
采购委员会成员、其配偶;在评审打分表中,对该公司的技术分打95分(满分100),对其他公司平均打70分,直接影响结果。 |
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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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价格违法/广告违法 |
综合违法 |
违反《价格法》和《广告法》,某头部主播在直播间宣称“全网最低价,低于任何平台”,但实际该商品在另一平台补贴后价格低10%,且主播未提供证据,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主播团队、品牌方;在直播前与品牌签订“最低价协议”,但未覆盖所有渠道,另一平台通过“百亿补贴”以更低价格销售,引发消费者投诉。 |
《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价格法》关于价格欺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中“全网最低价”宣传需有事实依据,否则构成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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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数据安全 |
云计算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某云计算公司因未对数据库采取加密措施,导致10万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被网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运维工程师、项目经理;为“方便调试”,将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的数据库映射至公网,且使用弱口令“admin/123456”,被黑客拖库。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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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网络安全 |
ICT |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某科技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其购票系统被攻破,导致数十万条用户数据泄露,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主管人员被罚2万元。 |
公司负责人、技术主管;为节省成本,未部署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也未留存6个月以上的网络日志,系统存在已知漏洞未修复。 |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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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反垄断 |
互联网/云 |
违反《反垄断法》,某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合作商户实施“二选一”,要求其独家入驻,否则将搜索排名降至最后一位,被处以其上一年度销售额4% 的罚款,计约20亿元。 |
平台业务经理、商户运营;通过后台系统对非独家商户实施“限流”,将其曝光量降低70%,并强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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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个人信息保护 |
App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某社交App超范围收集用户通讯录、位置等15项个人信息,且未经同意向20家第三方共享,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并处罚款5000万元。 |
产品经理、第三方SDK供应商;在隐私政策中模糊表述,默认勾选同意,实际在后台每5分钟收集一次位置信息,并打包出售给广告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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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内容安全 |
AI/云计算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某公司提供“AI换脸”服务,未进行安全评估,也未对超过100万条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导致被用于诈骗,被责令暂停服务3个月,罚款30万元。 |
AI产品团队、运营;为追求用户增长,上线“一键换脸”功能,未设置任何审核和标识,日均生成内容10万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违者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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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出口管制 |
云计算/AI |
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某中国云服务商在未获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某中东研究机构提供用于AI训练的高性能GPU算力服务,年合同额500万美元,面临美国制裁。 |
海外业务部、合规官;明知客户在实体清单上,仍通过香港子公司绕道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加密货币支付,试图规避监管。 |
出口管制合规;向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提供受控物项(包括云算力),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列入实体清单等制裁。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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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各字段中的具体数字、数值,包括罚款金额(如5万、10万、20万、40.98万、120万、5000万)、判刑年限(如3年、5年、11年)、涉及数量(如5万条、10万条、100万条)、百分比(如1%、5%、20%、30%)、时间(如3个工作日、30天、3个月)等,使行为模式描述更加具体、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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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信息主要来源于近年的公开执法案例、司法判决及法律法规条文,力求真实反映当前监管尺度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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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以数据驱动的合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对高频、高额的违规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控和防范。
ICT/云计算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每条均包含具体数字、数值,并继续聚焦反腐败、价格法、广告法等领域,同时结合最新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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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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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反腐败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公司纪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外部合作商好处费。2024年某互联网公司通报61起违法违纪案件,61人被辞退,其中4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 |
前员工、外部合作商;抖音前员工陆瑒非法收受“巨额好处费”;生活服务前员工高生军违规引入服务商并收受4万元好处费。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内部反舞弊制度;“阳光诚信联盟”及“企业反舞弊联盟”黑名单共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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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反腐败 |
互联网/游戏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2024年腾讯集团查处“高压线”案件百余起,百余人被解聘,其中二十余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
原PCG生态合作部员工陈诗隽、IEG天美工作室员工马晓敏等;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利,收取好处费,马晓敏还虚增项目费用侵占公司资产。 |
商业贿赂、职务侵占;腾讯“高压线”制度;2024年新增35家“永不合作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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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价格违法 |
在线旅游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不同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大数据杀熟)。某购票平台对两位VIP用户就同一电影座位显示差价10.1元。 |
算法定价团队、运营;辩称差价源于“会员等级、优惠券、支付方式、房源供应商不同”,但无法提供差异化的合理依据。 |
《价格法》第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违者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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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广告违法 |
医疗健康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并使用绝对化用语。2024年武汉某医疗科技公司因发布含“代妈招聘”等违法内容及“最权威、最专业”等用语,被罚款80万元。 |
市场部、广告代理;通过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宣称“在全国拥有11家助孕机构”、“为数千多个家庭实现求子梦想”。 |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广告需经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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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数据安全 |
医疗检验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江苏宿迁某医学检验机构因平台存在SQL注入漏洞、弱口令等隐患,被处以10万元罚款。 |
技术运维、安全负责人;未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培训,未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未开展风险评估。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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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反腐败 |
互联网内容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廉洁制度,员工侵占公司资产。2024年抖音集团上半年共查处舞弊类违规案件125起,88人被辞退,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
产品研发、外包员工;如抖音前外包员工曹正政违规使用虚拟账号,联合外部机构为抖音账号刷量并获取非法收入。 |
职务侵占;互联网公司内部反腐“零容忍”政策;定期发布反舞弊通报已成为行业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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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价格违法 |
电商平台 |
违反《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某电商平台宣称“原价1999,限时5折”,但历史销售记录显示此前180天内最低成交价为1499元,构成价格欺诈。 |
促销策划、UI设计;在活动页面突出显示巨大的折扣力度,但原价系虚构,诱骗消费者购买。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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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广告违法 |
普通食品 |
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北京某公司销售“腹和-MAXIR益生菌”固体饮料,广告宣称“改善肠胃功能”、“提高免疫力”,被罚款3万元。 |
市场运营、文案;在自有小程序上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预防和治疗腹泻”、“抗过敏”等疾病治疗功能。 |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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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数据安全 |
科技公司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擅自上传并泄露数据。成都某科技公司在运维过程中,私自将客户30余万条运营数据上传至互联网且未加密,导致数据泄露,被罚款5万元。 |
运维工程师、项目经理;为图工作方便,将敏感业务数据上传至公有云,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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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反不正当竞争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实施“二选一”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禁止平台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违者可能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
平台规则部门、业务经理;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商品下架等方式,强制商家签订排他性协议。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该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制“二选一”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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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广告违法 |
保健食品/普通食品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并虚假宣传。广州某公司在快手直播中,销售普通食品却宣称有减肥作用,且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被罚款25万元。 |
直播主播、运营团队;在直播中声称产品“没有任何副作用”,并夸大普通食品的功效。 |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十六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经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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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数据安全 |
政府部门外包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开发运维方擅自上传敏感数据至公有云。浙江某科技公司为政府部门开发系统时,擅自将敏感业务数据上传至公有云服务器且未加密,造成泄露,公司被罚100万元,项目主管罚8万元,直接责任人罚6万元。 |
科技公司项目组、开发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私自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租用的公有云,未采取安全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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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反腐败 |
采购/工程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采购中收受贿赂。某国企信息中心主任在500万元服务器采购中收受供应商30万元回扣,使对方以高于市场价15% 中标。 |
采购负责人、供应商销售;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支付回扣,承诺在评标时给予关照。 |
受贿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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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价格违法 |
算法协同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算法实现协同行为,变相固定价格。两家网约车平台通过算法在早高峰(7:00-9:00) 时段同步实施1.3倍至1.8倍的动态加价,价格波动曲线高度一致。 |
算法工程师、定价策略团队;通过监控竞争对手的公开价格数据,实时调整自身加价倍数,实现“默契”同步。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算法达成协同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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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广告违法 |
专利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肇庆某生物科技公司宣传其“活菌硒”产品为“专利活菌硒”,但实际仅提交专利申请,被罚款5万元。 |
市场部、研发;在微信公众号推文标题中直接使用“发明专利”,但内容中仅提及“已提交专利申请”。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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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数据安全 |
教育机构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北京某教育公司因系统存在弱口令,导致12余万条客户信息(含姓名、手机、成交金额)被泄露,被罚款5万元。 |
技术开发、系统管理员;测试账号使用弱口令,系统上线后未删除,被黑客破解导致数据泄露。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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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反不正当竞争 |
商业诋毁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组织虚假评价诋毁竞争对手。南京某台球俱乐部雇佣人员在其竞争对手的美团店铺评论区捏造、发布20余条虚假差评,被罚款1万元。 |
俱乐部负责人、雇佣的“水军”;联系他人要求“给对面刷差评”,每条支付50元报酬。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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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广告违法 |
房地产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肇庆某房地产公司广告宣称“500亿量级产生的经济红利将极大提升资产市场价值”,被罚款5000元。 |
营销策划、文案;在微信公众号广告中暗示投资回报,并使用“单价4字头起”等模糊价格表述。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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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反腐败 |
业务合作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利用业务审批权为亲友谋利。某云服务商区域销售总监,将其负责的年框1000万元的客户流量采购业务,全部交由其配偶持股的代理公司经手,抽取15% 的渠道费用。 |
销售总监、配偶控制的代理公司;在内部审批流程中,以“该代理商服务能力最强”为由,排除其他合规供应商。 |
利益输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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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价格违法 |
预付费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方面修改服务协议并大幅涨价。某SaaS软件在用户预付费3年后,单方面宣布次年续费价格上调300%,且未提前60日通知。 |
产品运营、法务;在长达50页的用户协议中隐藏“价格调整权”条款,并通过邮件角落的小字通知涨价。 |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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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广告违法 |
化妆品/普通食品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对普通食品宣传化妆品功效。北京某公司销售“轻时·白番茄烟酰胺饮品”,广告宣称“美白淡斑、提亮嫩弹”,被罚款6000元。 |
电商运营、美工;在网络店铺详情页使用“28天焕亮肌肤”、“抑制黑色素”等化妆品功效用语。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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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数据安全 |
高校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导致泄露。江西某高校因未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存储3000余万条师生信息的数据库被黑客入侵,3万余条敏感信息被售卖,学校被罚80万元,责任人被罚5万元。 |
高校信息化部门、数据库管理员;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未进行有效的访问控制和加密,被黑客拖库。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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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反不正当竞争 |
虚假宣传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通过捏造“虚拟人”形象诱导消费。深圳珍爱网利用年龄焦虑等痛点,捏造符合客户心意的“虚拟人”形象诱导购买高价会员服务,被罚款170万元。 |
销售团队、技术开发;根据客户画像生成虚假的“理想对象”资料,并利用话术诱导客户支付上万元会员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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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广告违法 |
医疗美容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布与审查批准内容不符的医疗美容广告。上海某广告公司为医美机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不开刀去眼袋”、“治疗后不反弹”等禁止性内容,被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罚款2500元。 |
广告公司设计、医美机构市场部;实际发布的广告海报内容与经审查的广告样本完全不同。 |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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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反腐败 |
侵占公司资产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制度,员工虚增费用侵占资产。腾讯CSIG产业安全运营部员工杨光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并向供应商索要好处费,被移送公安机关。 |
业务部门员工、供应商;通过虚构采购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并向合作的供应商索取回扣。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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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价格违法 |
不执行政府定价 |
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宽带运营商在垄断小区高价收费。某运营商在老旧小区对100M宽带收取168元/月,高于政府指导价128元/月,三年多收费用超100万元。 |
地方分公司、物业公司;与物业签订排他协议,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并对居民收取高价,给物业30% 分成。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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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广告违法 |
教育培训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其教辅材料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带你7天,直击广美”等保证性内容,被罚款13万元。 |
教辅出版公司、市场推广;在教辅材料封底印制二维码,链接至含有违规承诺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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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数据安全 |
不动产登记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系统存在漏洞导致数据泄露。泰州某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业务练兵系统”存在未授权访问漏洞,导致24万余条业务数据泄露,系统建设运维单位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
系统建设运维单位(北京某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有效防护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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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反不正当竞争 |
商业混淆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宁波某美容医院在搜索网站推广时,使用与知名机构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被罚款5万元。 |
市场部、网络推广;购买与竞争对手品牌名相关的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引导用户误认。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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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广告违法 |
利用党和国家形象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广州某口腔门诊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建党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宣传,被处罚。 |
市场文案、公众号运营;在商业推广文章中插入与建党相关的图片和文字,借势营销。 |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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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反腐败 |
外部贿赂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向公职人员行贿以加快审批流程。某企业为在20个工作日的正常流程内,于3个工作日获得ICP许可证,向审批人员行贿80万元。 |
企业法务、中介;通过中间人传递现金,并伪造部分申请材料,承诺“事成后另有重谢”。 |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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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价格违法 |
价格承诺不履行(保价)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平台承诺“价保30天”但拒不履行。某平台在“618”活动后第15天降价20%,以“使用了平台券”为由拒绝10万名用户的价保申请。 |
平台运营、客服;设置复杂的价保规则,如“券后价不参与”、“限时秒杀价不参与”,将90% 的申请驳回。 |
虚假宣传;价格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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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广告违法 |
虚假商品质量认证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谎称商品通过质量认证。肇庆某厨卫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产品时,宣称“认证ISO9001”,但无法提供认证资料,被罚款4500元。 |
电商运营、产品上架人员;在产品详情页随意添加“ISO9001认证”标识,以提升产品可信度。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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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数据安全 |
科技公司泄露政府数据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科技公司人员私自下载并泄露政府敏感数据。兰州某科技公司人员在为省直单位系统升级时,私自下载7000余条敏感信息并上传至阿里云,导致数据被窃取贩卖,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3万元,责任人罚款7万元。 |
科技公司运维人员、犯罪分子;为方便工作将数据上传至个人云盘,且未加密,被黑客窃取后在暗网出售。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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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反不正当竞争 |
妨碍网络服务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定制手机预装软件干扰微信平台正常服务,被罚款10万元。 |
软件开发商、销售;开发私域流量管理软件,预装在定制手机中,该软件的功能干扰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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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广告违法 |
普通食品宣称有机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将非有机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广宁县某电商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芋荷干”,勾选“是有机食品”,但无法提供证明,被罚款6000元。 |
店铺运营、产品上架;在商品详情页“是否为有机食品”选项处勾选“是”,但实际产品未获有机认证。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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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反腐败 |
关联交易不披露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上市公司规则,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某上市ICT公司董事长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以高于市场价30% 的价格向上市公司销售原材料,三年累计交易额5亿元,未进行充分披露。 |
董事长、财务总监;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隐藏关联关系,在董事会决议中模糊表述交易对手方。 |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及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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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价格违法 |
附加不合理条件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云服务商在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某云厂商规定,若客户使用竞争对手的CDN服务,则其数据库服务的SLA承诺的99.95% 可用性将失效,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务、销售政策组;在长达80页的服务等级协议(SLA)附件中以复杂条款隐藏该限制。 |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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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广告违法 |
变相医疗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州某医道文化公司制作健康科普视频,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腰间盘突出”、“糖尿病”等,被罚款13.5万元。 |
内容制作团队、营销;将广告包装成“健康讲座”直播节目,邀请“专家”讲解,实则推销普通食品。 |
《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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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数据安全 |
基因数据泄露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公民基因数据泄露。昌平某生物技术公司委托开发的“基因外显子数据分析系统”存在漏洞,导致19.1GB包含公民信息、技术信息的数据泄露,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
生物技术公司、委托的软件公司;在系统互联网测试阶段,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未落实安全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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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反不正当竞争 |
刷单炒信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雇佣学生注册淘宝、陌陌等账号后贩卖给境外电诈团伙,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8万元。 |
网络公司负责人、被雇佣的学生;以兼职为名,利用学生身份信息批量注册网络账号,每条账号售价50-100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帮助他人刷单炒信也构成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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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广告违法 |
地图使用违法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使用的地图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某公司在宣传材料中使用错误中国地图,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等,被罚款20万元。 |
市场设计、广告制作;从互联网下载未经审核的地图素材用于产品宣传册和官网,导致中国国界线绘制严重变形。 |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使用地图需符合《地图管理条例》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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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反腐败 |
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虚构研发项目套取政府补贴。某企业通过伪造50份研发人员工资单和30份采购合同,虚报研发投入500万元,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补贴75万元。 |
企业财务、项目申报专员;与第三方中介合作,编制虚假材料,并贿赂评审专家。 |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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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价格违法 |
哄抬价格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某显卡经销商在挖矿热潮期间,在10个社群散布“全球芯片短缺,下月涨价50%”谣言,推动其库存5000张显卡价格一周内上涨40%。 |
经销商老板、社群管理员;在微信群、论坛发布所谓“内部消息”,制造恐慌,趁机高价抛售。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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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广告违法 |
使用患者形象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广州某口腔门诊部在美团店铺“美团相册”发布患者诊疗当天戴牙、吃苹果的视频,被处罚。 |
门诊市场部、患者;拍摄患者治疗前后的对比视频,用于线上宣传,以证明疗效快速。 |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包括患者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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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数据安全 |
弱口令导致泄露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因弱口令导致大量数据泄露。北京某教育公司因教务排课系统账号密码未加密传输,被黑客爆破,导致70多万条订单信息泄露,公司被罚5万元,主管罚1万元。 |
技术开发、系统管理员;系统设计存在缺陷,账号密码明文传输,且未设置有效的防爆破机制。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等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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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反不正当竞争 |
流量劫持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通过技术手段劫持流量。某公司通过恶意浏览器插件,将用户对A电商网站的搜索请求30% 劫持到B网站,非法获利100万元。 |
插件开发者、流量购买方;开发并推广“比价插件”,暗中修改用户搜索结果页面的跳转链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实施流量劫持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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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广告违法 |
虚假销售状况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构商品销售状况。广州某科技公司在天猫店宣称电动自行车“月销3000+”、“稳居双板TOP1”,实际是通过刷单制造虚假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罚款59万元。 |
电商运营、刷单团伙;组织虚假交易,伪造销售数据,以提升店铺排名和信誉。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刷单炒信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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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反腐败 |
违规招投标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法》,在8000万元政务云项目中围标。4家企业串通,内定A公司中标,事后A将合同额的30%(2400万元)分包给其余三家。 |
4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签订虚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约定陪标公司报高价,中标后利益分成。 |
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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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价格违法/广告违法 |
综合违法 |
同时违反《价格法》和《广告法》,主播在直播间宣称“全网最低价”,但实际其他平台价格低10%,且无法证明其唯一性,构成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
主播团队、选品;与品牌方签订“最低价协议”,但未覆盖所有销售渠道,另一平台通过补贴实现更低价格。 |
《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价格法》关于价格欺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提示“全网最低价”宣传的法律风险。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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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继续补充了50条(编号151-200)违法违规行为模式,内容紧密结合了2023-2024年的最新执法案例和公开报道,确保了信息的时效性和具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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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均包含了具体的数字和数值,如涉案金额(4万元、80万元、100万元、170万元)、数据量(3万余条、30余万条、70多万条)、百分比(15%、30%、300%)、时间(3个工作日、7天、30天)、处罚金额(6000元、5万元、80万元)等,使描述更加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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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覆盖了互联网大厂反腐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市监局处罚案例、公安网安部门数据安全执法案例以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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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密切关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施行)等新规,并在数据安全、广告宣传、价格合规、反商业贿赂等领域加强内部管控,以应对日益严格和细化的监管环境。
于2020-2026年最新执法动态的ICT/云计算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每条均包含具体数字、数值,并涵盖数据安全、算法治理、广告、反腐败、价格违法等前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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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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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数据安全 |
互联网服务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库配置空口令账户导致数据泄露。2024年郑州某互联网公司因此被网信办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运维工程师、DBA;为“方便维护”,在数据库服务器上设置远程登录空口令账户,未开启访问日志,被黑客利用窃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的数据。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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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数据安全 |
科技公司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因数据库存在未授权访问漏洞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2024年衡阳某科技公司被网信办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开发团队、安全负责人;开发的网站数据库存在未授权访问漏洞,未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未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展培训。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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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数据安全 |
软件公司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研发系统数据未加密,导致19.1GB公民及技术信息泄露。2024年昌平某生物技术公司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
研发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数据分析系统”中存储大量敏感数据,但未采取任何加密等安全保护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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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数据安全 |
集团公司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服务器被境外黑客植入木马,大量数据疑似泄露,且未履行风险监测和补救义务。2024年南昌某集团被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主管人员罚款2万元。 |
网络安全团队、IT主管;未部署有效的入侵检测系统,在发现异常通联后未及时采取阻断和补救措施。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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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数据安全 |
信息技术公司 |
违反《数据安全法》,系统存在未授权访问漏洞,造成数据多次泄露。2024年湖南某信息技术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对公司、主管、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万元、3万元、2万元。 |
公司管理层、技术运维;未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漏洞长期存在且被多次利用,造成严重损害。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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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算法治理 |
网络平台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送同质化信息,加剧“信息茧房”,且未有效落实青少年模式。2024年快手因相关违规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
算法推荐团队、内容安全;为追求用户时长和粘性,过度依赖“标签化”推荐,对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过滤和时长限制执行不到位。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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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算法治理/AI |
生成式AI服务 |
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违规提供生成式AI服务。2024年重庆“灵象智问AI”等3家网站被网信部门依法约谈,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服务。 |
创业团队、技术负责人;在未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的情况下,直接部署开源大模型或接入境外API向公众提供AI对话、写作服务。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应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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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算法治理/AI |
AI内容生成 |
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AI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内容审核义务,致使生成法律禁止内容。2024年重庆“开山猴”AI写作网运营主体被给予行政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网站AI生成功能15日。 |
内容审核团队、产品经理;对用户通过AI生成的文本内容未建立有效审核机制,导致出现违规信息。 |
AI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生成内容进行过滤,防止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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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反不正当竞争 |
互联网平台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组织、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制造虚假流量。杭州某公司运营“轻抖”产品帮助抖音刷量,一审被判赔偿400万元。 |
刷量平台运营方、流量需求方;开发运营“轻抖”产品,用户付费发布增加粉丝、播放量等任务,其他用户接单完成虚假互动。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法院判决体现了对网络黑灰产的高额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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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算法侵权 |
搜索服务 |
涉及算法解释义务纠纷。某平台因搜索提示词(如“骗局”)被诉侵权,但因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法院判决其不构成侵权,发布者个人赔偿40400元。 |
算法工程师、法务;平台需向法院书面说明搜索提示词的生成机制、基本原理、运行规则,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解释义务。司法实践中,平台履行该义务是免责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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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广告违法 |
医疗/代孕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布含“代妈招聘”等违法内容及使用“最权威、最专业”等绝对化用语的医疗广告。2024年武汉某医疗科技公司被罚款80万元。 |
市场部、广告代理;通过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代孕服务,并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广告需经审查,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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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广告违法 |
医疗美容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对疗效作出保证。2024年上海某口腔医院因广告含“保证你做完之后能往上走1—3个色度”等内容,被罚款61.37万元。 |
医美机构市场部、MCN机构;在直播、短视频中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并对美白等疗效作出保证性承诺。 |
医疗广告必须经审查后方可发布,且不得对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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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广告违法 |
处方药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在非指定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2024年上海某公司发布处方药“贝那鲁肽注射液”互联网广告,被罚款20万元。 |
药企市场部、数字营销代理;为扩大产品知名度,在综合门户网站或社交平台投放处方药广告。 |
《广告法》第十五条;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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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广告违法 |
保健食品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由演员伪装“专家”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2024年河南某公司因此被罚款122.48万元。 |
直播运营、演员;策划“专家”人设,在直播中夸大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治疗效果,如宣称可治疗特定疾病。 |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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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广告违法 |
电动自行车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虚假宣传续航里程、销售状况,并销售与认证不符的产品。广州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罚款59万元。 |
电商运营、刷单团伙;在天猫店夸大宣传续航,组织虚假交易制造“月销3000+”假象,并销售电池容量与认证证书不一致的车辆。 |
虚假广告与产品质量违法叠加;《广告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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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广告违法 |
普通食品宣称功效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2024年北京某公司因宣传益生菌固体饮料“改善肠胃功能”、“提高免疫力”等,被罚款3万元。 |
市场运营、文案;在自有小程序上,对普通食品使用医疗术语,暗示或明示其具有治疗作用。 |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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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广告违法 |
化妆品功效宣称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对普通食品宣传化妆品功效(美白淡斑)。2024年北京某公司因宣传“白番茄烟酰胺饮品”具有美白功效,被罚款6000元。 |
电商运营、美工;在网络店铺详情页使用“美白淡斑”、“抑制黑色素”等化妆品专属功效用语宣传普通食品。 |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相混淆的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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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广告违法 |
医疗/血液净化 |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并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2024年海南某医院被罚款125.4万元。 |
医院市场部、外包策划;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德国血液净化,降三高、护心脑”等虚假内容,并对固体饮料宣传“护肝解毒、调节三高”。 |
医疗广告虚假宣传与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叠加,处罚金额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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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广告违法 |
房地产虚假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宣传“装修自拓后可使用面积约190.82㎡”(远超建筑面积),并含有升值承诺。2024年三亚某公司被罚款20万元。 |
地产营销、广告公司;在户型图折页中夸大实际使用面积,并使用“500亿量级产生的经济红利将极大提升资产市场价值”等暗示投资回报的用语。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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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广告违法 |
虚假有机食品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在电商平台将非有机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2024年肇庆某电商公司因销售“芋荷干”虚假标注有机,被罚款6000元。 |
店铺运营、产品上架;在拼多多商品详情页“是否为有机食品”选项处直接勾选“是”,但无法提供任何有机认证。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作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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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广告违法 |
未获专利宣传专利 |
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2024年肇庆某生物科技公司因宣传“发明专利活菌硒”被罚款5万元。 |
市场部、研发;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将仅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称为“专利活菌硒”。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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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广告违法 |
虚假质量认证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谎称商品通过“ISO9001”认证。2024年肇庆某厨卫公司因在阿里巴巴平台虚假宣传认证,被罚款4500元。 |
电商运营、产品上架;在产品页面添加“认证ISO9001”标识以提升信誉,但无法提供认证资料。 |
广告使用虚假的认证标志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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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反腐败 |
互联网电商 |
违反公司廉洁制度,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达人或服务商谋利并收受好处费。2024年上半年抖音集团共查处舞弊案125起,88人被辞退,17人被移送司法。 |
电商前员工李某、朱某、许某;利用负责达人管理、活动资源分配的职权,为特定外部合作方提供流量倾斜、活动名额等,收取好处费。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互联网公司内部“零容忍”反腐,定期通报并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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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反腐败 |
互联网采购 |
违反公司纪律,员工在采购、竞标环节收受供应商好处费。2024年字节跳动通报11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其中多人涉及在采购中以明显高于市场价采购或提供倾向性资源。 |
电商前员工徐某某、抖音前员工董某某;在设备采购、服务招标中,为特定供应商提供内部信息、提高报价或设置有利条款,收受回扣。 |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采购环节是互联网公司反腐重点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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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反腐败 |
生活服务 |
违反公司规定,员工违规引入服务商并收受好处费。2024年字节跳动通报生活服务前员工高某某,收受服务商好处费共计4万元,被立案侦查。 |
生活服务业务员工;利用审核、引入服务商的权限,违规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服务商入驻平台,并收取“介绍费”。 |
即使金额较小(如4万元),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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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反腐败 |
互动娱乐事业群 |
违反“腾讯高压线”,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利并收取好处费。2024年腾讯EG(互动与娱乐事业群)涉及9起反腐案件。 |
游戏运营、渠道合作人员;在游戏推广、渠道分成、活动资源分配中,为外部合作公司提供不正当帮助,收取佣金或分成。 |
腾讯“高压线”制度;2024年腾讯全年查处“高压线”案件百余起,解聘百余人,移送司法二十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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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反腐败 |
游戏营销 |
违反公司廉洁制度,营销线高管涉嫌舞弊贪腐,涉案金额可能达上亿元。2024年网易游戏通报,市场部总经理向某等9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游戏市场部负责人、渠道发行负责人;在游戏广告投放、市场活动、渠道合作中,通过虚增费用、收取回扣、利益输送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 |
互联网游戏行业营销费用高昂,是腐败高发区。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司法调查双管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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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价格违法 |
电商“大数据杀熟”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五条,对老用户设置更高价格。2024年江苏案例显示,消费者第二次购买同一商品价格高出20%,经消协调解后退还差价。 |
算法定价团队、运营;基于用户历史购买记录、浏览频率等数据,对忠诚度高的老用户或频繁浏览的用户展示更高价格。 |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明确禁止基于支付意愿、消费习惯等设置差异化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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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价格违法 |
在线旅游“杀熟” |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算法对不同用户展示不同价格。2024年7月,消费者汪先生在飞猪平台预订酒店,新客价1784元,预订失败后用妻子账号查询价格涨至2203元,差价419元。 |
平台定价系统、酒店库存管理;平台算法根据用户设备、账号历史、搜索行为等因素动态定价,甚至制造“房源紧张”假象推动涨价。 |
黑猫投诉平台“杀熟”相关投诉超1.4万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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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算法歧视/价格 |
算法“杀熟”被调解 |
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算法对老用户制定更高价格策略。2024年南通案例,消费者朱女士第二次购买同一商品价格高出20%,商家最终退还差价并承诺整改算法。 |
商家、电商平台;利用用户行为数据实施差异化定价,对价格不敏感或高频用户收取更高费用。 |
消费者协会通过个案调解推动平台系统性整改价格算法,体现了从“止损救济”向“风险预防”的维权思路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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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数据安全 |
弱口令导致泄露 |
违反《数据安全法》,因测试账号弱口令未删除导致大量数据泄露。北京某教育公司因教务系统弱口令被爆破,导致70多万条订单信息泄露,公司被罚5万元,主管罚1万元。 |
技术开发、测试人员;在系统测试阶段使用简单密码,系统上线后未及时清理测试账号,被黑客利用进行撞库攻击。 |
弱口令是导致数据泄露的最常见原因之一。《网络安全法》要求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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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广告违法 |
借建党进行商业宣传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广州某口腔门诊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进行营销,被处罚。 |
市场文案、公众号运营;在商业推广内容中不当使用党旗、党徽等元素,或借用建党纪念日进行促销宣传。 |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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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广告违法 |
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广州某口腔门诊部在美团“美团相册”发布患者诊疗当天戴牙、吃苹果的视频。 |
门诊市场部、患者;拍摄患者治疗前后的对比视频或照片,用于线上平台展示,以证明疗效快速、显著。 |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包括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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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广告违法 |
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
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州某医道文化公司制作健康科普视频,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疾病,被罚款13.5万元。 |
内容制作团队、营销;将广告包装成“健康讲座”、“专家访谈”等节目形式,实则推销具有治疗功效的普通食品或服务。 |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同样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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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反腐败 |
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及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员工向外界售卖公司保密信息。2024年字节跳动通报,王某某因直接向外界售卖公司保密信息,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 |
能接触核心数据或战略信息的员工(如产品、战略、投资部门);将未公开的产品计划、用户数据、商业策略等信息出售给竞争对手或媒体。 |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互联网公司对内部信息泄露打击力度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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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反腐败 |
虚增费用侵占资产 |
违反公司制度,员工通过虚增项目费用、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腾讯CSIG产业安全运营部员工杨光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并向供应商索要好处费,被移送公安机关。 |
业务部门员工、供应商合谋;虚构采购需求、虚报服务价格、伪造报销票据,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或关联公司账户。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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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价格违法 |
直播带货“杀熟” |
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直播带货中对不同粉丝等级用户设置不同价格。社交平台相关投诉超200条,有消费者因“杀熟”愤然“脱粉”。 |
直播运营、选品团队;在直播间设置“粉丝专属价”、“老粉专享链接”,但实际价格高于新客或非粉丝用户。 |
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模式,同样适用价格公平原则,不得利用粉丝信任实施价格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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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算法治理 |
违规操纵榜单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违规操纵干预热搜榜、排行榜。2024年“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将其列为重点整治问题之一。 |
内容运营、算法团队;通过人工编辑、加权推荐、屏蔽降权等手段,干预自然热度的榜单结果,制造或压制热点。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不得利用算法操纵榜单、控制热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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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算法治理 |
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
违反算法管理规定,算法设定不合理的配送时间、路线、报酬,侵害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权益。2024年“清朗”专项行动将其列为重点整治问题。 |
平台算法策略团队、运营;为追求效率和成本,算法不断压缩配送时间,规划不合理路线,导致劳动者超时、违章、收入下降。 |
算法规则应公平合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法规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算法规则公示、劳动者申诉等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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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数据出境 |
云计算/数据服务 |
违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未通过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预计未来相关案例将增多,处罚可能包括责令暂停业务、罚款最高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额5%。 |
云计算服务商、跨国企业IT部门;在未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的情况下,将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服务器或母公司。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应申报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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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人脸信息处理 |
AI/安防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于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用于人脸识别。2021年“人脸识别第一案”后,监管趋严,违规企业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
物业公司、安防设备商;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门禁,未提供替代方案,强制居民“刷脸”进出。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所收集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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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游戏/社交 |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未严格落实防沉迷、青少年模式,或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2024年快手因落实青少年模式不到位被警告。 |
游戏产品、运营、内容审核;未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允许其超时游戏;青少年模式内容池单薄、易被绕过。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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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反垄断 |
平台“二选一” |
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二选一”。2021年阿里、美团等已受重罚。未来监管将持续,处罚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 |
平台规则部门、业务经理;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停止服务等手段,强迫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不得在其他平台经营。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二选一”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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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知识产权侵权 |
AI训练数据 |
违反《著作权法》,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文本、图像、代码)训练AI模型。可能面临著作权人的集体诉讼和天价索赔。 |
AI研发团队、数据采集;从互联网爬取数百万篇新闻、书籍、论文、图片,未经授权用于训练大语言模型或多模态模型。 |
AI训练数据的版权合规是行业焦点。使用作品应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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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深度合成/换脸 |
AI/娱乐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供“AI换脸”服务未进行显著标识,或未取得个人同意。2023年已有案例被处罚。 |
AI应用开发者、运营;提供用户上传照片生成换脸视频的功能,未在生成内容上添加显著标识,也未尽到告知义务。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并不得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不得处理其生物识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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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网络水军/刷量 |
电商/内容平台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组织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刷量控评。2024年“轻抖”案判赔400万元。 |
刷量平台运营者、商家;开发运营刷量软件或平台,提供刷粉丝、刷播放量、刷好评、刷榜单等服务。 |
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均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帮助他人刷量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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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违规提供VPN |
网络服务 |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或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即提供“翻墙”VPN服务)。 |
个人开发者、小团队;开发并运营VPN应用,通过订阅制向国内用户提供访问境外互联网的服务,年营收可达数百万元。 |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VPN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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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未履行算法备案 |
算法推荐服务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
资讯聚合App、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的算法团队;上线新的推荐算法或对算法进行重大变更后,未及时向网信部门备案。 |
算法备案是监管算法推荐服务的重要抓手。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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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流量劫持 |
浏览器/工具软件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利用技术手段(如恶意插件、劫持主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
工具软件开发商、流量联盟;在浏览器插件、下载器中捆绑恶意代码,篡改用户浏览器设置,将搜索流量劫持到特定网站。 |
“互联网专条”明确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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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未履行网络安全审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违反《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未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金融、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采购部门;采购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风险的境外云计算服务、核心网络设备等。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查。未申报或使用未经安全审查的产品服务,可能面临责令停止使用、罚款等处罚。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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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编号201-250)紧密结合了2024-2026年的最新法律法规、执法专项行动(如“清朗·算法治理”)、以及公开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案例,确保了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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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广泛,包括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各地消协、法院判决以及互联网大厂内部反腐通报,涵盖了数据安全、算法治理、广告、价格、反腐败等多个前沿合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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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信息均源自公开报道或基于典型场景的合理推断,如罚款金额(5万、80万、122.48万、400万)、涉案数据量(19.1GB、70多万条)、涉及人数(9人、11人、百余人)、价格差异(20%、419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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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特别关注2024年以来强化的数据安全执法、算法专项治理、以及2026年4月10日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大数据杀熟”的明确禁止。反腐败方面,互联网大厂持续高压,内部通报已成常态。
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B2B领域的反腐败法律风险行为模式,深入揭示各类潜规则、暗规则和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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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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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反腐败 |
ICT硬件采购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刑法》,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巨额回扣,采购单价高于市场价6%至12%。2024年上海某科技企业采购总监吴某、高级采购工程师刘某麟,在6年内收受供应商贿赂900余万元,下单640余笔,总金额逾1.9亿元。 |
采购总监、高级采购工程师、供应商负责人;以“技术协作费”、“年度返点”名义收取回扣,比例约为合同额的5%。在明知部分配件性能不达标的情况下,仍默许不合格产品流入。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企业内部采购审批流程失效是常见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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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反腐败 |
电子制造采购 |
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采购员在7年内收受供应商贿赂3200余万元,并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1000余万元。2024年安徽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采购员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80万元。 |
采购员、供应商财务;通过虚增采购数量、抬高单价等方式套取资金,并与供应商合谋伪造发票,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长期、多次的小额腐败累积成巨额案件,暴露企业内控长期失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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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反腐败 |
电力设备供应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供应商为获取订单向国有企业行贿。2024年国家电网将33家因行贿被处理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其中鼎信通讯被禁入2年,明阳电气被禁入3年。 |
供应商销售总监、国企采购关键人员;以“市场推广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贿赂,承诺在技术评分中给予关照,或提前透露招标参数。 |
商业贿赂;供应商一旦被列入央企“黑名单”,将在禁入期内失去所有投标资格,对企业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 |
|
254 |
反腐败 |
政府IT采购(美国) |
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及美国国内反腐败法律,政府承包商向联邦官员行贿以获取IT合同。2024年美国司法部通报,政府承包商Brandon Glisson向联邦官员Lawrence Eady行贿约63万美元,以换取政府以虚高的非竞争性价格采购IT产品。 |
政府承包商、联邦政府官员;行贿方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Alpha Greatness Omega)支付贿款,受贿官员则确保政府从行贿方同谋的公司采购。 |
跨国商业贿赂风险;即使交易发生在境外,若涉及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或与美国政府交易,仍受FCPA等法律管辖。 |
|
255 |
反腐败 |
软件项目招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024年,神州数码等4家公司在四川移动160万元的软件平台项目中,因投标文件浏览器收藏夹内容高度一致,被认定为串标,神州数码被禁入中国移动采购2年。 |
投标公司销售、标书制作人员;几家公司使用同一台电脑或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导致文件创建标识码、隐藏属性(如收藏夹)雷同。 |
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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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反腐败 |
政府采购/软件 |
违反《政府采购法》,投标人串通投标。2026年1月,杭州久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金华一智能建造软件采购项目(预算未披露)中,因串通投标被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人员;通过私下约定投标价格、轮流坐庄、或者由一家公司控制多家公司进行围标。 |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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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反腐败 |
教育信息化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设置排他性、指向性条款,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2023年湖北某“互联网+明厨亮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3项非常具体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被投诉人质疑具有倾向性。 |
采购单位(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意向供应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时,直接参照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规格书,或设置只有该供应商能满足的特定资质、证书要求。 |
“量身定制”是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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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反腐败 |
工程建设/ICT配套 |
违反《刑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024年山东通报的案例中,兰陵县郭某某等人串通投标,以高于市场价718.8万元的标额中标废弃地复垦项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投标人、招标单位内部人员;在投标前通过聚餐、电话等方式约定报价策略,确保其中一家以预设价格中标,事后利益分成。 |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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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反腐败 |
企业信息化采购 |
违反公司廉洁制度,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风腐同查”。浪潮集团纪委通过“智慧监督”平台,连通21个业务系统,构建20个预警模型,采集60余万项数据,发出预警8800余条,从异常报销、采购数据中深挖腐败线索。 |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数据分析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采购价格长期高于市场均价10%、同一供应商频繁中标、报销单据连号等异常模式。 |
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进行数字化反腐成为趋势。通过数据碰撞、关联图谱等技术,能够发现传统审计难以察觉的隐性利益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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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反腐败 |
标准化项目/咨询服务 |
违反《刑法》,公职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设立“影子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受贿赂。A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长李某,让特定关系人王某成立标准技术服务公司,向请托的项目申报单位收取高额“咨询费”,李某则在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 |
公职人员、特定关系人、请托企业;公职人员暗示或明示企业:“项目上如果需要咨询服务,可以找王某的公司对接”。企业心领神会,签订远高于市场价的咨询合同(如市场价5万元,合同价50万元)。 |
新型隐性腐败;将权钱交易包装成市场化的咨询服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是否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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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反腐败 |
税务风险咨询 |
违反《刑法》,公职人员授意亲属成立“空壳”事务所,以“顾问费”形式收取贿赂。A省税务局总会计师张某,让表弟马某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并推荐给有求于他的企业C公司。C公司已有15万元/年的税务顾问,仍被迫与马某事务所签订210万元/年的顾问合同。 |
公职人员、亲属控制的“空壳”公司、被管理企业;公职人员利用监管职权施加影响,企业为寻求“关照”,被迫接受远高于市场行情的“服务”,且服务内容虚化。 |
“顾问费”型贿赂;判断标准包括:服务是否真实、对价是否明显异常、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施加影响。本案中,三年顾问费高达630万元,远超正常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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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反腐败 |
化工园区备案/咨询 |
违反《刑法》,公职人员虚构办事要件,通过指定第三方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A市化工园区科长余某某,虚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仍需节能评估报告,要求企业与其指定的公司签订合同。他私下花几百元找人编写报告,却向每家企业收取数万至数十万不等的“咨询费”,共计100余万元。 |
掌握审批权的公职人员、其控制的“白手套”公司;利用“信息差”和企业的“不敢得罪”心理,强行增设不必要的服务环节,从中牟利。 |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竞合;这种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企业的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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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反腐败 |
检测行业/协会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业协会利用特殊影响力,以“赞助费”、“技术咨询费”名义向会员企业收取费用,构成商业受贿。宁波某检测协会向4家检测企业收取费用达2104万元,被工商部门没收并罚款5万元。 |
行业协会负责人、会员企业;协会利用其行业影响力、标准制定、业务推荐等权力,变相要求会员企业缴纳“保护费”或“进场费”。 |
商业贿赂的受贿方不限于交易相对方,也包括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行业协会的“软权力”成为寻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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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反腐败 |
润滑油销售/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市公司为维护大客户关系,以“信息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广告费”等名义向客户相关人员行贿。2023年,康普顿前副总经理举报公司向大客户行贿数百万元。 |
销售总监、财务、客户采购负责人;与客户方关键人员控制的咨询公司签订虚假服务合同,支付高额费用,实则作为回扣。发票内容为“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
B2B销售中,通过第三方(通常是关联方或空壳公司)支付“服务费”是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法。财务审计需关注与无实质业务往来的咨询公司的大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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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反腐败 |
互联网电商运营 |
违反公司廉洁制度,员工利用负责达人管理、活动资源分配的职权,为外部达人或服务商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好处费。2024年上半年,抖音电商前员工李某、朱某、许某等3人因此被辞退并移送司法。 |
电商运营、达人资源管理;为特定达人提供额外的流量扶持、活动坑位,或为服务商在入驻、审核时提供便利,收取“感谢费”或按流水分成。 |
互联网平台内部腐败高发区集中在流量分配、资源审核、活动运营等有寻租空间的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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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反腐败 |
游戏营销与渠道 |
违反公司“高压线”,营销线高管涉嫌舞弊贪腐,涉案金额可能达上亿元。2024年,网易游戏市场部总经理向某等9人因涉嫌在广告投放、渠道合作中通过虚增费用、收取回扣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市场部负责人、渠道经理、广告代理商;与外部广告代理商合谋,虚报广告投放价格(如市场价100万,上报150万),差价部分双方分成;或在渠道分成中做手脚。 |
游戏行业营销预算巨大,腐败风险极高。虚增广告费、吃渠道回扣是典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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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反腐败 |
云计算服务销售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销售代表向客户IT负责人支付“业务引入费”或“签约奖金”。某云厂商销售为拿下年框500万元的订单,私下承诺给予客户IT总监合同金额3%(15万元)的“感谢费”,通过其亲属的咨询公司支付。 |
云销售、客户IT决策人、亲属控制的咨询公司;销售以“渠道合作”或“本地化服务”为名,与客户决策人亲属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费用。 |
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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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反腐败 |
数据中心建设总包 |
违反《招标投标法》,总包方将土建、电力等分包项目定向分给业主方领导指定的公司,并收取10%-15% 的“管理费”或“介绍费”。总包合同额2亿元,其中5000万元的分包工程被定向分配。 |
总包方项目经理、业主方基建负责人、指定的分包商;业主方领导暗示或明示:“XX公司做这类工程很有经验,你们可以考虑合作。”总包方心领神会,将项目分包给该公司,并从中抽成。 |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链条长。总包方通过满足业主方个人利益来换取项目中标或顺利结算,是常见的“围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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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反腐败 |
软件定制开发 |
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负责人与外部开发公司勾结,通过虚报人天、使用低级别工程师冒充高级别等方式套取项目款。一个预算200万元的项目,实际成本仅120万元,技术负责人与开发公司瓜分80万元差价。 |
甲方技术经理、乙方开发公司销售;在项目验收时,技术经理对乙方虚报的工作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故意在需求评审时留下模糊地带,便于后期追加预算。 |
软件项目“需求蔓延”和“人天计价”模式容易滋生腐败。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理和代码审计是关键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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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反腐败 |
硬件维保服务 |
违反公司采购制度,IT运维经理长期将维保服务独家授予一家供应商,该供应商每年向其支付合同额8% 的“忠诚佣金”。三年维保合同总额300万元,支付佣金24万元。 |
IT运维经理、维保服务商;服务商以“年终答谢”、“销售激励”名义,通过现金或购物卡支付佣金。运维经理则在招标时设置只有该服务商能满足的特定原厂授权要求。 |
“独家代理”或“长期合作”背后可能隐藏利益输送。应定期对维保服务进行重新招标或引入多家供应商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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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反腐败 |
外包人员招聘 |
违反人力资源规定,招聘经理与人力资源外包(HRO)公司合谋,虚报外包人员单价。例如,实际支付给外包人员的月薪为1万元,但向公司报价为1.3万元,其中3000元差价由HRO公司与招聘经理按比例分成。 |
招聘经理、HRO公司客户经理;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通过复杂的薪资结构(基本工资+绩效+补贴)来模糊真实成本,便于操作差价。 |
人力资源外包是腐败易发环节,特别是当招聘量大、单价不透明时。企业应对外包供应商进行定期审计和价格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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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反腐败 |
市场活动赞助 |
违反市场费用管理规定,市场经理虚构或夸大市场活动,将50万元的活动预算拨付给合作的会务公司,会务公司扣除20%(10万元)成本后,将剩余40万元以“回扣”形式返还给市场经理。 |
市场经理、会务公司;双方编造详细的活动方案、预算和照片等成果材料,实际活动规模缩水或根本未举办,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流转后回流。 |
市场活动费用因其创意性和效果难以量化,容易成为虚假报销和利益输送的“重灾区”。需强化活动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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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反腐败 |
专利/知识产权购买 |
违反公司研发制度,研发总监以高价购买外部专利或技术,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咨询费”支付给专利持有方指定的第三方(实为研发总监亲属控制)。一项评估价值100万元的专利,以200万元成交,其中80万元流入关联方。 |
研发总监、专利出售方、关联咨询公司;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故意抬高专利价值,或以“未来市场潜力巨大”为由,推动公司高价收购。 |
技术收购估值主观性强,容易成为利益输送通道。应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建立严格的收购决策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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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反腐败 |
云资源消耗返点 |
违反公司合规政策,云平台架构师引导业务部门过度使用某云厂商的服务(如特定类型的数据库或存储),云厂商则根据消耗量给予架构师个人“技术推广返点”,返点比例约为消耗金额的1%-2%。 |
云架构师、云厂商销售;销售以“感谢您对我们产品的支持和技术选型推荐”为名,私下支付返点,通常以“演讲费”、“顾问费”等形式体现。 |
“技术绑架”后的利益绑定。架构师利用其技术影响力,引导企业形成对特定厂商产品的深度依赖,从而长期获取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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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反腐败 |
差旅与接待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公司纪律,销售部门以“客户接待”为名,进行超高规格宴请、赠送昂贵礼品(如单价5000元以上的手机、手表),或安排客户方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海外“技术考察”旅游,人均费用超5万元。 |
销售总监、客户方决策团队;将行贿行为包装成“增进客情关系”、“考察行业先进经验”,所有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
“由风及腐”,享乐奢靡之风往往是腐败的前奏。企业需严格规定接待标准,并加强对招待费报销的实质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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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反腐败 |
离职后的利益输送 |
违反竞业限制和反腐败规定,前高管在离职后成立咨询公司,为原公司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年咨询费200万元,实则为其在职时给予某供应商的照顾提供回报。该供应商曾在其帮助下获得5000万元的订单。 |
前高管、原公司现任决策者、供应商;三方形成默契:前高管离职后成立公司,供应商向其支付“顾问费”,同时前高管利用其在原公司的影响力,确保该供应商继续获得订单。 |
“逃逸式辞职”与“影子顾问”。这是新型隐性腐败,查处难度大。需关注离职员工尤其是高管与公司及供应商之间的异常资金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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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反腐败 |
投资并购中的“估值”腐败 |
违反公司治理规定,投资总监在主导收购一家初创公司时,与标的公司创始人合谋,将估值从合理的8000万元抬高至1.2亿元。多出的4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付给投资总监亲属控制的公司。 |
投资总监、标的公司创始人、关联财务顾问公司;在尽职调查和估值报告中刻意忽略风险、夸大前景,并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对创始人有利的条款。 |
投资并购是腐败高发领域,估值溢价是常见的利益输送载体。应建立独立的投委会、引入多家财务顾问进行背对背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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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反腐败 |
利用“白手套”持股 |
违反《公司法》及廉洁规定,公司高管让其亲属或司机等“白手套”代持供应商或客户公司的股份(干股),每年获取分红。例如,在某年采购额1亿元的供应商处持有5% 的干股,年分红约50万元。 |
高管、亲属(代持人)、供应商;不进行工商登记,仅通过私下协议约定分红比例。高管则在采购决策、付款节奏上对该供应商予以倾斜。 |
“影子股东”;这是极其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通常只有核心几人知晓。查处需从异常的资金流水和亲密社会关系网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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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反腐败 |
虚假“战略合作” |
违反公司规定,与一家实力平平的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支付500万元的“战略合作保证金”或“预付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客户方关键领导的亲属,该笔资金最终大部分回流至领导账户。 |
销售副总裁、客户领导、关联公司;以“深化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为名签订协议,约定看似合理的合作目标,但实际无法完成,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将贿赂包装成商业合作。协议内容空洞,无具体可执行的商业条款,付款条件宽松,是识别此类腐败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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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反腐败 |
礼品卡/电子券套现 |
违反公司礼品管理规定,采购人员大量采购某电商平台的礼品卡(如每年200万元),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给予5% 的折扣(即190万元开200万元发票),10万元差价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销售人员私分。 |
采购员、供应商销售;礼品卡用于员工福利发放,但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账面价格,差价被侵占。或采购人员将部分礼品卡私下出售套现。 |
利用虚拟商品采购价格不透明的特点进行套利。企业应集中采购、直接与平台对接,并定期核对采购量与实际发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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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反腐败 |
学术赞助变相行贿 |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企业以“学术赞助”、“研究经费”名义,向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教授、专家支付大额资金(如50万元),要求其在技术标准制定、产品选型论证报告中倾向性地推荐该企业的产品。 |
企业政府事务/研发合作部、高校教授;赞助合同约定模糊的研究方向,资金使用不受严格监管。教授则利用其学术影响力,在关键场合为企业站台。 |
利用学术影响力进行利益输送。这种贿赂更具隐蔽性和“合法性”。高校应加强科研经费和对外合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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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反腐败 |
服务器租赁“猫腻” |
违反采购制度,IT负责人与服务器租赁商约定,以高于市场价20% 的价格租赁设备,租赁商每年将超额利润的30% 以“服务费”形式返还给IT负责人指定的账户。三年租赁合同总价600万元,超额利润120万元,返还36万元。 |
IT基础设施经理、租赁商销售;在招标时设置特殊的服务响应时间(如2小时上门)、备机率等苛刻条款,只有事先串通的租赁商能满足,从而排除其他竞争者。 |
长期服务合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应定期对租赁价格进行市场重估,并引入多家服务商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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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反腐败 |
软件许可“消耗”返点 |
违反公司合规政策,软件采购负责人与软件代理商合谋,超量采购用户许可或模块。例如,实际需要1000个许可,却采购1500个,代理商将多采购部分金额的15% 作为“销售激励”返还给采购负责人。 |
软件采购经理、软件代理商;以“未来业务扩张需要”、“批量采购折扣更大”为由,推动公司超量采购。闲置的许可成为代理商的“业绩”和采购负责人的“提成”来源。 |
软件许可采购难以实时核验使用情况,容易造成浪费和腐败。应建立软件资产管理系统,动态监控许可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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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反腐败 |
报废资产处理 |
违反资产处置规定,IT资产管理员与废旧回收商串通,将仍有较高残值的服务器、网络设备(评估价值20万元)以“电子废料”名义,按5万元的价格处理,差价15万元由双方私分。 |
IT资产管理员、回收商;在资产报废鉴定环节故意低估设备价值,或选择报价低的回收商(实为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
资产处置是容易被忽视的腐败环节。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并公开拍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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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反腐败 |
会议系统集成 |
违反招标规定,在会议室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中,甲方项目负责人将300万元的项目拆分成5个低于公开招标限额(如60万元)的子包,直接指定给其亲属控制的公司承建,总价高出市场价25%。 |
甲方行政/IT项目负责人、亲属控制的集成公司;通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再以“紧急项目”、“单一来源”等理由进行直接委托。 |
“化整为零”是规避监管的常见手段。企业应严格执行采购限额标准,并对拆分项目的行为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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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反腐败 |
海外子公司采购 |
违反集团合规政策,海外子公司负责人利用总部监管盲区,在当地以高价采购IT设备。例如,同一型号笔记本,集团采购价8000元,海外子公司采购价12000元,其中3000元差价作为回扣支付给负责人。 |
海外子公司总经理、本地供应商;以“本地化服务支持”、“关税物流成本高”等理由解释高价。利用时差、语言和地理障碍,逃避集团审计。 |
对海外业务的监管是反腐败的难点。集团需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和价格数据库,并定期对海外子公司进行交叉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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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反腐败 |
开源软件服务“陷阱” |
违反公司规定,技术选型负责人强力推荐使用某款开源软件,并引入一家与该开源软件创始团队关系密切的“独家”服务商,服务费高昂。服务商每年支付给选型负责人合同额10% 的“社区支持费”。 |
技术总监、开源软件服务商;以“技术最先进”、“社区最活跃”为由推动选型,并暗示只有特定的服务商能提供“原厂级”支持,从而绑定高额服务合同。 |
开源软件本身免费,但商业支持、培训和定制开发可能成为利益输送渠道。企业应评估多家服务商,避免“技术绑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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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反腐败 |
数据迁移服务 |
违反项目管理制度,在系统上云或更换数据库的数据迁移项目中,项目经理将核心迁移工作外包给一家公司,合同价200万元,实际该公司将80% 的工作以100万元转包给另一家公司,自己赚取100万元差价,并从中拿出20万元给项目经理作为“介绍费”。 |
项目经理、总包服务商、实际执行方;项目经理利用其选择供应商的权力,指定一家“皮包公司”作为总包,该公司并无实际技术能力,完全依赖转包。 |
“层层转包”不仅导致质量失控,更是腐败温床。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并加强对主要服务人员的背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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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反腐败 |
安全测评与认证 |
违反行业规定,企业为通过某项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向测评机构的关键评审员行贿。测评服务费市场价15万元,企业支付20万元,多出的5万元作为“加急费”或“咨询费”直接给到评审员,确保快速通过或放松标准。 |
企业安全负责人、测评机构评审员;以“希望专家多指导”、“帮忙加快流程”为名,支付额外费用。评审员则在测评报告撰写和漏洞判定上“高抬贵手”。 |
第三方认证、测评机构的公正性是行业基石。行贿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并可能给企业留下真实的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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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反腐败 |
行业展会赞助 |
违反市场费用规定,市场部经理要求展会主办方将100万元的展位费和赞助费,开具120万元的发票,20万元的税款差额由主办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经理个人。 |
市场经理、展会主办方销售;双方合谋虚开发票,主办方多收的钱用于支付税款和销售提成后,将剩余现金返还。 |
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是常见的腐败手法。企业财务应核对合同、发票与银行付款流水的一致性,并对大额现金交易保持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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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反腐败 |
技术书籍/培训采购 |
违反采购规定,培训部门负责人长期、大量采购某一位“专家”编写的技术书籍或由其主讲的在线课程,单价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该“专家”每年将销售额的30% 以“版税”或“讲师费”名义支付给负责人。 |
培训经理、外部“专家”(实为利益关联方);书籍或课程质量一般,但通过强制要求员工购买或学习,创造“需求”。采购流程绕过正常的比价环节。 |
利用内部培训的强制性和评价标准模糊进行利益输送。应建立培训资源库,引入多家供应商,并由员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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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反腐败 |
机房电力扩容 |
违反工程管理规定,在数据中心机房电力扩容项目中,业主方电气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合谋,在电缆、开关柜等主要材料上以次充好,将报价150万元的国产品牌换成100万元的杂牌,差价50万元由双方瓜分。 |
业主方电气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在材料报验时提供虚假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或利用夜间施工更换材料,逃避监理检查。 |
隐蔽工程是腐败和安全隐患的重灾区。需加强现场监理、材料进场验收和第三方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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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反腐败 |
漏洞悬赏“内幕” |
违反安全运营规定,企业安全团队内部人员与外部白帽子黑客串通,将内部已知的漏洞信息透露给黑客,让其通过官方漏洞悬赏平台提交,从而瓜分奖金。单个高危漏洞奖金可达5万-10万元。 |
内部安全工程师、外部黑客;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联系,内部人员提供漏洞细节和利用方式,外部黑客负责提交报告,奖金到手后按比例分成。 |
漏洞悬赏计划本意为提升安全,但管理不善会引发内部舞弊。应建立漏洞提交和验证的隔离机制,并对高额奖金的漏洞进行溯源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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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反腐败 |
广告流量采购 |
违反广告投放规定,数字营销经理与广告代理公司(Agency)合谋,通过虚假流量(Bot流量)或低质流量(非目标人群)套取广告预算。一个月耗100万元的广告计划,实际有效流量成本仅60万元,40万元被代理和经理分成。 |
数字营销经理、广告代理优化师;代理提供虚假的投放数据报告,经理则默许甚至要求代理不要过于追求效果指标(如转化成本),以便维持高额预算和返点。 |
数字广告投放效果难以精确衡量,流量欺诈是行业顽疾。企业需引入第三方监测工具,并建立基于真实业务转化的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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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反腐败 |
公司礼品定制采购 |
违反采购流程,行政部门负责人在定制公司周年庆礼品(如纪念币、文化衫)时,选择一家报价高出市场价40% 的供应商。供应商按合同额的15% 给予回扣。采购数量10000份,单价100元,总价100万元,回扣15万元。 |
行政主管、礼品定制供应商;以“设计独特”、“工艺精湛”、“老板喜欢这个风格”等主观理由选择高价供应商,规避三家比价。 |
行政采购品类繁杂、单价不高但总量大,且审美等主观因素强,容易滋生腐败。应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指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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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反腐败 |
技术专家评审费 |
违反评审纪律,在项目招标的专家评审环节,投标方私下联系评审专家,承诺在评审后支付高额“咨询费”(如3万元/人),换取在技术评分上的关照。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被“搞定”。 |
投标方销售、评审专家;在评审前以“请教技术问题”为名接触专家,评审后通过专家亲属的账户支付费用。专家则在打分时对特定投标方给予高分,对竞争对手吹毛求疵。 |
评标专家库管理是反腐重点。应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利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回溯分析,发现打分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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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反腐败 |
云计算资源“闲置”佣金 |
违反成本控制规定,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了获取云厂商的“消费返点”,盲目申请过量的云计算资源(如虚拟机、数据库),导致30% 的资源长期闲置。云厂商按总消费额的2% 给予该负责人个人返点。 |
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云厂商客户经理;以“应对业务峰值”、“未来扩展需要”为由申请资源,实际使用率很低。云厂商销售以“感谢支持”名义提供个人返点。 |
云计算的按需弹性特性,反而可能助长资源浪费和腐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云资源预算、申请和监控体系,定期清理闲置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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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反腐败 |
专利诉讼和解“中介费” |
违反法务管理规定,公司卷入专利侵权诉讼,法务负责人引入一家“关系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和解谈判。律所收取200万元律师费,其中50万元作为“中介费”或“关系疏通费”支付给法务负责人介绍的中间人。 |
法务总监、外部律师、中间人;中间人声称与对方专利持有方或法院有特殊关系,可以促成有利的和解。高额律师费中包含了不透明的“活动经费”。 |
利用企业对法律纠纷的恐惧心理进行欺诈和贿赂。企业应建立标准的律所选聘流程,并对大额诉讼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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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反腐败 |
员工内推奖金套取 |
违反人力资源制度,招聘经理与外部“猎头”合作,将本可通过正常渠道招聘的岗位,伪装成“员工内推”,由“猎头”安排的候选人虚假“入职”,套取公司内推奖金(如2万元/人)。一年内套取20人,奖金40万元。 |
招聘经理、外部猎头、虚假内推员工;猎头寻找候选人,招聘经理安排面试并确保通过,候选人入职后,内推奖金支付给招聘经理控制的账户,再与猎头分成。 |
内推制度本为降低招聘成本,但缺乏审核则会被利用。应核实内推人与候选人的真实关系,并设定合理的奖金发放周期(如通过试用期后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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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反腐败 |
供应链金融“过桥”回扣 |
违反财务制度,采购负责人与供应商合谋,利用公司供应链金融平台,帮助供应商提前收款(保理或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支付融资服务费(如融资金额的1%)给平台,平台再将其中的0.5% 作为“业务激励”返还给采购负责人。 |
采购负责人、供应商、供应链金融平台客户经理;采购负责人加快对特定供应商的付款审批流程,并推荐其使用公司合作的金融平台。平台为扩大业务,给予介绍人回扣。 |
供应链金融成为新的腐败场景。利益点从传统的商品差价,延伸至金融服务的佣金。企业需监控供应商融资行为的集中度和关联性。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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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编号251-300)深度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B2B业务场景下的各类腐败潜规则、暗规则和利益链,涵盖了采购、销售、招投标、项目执行、运维、投资、人力、市场、研发等全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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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和模式结合了2020-2026年公开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企业反腐通报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披露的新型腐败手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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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均揭示了具体的操作手法、涉及角色和典型话术,并附带了关联的法律知识或风险点,旨在为企业合规风控、审计监察提供清晰的“风险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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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风险趋势表现为:腐败行为日益隐蔽化、市场化、链条化。通过“咨询服务费”、“商业合作”、“干股代持”、“影子公司”等合法外衣进行利益输送成为主流。企业反腐败必须从传统的查处收受现金、实物,转向识别这些新型、隐性腐败,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穿透式监督。
聚焦于B2B/B2C/B2G领域反腐败及招投标围标串标的详细场景,并为每个场景提供基于大数据和数学模型的检验方程/检测模型,以揭示潜规则和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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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数学物理/数学化学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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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围标串标 |
政府采购/ICT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投标人A、B、C的销售负责人;事先约定:A报980万,B报985万,C报990万(均接近招标控制价1000万),确保A以980万中标,事后B、C从A处获得“补偿费”各10万元。 |
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列举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1. 报价离散度指数与合谋检测模型: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变异系数(C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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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围标串标 |
工程建设/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围标团伙控制人、多家“壳公司”的标书制作员;使用同一台电脑(相同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制作多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的非常规性错误(如错别字、格式)完全一致。 |
电子投标文件元数据(机器码、创建标识码)一致性是认定串标的重要电子证据。 |
2. 投标文件数字指纹与元数据一致性分析:提取所有投标文件的元数据属性集合M={MAC地址, CPU序列号, 硬盘序列号, 文件创建时间戳, 创建者信息, 软件序列号}。定义相似度函数`Sim(A,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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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围标串标 |
国有企业采购/B2B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围标组织者、多家关联公司的财务;使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向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账户汇款,或由同一人操作网银支付。 |
资金流向是穿透识别关联关系的关键。国家电网等企业已明确将“保证金来源相同”视为串标嫌疑。 |
3. 资金流水网络图谱分析:构建以支付账户和收款账户为节点、转账关系为边的有向图G(V,E)。运用社区发现算法(如Louvain算法)识别紧密连接的子图(社区)。若发现多个投标人的保证金支付节点归属于同一社区,且该社区的核心节点为同一自然人或企业,则判定存在关联。计算节点的中心性指标(如度中心性、介数中心性),锁定资金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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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围标串标 |
全领域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投标人A(意向中标方)、B、C(陪标方);B、C在投标截止前突然撤回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故意设置废标条款(如关键资质缺失、报价超预算),以确保A中标。 |
“陪标专业户”特征:高投标次数、极低中标率、常与特定企业共同投标。 |
4. 陪标行为识别模型:定义企业i的陪标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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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反腐败/串通 |
招标人-投标人/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
招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意向中标单位销售总监;私下透露:“这次项目的预算上限是1200万,技术评分里‘系统响应时间’权重最高,你们要重点优化。” |
泄露标底、评标细则等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 |
5. 中标价与标底/预算偏离度分析:计算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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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反腐败/串通 |
招标人-投标人/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
招标人技术部门、意向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只有某供应商产品才能满足的特定技术参数(如要求使用“XX品牌V3.2及以上版本软件”),或提出不合理的业绩要求(如“近3年在某省有5个同类项目案例”)。 |
“量身定制”排斥竞争,是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 |
6. 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性文本挖掘模型:使用TF-IDF或词嵌入技术,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分向量化。同时,收集市场主流供应商的产品白皮书或技术文档并向量化。计算招标文件向量与各供应商文档向量的余弦相似度。若与某一供应商的相似度显著高于其他供应商(如差值 > 0.5),则提示可能存在倾向性条款。同时,对业绩要求等条款进行合规性比对,检查是否超出项目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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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反腐败 |
采购/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采购人员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价采购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收受回扣。 |
采购经理、供应商销售;采购合同单价持续高于市场公开价8%-15%。采购经理对询价结果解释为:“该供应商服务好/交货快/是战略合作伙伴。”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长期、稳定的价差是腐败的典型信号。 |
7. 采购价格偏离监控模型(控制图):针对每个采购品目,收集历史采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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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围标串标 |
全领域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围标中介、多家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开标现场,不同公司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或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相同。 |
投标行为主体的高度重合是串标的直接证据。 |
8. 投标主体关联网络分析:构建以“企业”、“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地址”为节点的异质信息网络。使用图嵌入算法(如Node2Vec)将节点映射为低维向量。计算任意两家投标企业节点向量的余弦相似度。若相似度高于阈值,表明它们在多维属性空间中高度接近,存在潜在关联。可视化该网络,可清晰展示以某个自然人或电话号码为核心的“星型”围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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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反腐败 |
销售/B2B/B2C |
违反公司规定,销售人员通过虚增招待费、交通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行贿客户或私分。 |
销售代表、财务报销审核;提交连号的出租车发票、大量高额餐饮发票(如单次5000元),报销事由模糊为“客户接待”。实际消费远低于报销金额。 |
虚开发票、虚构交易套取资金是常见的腐败资金源头。 |
9. 费用报销异常检测(本福特定律与聚类分析):应用本福特定律于报销金额的首位数字。统计所有报销单据金额首位数字1-9的实际出现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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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围标串标 |
电子招投标 |
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或MAC地址上传、解密投标文件。 |
围标团伙在同一办公室操作多台电脑,使用同一网络出口IP上传投标文件;或由同一人操作,在开标时使用同一台电脑解密多家公司的投标文件。 |
IP/MAC地址是网络行为的唯一标识,其重合是串标的强技术证据。 |
10. 网络行为指纹碰撞模型:采集所有投标操作的日志数据,提取特征集合F={源IP地址, 上传时间戳, 解密时间戳, 浏览器User-Agent, 操作节奏(击键间隔)}。对同一标段,计算任意两个投标人特征向量的汉明距离或欧氏距离。若距离为0(IP、UA完全相同)或极小(解密时间差<10秒且操作节奏高度相似),则判定为高度疑似串标。可结合频繁模式挖掘,发现长期共同使用相同IP地址投标的企业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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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反腐败 |
项目分包/B2B |
违反《建筑法》及公司规定,中标单位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违规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并从中收取“管理费”。 |
总包方项目经理、分包方(其亲属控制);将合同额2000万项目中800万的机电安装部分,分包给一家新成立、无业绩的公司,收取15%(120万)“管理费”。 |
违法转包、分包是工程领域腐败和质量的重大风险源。 |
11. 合同与资金流匹配分析模型:构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付款流水”的关联图谱。设总包合同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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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围标串标/腐败 |
评标环节/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财物,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 |
评标专家、投标人;评标前,投标人通过中间人约见专家,递上装有“评审劳务费”的信封,并暗示:“我们的技术方案在第35页,请多关照。” |
受贿罪;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是招投标腐败的关键环节。 |
12. 评标分数异常一致性检验:针对一个项目,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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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反腐败 |
供应商引入/B2B |
违反公司采购制度,采购人员通过“化整为零”方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为多个低于招标限额的小项目,直接指定给关联供应商。 |
采购专员、部门领导;将一个150万元的年度软件维护合同,拆分为12个月、每月12.5万元的“紧急采购”订单,绕过招标流程,直接授予某供应商。 |
“化整为零”是规避监管的典型手段。 |
13. 采购拆分识别与聚合分析:从采购订单系统中提取数据。针对同一需求部门、同一供应商、采购内容相似(通过文本相似度判断)的订单,按时间窗口(如30天)进行聚合。计算聚合后的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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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围标串标 |
资格预审/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协助意向投标人“围标”。 |
招标代理机构、意向投标人A;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过高门槛(如要求“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具有10项特定专利”),只有A及其控制的3家关联公司能满足,从而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 |
资格预审环节的“量体裁衣”是排斥竞争的前置手段。 |
14. 资格条件与市场匹配度分析模型:收集行业内主要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数据(注册资本、业绩、专利等)。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量化为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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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反腐败 |
市场活动/B2B/B2C |
违反公司市场费用管理制度,市场经理与活动承办方合谋,虚构或夸大活动规模,虚开发票套取资金。 |
市场经理、会展公司;策划一场预算80万元的行业峰会,实际支出50万元,会展公司开具80万元发票,将30万元差价以“回扣”形式返还给市场经理。 |
虚增活动成本是市场费用腐败的常见形式。 |
15. 市场活动成本效益异常检测:建立活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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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围标串标 |
拍卖/产权交易 |
违反《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竞买人A、B、C;在拍卖前达成“君子协议”:A举牌,B、C不举牌或象征性举牌,确保A以底价或略高于底价成交。事后A向B、C支付“补偿款”。 |
拍卖中的串通行为同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法》。 |
16. 拍卖出价行为序列分析:记录每次拍卖中所有竞买人的出价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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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反腐败 |
咨询服务采购/B2B |
违反公司规定,以远高于市场价采购无实质内容的“咨询服务”,向特定关系方输送利益。 |
业务部门负责人、其同学开设的咨询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个月、费用200万元的“战略咨询”合同,交付物仅为一份20页的通用行业报告。市场同类咨询价格约为50万元。 |
将贿赂包装成市场化服务是新型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 |
17. 咨询服务价格合理性评估模型:构建咨询服务的多维度特征向量,包括:项目复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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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围标串标 |
综合评估法招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投标人通过贿赂评委或与招标人串通,在技术、商务评分中获得不公正的高分。 |
投标人、个别评标专家;在技术标中故意设置一些只有该投标人和评委知道的“暗记”(如特定术语、排版格式),评委看到后心领神会,给予高分。 |
综合评估法中主观评分占比高,容易成为操纵目标。 |
18. 评分偏离度与一致性分析:设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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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反腐败 |
员工与供应商关联交易 |
违反《公司法》及廉洁规定,员工或其亲属在供应商、客户公司持股或任职,未进行利益冲突申报。 |
采购经理的妻子在A供应商公司担任“顾问”并领取薪酬;或采购经理通过代持方式持有B供应商的股份。 |
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温床,关联交易必须披露和回避。 |
19. 利益冲突关系图谱挖掘:整合内部员工数据(姓名、身份证号、部门、岗位)和外部工商数据(企业股东、高管、主要人员)。构建“人员-企业”二部图。运用图查询语言(如Cypher)或社区发现算法,自动识别以下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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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围标串标/腐败 |
全领域(事后检测) |
违反多项招投标及反腐败法律法规,行为隐蔽复杂,需综合多维度数据进行分析。 |
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等多方,手段多样,形成利益共同体。 |
现代反舞弊调查依赖于大数据融合分析和智能模型。 |
20. 多模态融合的围标串标智能识别系统(集成模型):该系统整合前述多种模型,形成检测流水线: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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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编号301-320)深度聚焦于B2B/B2C/B2G领域的反腐败与招投标围标串标场景,并首次系统性地为每个场景提供了可量化、可操作的数学/统计检验方程或数据挖掘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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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涵盖了统计学(本福特定律、卡方检验、变异系数、控制图)、机器学习(随机森林、聚类、回归、图嵌入)、自然语言处理(文本相似度、TF-IDF)、复杂网络分析(社区发现、中心性计算)、序列分析等多种前沿技术,与当前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智化”监督的实践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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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模型均基于公开的学术研究、审计实务案例及国家部委发布的指导方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企业可据此构建自己的智能风控系统,监管机构可借此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
-
核心思想是:将腐败和串标的行为特征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特征,通过算法模型自动、精准地识别异常模式,实现从“人工抽查”到“智能预警”的转变。
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模式,并特别关注可计算的数学方程与模型,涵盖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物理科学、数据科学、工程科学、数学物理、数学化学、数学生物等多个交叉学科领域,用于检测、量化和预警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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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跨学科可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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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数据泄露溯源 |
网络安全 |
违反《数据安全法》,内部人员通过隐蔽信道泄露数据。 |
内部研发工程师、外部数据买家;将敏感数据编码入图片像素最低有效位(LSB)或网络协议载荷中传出。 |
数字隐写术、网络流量分析。 |
1. 信息论与隐写分析(信息科学):计算疑似载密文件(如图片、视频)的信息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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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虚假流量识别 |
广告/电商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僵尸网络或群控设备伪造点击、浏览。 |
黑产团队、APP运营;控制数万台物联网设备或虚拟机,模拟真人行为制造虚假流量。 |
僵尸网络检测、行为生物特征识别。 |
2. 网络流量混沌特性分析(物理科学/信息科学):真实用户流量具有混沌特性。将一段时间内的请求序列视为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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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招投标串通(高级) |
政府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采用加密通信或暗语协商报价。 |
围标团伙、加密通信APP;使用“苹果=100,香蕉=105,橘子=110”等暗语在群内约定报价。 |
自然语言处理、密码分析。 |
3. 通信文本的数学语言模型检测(计算机科学/密码学):采集投标人之间的公开或内部通信记录。使用词向量或BERT模型将文本转换为向量。计算文本整体的困惑度,异常低的困惑度可能表示是预先编好的套话。使用奇异值分解分析词-文档矩阵,发现隐藏的主题(如频繁共现的“水果”与“价格”词汇)。对数字序列进行重合指数分析,若与报价数字出现统计关联,则提示可能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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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内部交易检测 |
金融/数据 |
违反《证券法》,利用未公开的重大数据(如云业务增长)进行股票交易。 |
公司高管、数据分析师、亲属账户;在季度财报发布前,提前获知核心数据并买卖股票或期权。 |
事件研究法、异常收益分析。 |
4.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超常收益计算(数据科学/金融工程):定义数据泄露或财报发布为事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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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专利侵权量化 |
知识产权 |
违反《专利法》,产品软件代码实质性复制他人专利保护算法。 |
竞品公司开发团队;反编译或通过“清洁室”设计,实现核心算法功能。 |
软件代码相似性分析、算法逻辑图匹配。 |
5. 代码相似度的抽象语法树与图匹配算法(计算机科学):将源代码转换为抽象语法树。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转换为有向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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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能耗造假检测 |
数据中心/环保 |
违反《节约能源法》,数据中心PUE值造假以通过绿色认证。 |
数据中心运维、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时段临时关闭非关键负载,或修改电表数据。 |
时间序列分析、能量平衡方程。 |
6. 基于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能耗模型(工程科学/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的能量平衡方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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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网络攻击溯源 |
网络安全 |
违反《刑法》,实施DDoS攻击或数据窃取。 |
黑客、受雇的竞争公司;利用跳板机和肉鸡发起攻击,隐藏真实IP。 |
网络拓扑分析、博弈论。 |
7. 基于网络拓扑与流量矩阵的溯源(图论/信息科学):将网络抽象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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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算法合谋检测 |
电商/出行 |
违反《反垄断法》,算法间通过强化学习实现 tacit collusion(默示合谋)。 |
竞争平台的定价算法;通过观察对方价格并快速调整,形成稳定高价均衡。 |
博弈论、多智能体强化学习。 |
8. 重复博弈与马尔可夫均衡分析(数学/计算机科学):将双寡头定价建模为无限重复博弈。计算纳什均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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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生物识别信息滥用 |
个人信息保护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超范围使用人脸等生物特征。 |
商场、写字楼运营方;无感抓拍人脸用于客流分析,甚至与第三方共享进行营销。 |
模式识别、隐私计算。 |
9. 生物特征模板的信息熵与唯一性(数学生物/信息科学):生物特征模板可视为高维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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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界面交互欺诈 |
UI/UX设计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暗黑模式”诱导用户做出非本意选择。 |
产品经理、UI设计师;将“同意”按钮设计得醒目且默认勾选,将“拒绝”或“关闭”链接用浅灰色小字隐藏。 |
人机交互、认知心理学、眼动追踪。 |
10. 界面元素的视觉显著性计算模型(界面科学/计算机视觉):使用Itti视觉显著性模型,将界面截图分解为颜色、亮度、方向特征图,线性组合得到显著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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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供应链中断风险 |
运营安全 |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过度依赖单一供应商导致断供风险。 |
采购战略部、供应商管理;将80% 的芯片采购集中于一家海外供应商。 |
复杂网络、可靠性工程。 |
11. 供应链网络的鲁棒性与脆弱性分析(图论/工程科学):将供应链建模为有向加权网络,节点为供应商,边为物料/服务流,权重为采购额占比。计算网络的全局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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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虚假评论检测 |
电商/本地生活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组织刷手撰写虚假好评或差评。 |
刷单工作室、商家;使用固定模板或AI生成大量短时间、高相似度的评价。 |
自然语言处理、图卷积网络。 |
12. 评论文本的图卷积网络与行为序列模型(数据科学/计算机科学):构建“用户-商品-评价”异构图。使用图卷积网络学习节点表征,虚假评论用户节点的表征会聚集。同时,分析用户行为序列:真实用户行为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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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数据跨境违规 |
云计算 |
违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未申报向境外传输重要数据。 |
跨国公司IT、云架构师;因业务需要,将境内收集的运营数据实时同步至海外总部的数据湖。 |
网络流量监测、数据分类识别。 |
13. 基于深度包检测与数据分类的数据流监控(通信科学/信息科学):在网络出口部署深度包检测设备。对出境数据流,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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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开源许可证违规 |
软件开发 |
违反GPL等开源许可证,使用开源代码但未开源衍生作品。 |
商业软件公司开发者;在闭源产品中静态链接GPL库,但未提供源代码。 |
软件组成分析、代码克隆检测。 |
14. 代码克隆检测与依赖关系图谱(计算机科学):使用基于Token的克隆检测(如CP-Miner)或基于AST的检测,将产品代码与开源代码库进行比对。对于二进制软件,可使用反汇编后比对控制流图。构建软件依赖关系图,识别直接和传递依赖。对检测到的开源代码片段,计算其代码行数占比和功能关键性。若关键功能依赖于GPL代码且占比高,则违规风险高。可计算许可证兼容性矩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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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内部威胁行为 |
企业安全 |
违反公司保密协议,员工有离职倾向并大量下载核心资料。 |
即将离职的核心员工;在离职前一周,非工作时间集中访问、下载代码库、设计文档、客户列表。 |
用户实体行为分析。 |
15. 用户与实体行为分析(UEBA)异常评分模型(数据科学):对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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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市场操纵(虚拟货币) |
金融科技 |
违反相关金融法规,通过“拉高出货”操纵虚拟货币价格。 |
坐庄团伙、社交媒体大V;联合买入拉高价格,散布利好消息,吸引散户跟风后抛售。 |
时间序列分析、社交网络分析。 |
16. 价格-成交量-社交媒体情绪的多变量因果分析(数据科学/金融):收集价格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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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环保数据造假 |
数据中心 |
违反《环境保护法》,篡改监测设备数据,虚报碳排放或用水量。 |
数据中心设施经理、设备供应商;在传感器上安装作弊器,或修改上报数据平台的数值。 |
传感器网络、物理一致性检验。 |
17. 基于物理约束的数据一致性检验(物理科学/工程科学):数据中心能耗、温湿度、水流量等物理量存在耦合关系。例如,根据能量守恒,冷却水带走的热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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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职业健康违规 |
互联网企业 |
违反《劳动法》,强制“996”导致员工过度疲劳,发生健康事故。 |
项目管理者、HR;口头或制度性要求员工超长时间加班,并模糊打卡记录。 |
生物节律、时间序列分析。 |
18. 基于出勤与代码提交日志的过劳风险模型(数学生物/数据科学):提取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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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专利丛林与敲诈 |
知识产权 |
违反《反垄断法》,收购大量非实施实体专利进行滥诉。 |
专利流氓、律师事务所;收购覆盖广泛基础技术的专利,向大量企业发送侵权警告函索取许可费。 |
复杂网络、博弈论。 |
19. 专利引用网络的中心性与群落分析(图论/信息科学):构建专利引用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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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云资源滥用(挖矿) |
云计算 |
违反云服务条款,租用云服务器进行加密货币挖矿。 |
个人用户、黑产;利用免费试用额度或盗用账户创建大量GPU实例进行挖矿。 |
性能监控、异常模式识别。 |
20. GPU实例的算力特征指纹识别(计算机科学/物理科学):监测GPU实例的性能计数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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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广告点击欺诈(归因) |
移动营销 |
违反《广告法》,通过归因劫持骗取广告平台佣金。 |
恶意APP开发者、归因服务商;在用户设备上静默安装恶意软件,劫持其他APP带来的自然安装,将其归因于自己投放的广告。 |
随机过程、假设检验。 |
21. 归因窗口内的安装时间分布检验(统计学/数据科学):在点击后归因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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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界面交互劫持 |
移动安全 |
违反《网络安全法》,利用安卓“无障碍服务”或iOS漏洞覆盖合法界面进行钓鱼。 |
恶意应用、黑产;弹出虚假的登录窗口覆盖正版银行APP,诱导用户输入凭证。 |
计算机视觉、UI结构分析。 |
22. 基于视觉与布局相似度的界面劫持检测(界面科学/计算机视觉):实时截取屏幕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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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废水排放超标 |
芯片制造 |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半导体厂偷排含重金属废水。 |
工厂环保负责人、操作工;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口前注入清水稀释,或夜间直接偷排。 |
水化学、质量平衡模型。 |
23. 基于物质守恒与反应动力学的水质模型(数学化学/环境工程):建立工厂水平衡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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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芯片良率造假 |
半导体制造 |
违反《产品质量法》,测试环节修改数据虚报良率。 |
芯片测试厂、客户质量工程师;修改测试程序阈值,将不良品标记为良品。 |
统计过程控制、可靠性工程。 |
24. 基于威布尔分布与统计过程控制的良率分析(工程科学/统计学):芯片寿命通常服从威布尔分布,失效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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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无线信号干扰 |
通信运营 |
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擅自设置黑基站或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网络。 |
物业公司、黑灰产;在小区内安装信号放大器解决覆盖,但设备不合格造成频段干扰。 |
电磁场理论、信号处理。 |
25. 基于频谱感知与信号特征的干扰源定位(通信科学/物理科学):部署多个感知节点,采集空间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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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员工集体舞弊 |
企业反腐 |
违反《刑法》,部门或团队集体参与侵占公司资产。 |
区域销售团队、财务出纳;虚构客户,套取促销费用,团队按职级分赃。 |
社会网络分析、协同行为检测。 |
26.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与协同过滤的团伙检测(图论/数据科学):构建员工间的协作网络(邮件、即时通讯、共同报销)、财务交易网络。使用模块度最大化的社区发现算法(如Louvain),识别出紧密小团体。计算小团体内成员行为的协同性:例如,报销时间、地点、商户的同步性。定义协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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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深度学习模型窃取 |
AI安全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API查询逆向工程机器学习模型。 |
竞争对手、研究人员;向目标模型API发送大量查询,根据输入输出对重建模型。 |
查询复杂性、模型提取攻击。 |
27. 模型提取攻击的检测与防御(计算机科学/信息论):监测对模型预测API的查询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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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噪声污染违规 |
数据中心 |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冷却塔等设备夜间噪声超标。 |
数据中心运维、周边居民;为降低成本,夜间关闭部分降噪设备,导致噪声超过55分贝限值。 |
声学、信号处理。 |
28. 基于声压级频谱与时间模式的噪声分析(物理科学/工程科学):部署噪声传感器,获取声压级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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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光学透镜仿冒 |
光通信 |
违反《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仿冒品牌的光模块透镜。 |
山寨工厂、经销商;使用廉价材料,但激光打标品牌商标和型号。 |
材料光学性能测试、显微图像分析。 |
29. 基于光谱反射率与材料指纹的鉴定(物理科学/数学化学):使用光谱仪测量透镜在特定波段(如1550nm)的反射率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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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生物识别防伪失效 |
金融/安防 |
违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人脸识别系统被3D面具或高仿真视频攻击。 |
黑产、欺诈者;使用受害者的高清照片、视频或3D打印面具通过活体检测。 |
计算机视觉、光流分析。 |
30. 多模态活体检测的物理一致性模型(物理科学/计算机视觉):真正的活体具有物理一致性。检测方法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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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软件后门检测 |
网络安全 |
违反《网络安全法》,在软件中预留未授权远程访问通道。 |
开发者、内部威胁;在代码中插入硬编码密码、秘密API或远程控制逻辑。 |
静态代码分析、动态污点分析。 |
31. 基于数据流与控制流图的静态分析(计算机科学):对源代码或二进制文件进行静态分析。构建控制流图和数据流图。定义敏感源(如网络接收)和敏感汇聚点(如系统调用)。通过污点分析,检查是否存在从源到汇的无约束路径。查找代码中的可疑模式:如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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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网络延迟造假 |
云计算/CDN |
违反《广告法》,虚报网络延迟性能指标。 |
云服务商、测试机构;在测速节点放置于网络最优位置,或测试时段进行特殊流量调度美化数据。 |
网络测量、统计推断。 |
32. 基于全球分布式测量的延迟分布检验(通信科学/统计学):从全球多个自治系统、不同运营商网络中的探测点,向目标服务发起测量,获取延迟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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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碳排放数据造假 |
数据中心/云 |
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虚报或篡改碳排放数据。 |
企业碳资产管理员、第三方核查机构;修改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或利用核算方法漏洞。 |
碳核算、数据完整性验证。 |
33. 基于投入产出与排放因子的数据交叉验证(环境科学/数据科学):碳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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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竞业限制违规 |
人力资源 |
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后即加入竞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 |
前核心员工、竞争公司;通过个人邮箱、云盘带走代码、设计文档,或在竞争公司复现原公司技术。 |
社交网络分析、文本相似度。 |
34. 基于公开信息与专利分析的竞业追踪(数据科学/信息科学):监控前员工在领英等平台的职业动态。若其加入直接竞争对手,则风险升高。监测竞争对手新公开的专利、论文、产品。将其中技术描述与公司商业秘密文档进行文本相似度比对。使用知识图谱关联前员工姓名、新公司、新技术主题。若发现高相似度,且时间窗口在竞业限制期内,则可作为初步证据。可计算风险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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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接口滥用攻击 |
API服务 |
违反《网络安全法》,恶意爬虫或API滥用导致服务资源耗尽。 |
竞争对手、数据贩子;编写脚本高并发调用API,爬取非公开数据或进行撞库攻击。 |
流量整形、异常检测。 |
35. 基于令牌桶算法与行为指纹的API限流(计算机科学/通信科学):实施令牌桶算法进行基础限流:桶容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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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模拟信号干扰 |
工业互联网 |
违反《安全生产法》,攻击工业控制系统传感器模拟信号,导致误判。 |
黑客、内部人员;向温度、压力传感器注入虚假信号,使监控系统误以为正常。 |
信号处理、控制系统理论。 |
36. 基于卡尔曼滤波器与残差检测的传感器数据验证(控制科学/信息科学):对关键被控过程(如反应釜温度),建立状态空间模型。使用卡尔曼滤波器 基于多个传感器数据估计系统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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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晶体振荡器漂移 |
通信设备 |
违反行业标准,使用低精度晶振导致设备时钟不同步,网络性能下降。 |
山寨设备制造商;为降低成本,采用低精度温补晶振,但标称高精度。 |
时间序列分析、 Allan方差。 |
37. 基于Allan方差与频率稳定度分析的晶振性能评估(物理科学/计量学):测量设备时钟输出信号的相位或频率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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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内存数据残留 |
云计算安全 |
违反《网络安全法》,云主机释放后内存未清零,导致用户数据被下一租户窃取。 |
恶意租户、云平台漏洞;租用云主机后,通过物理内存扫描工具(如Dirty Cow漏洞利用)读取前租户残留的敏感信息。 |
操作系统、内存管理。 |
38. 基于内存熵与模式识别的残留数据检测(计算机科学/信息论):在释放虚拟机前,对客户机物理内存进行扫描。将内存页视为字节序列。计算每个页的信息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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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无线密钥破解 |
物联网安全 |
违反《网络安全法》,使用弱加密或默认密码,导致物联网设备被控制。 |
设备制造商、用户;出厂使用 |
密码学、暴力破解。 |
39. 基于密码熵与密钥空间的分析(密码学/信息论):评估认证机制的强度。密码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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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光缆窃听 |
通信安全 |
违反《刑法》,在光纤上安装窃听设备,非法截获通信数据。 |
情报机构、商业间谍;在光缆上微弯或使用分光器,截取部分光信号。 |
光纤通信、光学。 |
40. 基于光时域反射与光功率监测的链路完整性检测(物理科学/工程科学):使用光时域反射计 定期检测光纤链路。OTDR通过发送光脉冲并测量背向散射信号,生成链路损耗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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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仿生材料欺诈 |
生物传感器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宣称使用仿生材料但实际为普通化工材料。 |
医疗器械公司、宣传部门;声称产品涂层使用“仿鲨鱼皮抗菌材料”,实际为普通含银涂料。 |
材料表面分析、光谱学。 |
41. 基于X射线光电子能谱与接触角测量的表面分析(数学化学/界面科学):通过XPS 分析材料表面元素组成及化学态。仿生材料具有特定的元素比例和键合状态(如特定的C/O/N比)。通过接触角测量仪测量材料对水滴的接触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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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算法性别歧视 |
AI招聘 |
违反《就业促进法》,训练数据偏差导致算法对特定性别简历打分偏低。 |
算法训练团队、历史数据;历史招聘数据中男性候选人多,算法学习到性别与胜任力的虚假关联。 |
公平机器学习、统计歧视。 |
42. 基于群体公平性指标的算法审计(数据科学/计算机科学):定义敏感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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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服务器功耗虚标 |
ICT硬件 |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虚标服务器能效等级。 |
服务器厂商、测试实验室;在特定优化配置下测试获得高能效,但普遍配置下功耗超标。 |
电气测量、统计抽样。 |
43. 基于统计抽检与负载曲线的能效符合性验证(工程科学/统计学):从市场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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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社交媒体机器人 |
内容安全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利用机器人账号操纵舆论。 |
营销公司、水军;批量注册账号,自动转发、评论、点赞特定内容。 |
网络行为分析、图神经网络。 |
44. 基于行为时序与社交图谱的机器人检测(数据科学/图论):机器人账号行为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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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量子随机数伪造 |
信息安全 |
违反《密码法》,使用伪随机数发生器冒充量子随机数发生器,降低密码系统强度。 |
安全芯片厂商、检测机构;在芯片内用确定性算法生成随机数,但对外宣称采用量子熵源。 |
随机性测试、量子物理。 |
45. 基于NIST随机性测试套件与量子特性验证的检测(信息科学/物理科学):采集设备输出的随机数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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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脑机接口数据滥用 |
神经科学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同意采集并分析脑电波数据,用于测谎或情绪营销。 |
研究机构、消费电子公司;通过头戴设备采集用户EEG信号,分析其注意力、情绪状态,用于个性化广告推送。 |
信号处理、神经伦理。 |
46. 基于脑电信号特征提取与隐私泄露风险评估(数学生物/信息科学):脑电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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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数字签名伪造 |
区块链/电子合同 |
违反《电子签名法》,通过密码学攻击或社会工程伪造数字签名。 |
攻击者、内部人员;窃取私钥,或诱骗用户在恶意交易上签名。 |
密码学、公钥基础设施。 |
47. 基于椭圆曲线数字签名算法安全性证明与密钥管理审计(密码学/数学):ECDSA的安全性基于椭圆曲线离散对数问题的难解性。验证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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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微表情分析违规 |
人力资源/安防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面试或公共安全场景中,未经明确同意使用微表情分析判断诚实与否。 |
公司HR、安检部门;通过高清摄像头捕捉面部细微动作,用AI分析判断是否说谎。 |
计算机视觉、心理学。 |
48. 基于光流与动作单元的微表情识别及其准确性验证(计算机科学/数学生物):微表情识别模型通常基于面部动作编码系统,识别AU单元(如AU4皱眉肌, AU12颧大肌)的短暂激活。计算光流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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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暗光纤非法租赁 |
通信基建 |
违反《电信条例》,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出租未经授权的暗光纤资源。 |
拥有光纤资源的非运营商企业、中间商;将自建或闲置的光纤,以“带宽”或“管道”名义出租给第三方,逃避电信监管。 |
光纤资源管理、流量识别。 |
49. 基于光功率与波分复用信号的非法使用检测(通信科学/工程科学):运营商定期使用OTDR和光谱分析仪 巡查自有光纤。非法租赁会在光纤上加载业务信号,导致:1) 接收端光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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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合成数据污染 |
AI训练 |
违反《数据安全法》,在训练数据中混入恶意生成的合成数据,污染模型,导致其产生偏见或后门。 |
竞争对手、恶意研究机构;生成带有特定隐藏特征(如特定噪声模式)的图片,并打上错误标签,投毒训练集。 |
机器学习安全、对抗样本。 |
50. 基于训练数据分布检验与模型鲁棒性评估的投毒检测(计算机科学/统计学):1. 数据层:比较训练集与干净验证集的分布。使用最大均值差异 或KL散度 衡量分布差异。对图像数据,分析其频域特性,投毒数据可能在特定频率带有标记。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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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了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通信科学、物理科学、界面科学、工程科学、数据科学、数学物理、数学化学、数学生物等十余个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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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检验方程都力求具体、可操作、有数学公式或算法名称,反映了当前学术界和工业界在风控、安全、审计、合规领域的前沿方法,如利用混沌理论检测虚假流量、用控制图监控采购价格、用OTDR检测光缆窃听、用公平性指标审计算法歧视等。
-
这些模型可以集成到企业的智能风控平台、监管机构的科技监管系统中,实现从“经验驱动”到“数据与模型驱动”的转变,提升发现隐蔽、复杂违规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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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内部审计、纪检监察、行业监管等部门可参考此表,构建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指标体系和自动化监测工具,实现主动防御和精准监管。
企业反腐败、反贪污、反不当竞争及围标串标领域的详细场景,并为每个场景提供基于跨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及信息科学模型的可计算检验方程与检测方法,以构建精准、主动、智能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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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跨学科可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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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反腐败/贪污 |
采购/B2B |
违反《刑法》贪污罪,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勾结,通过虚增采购数量侵占公司资产。 |
采购员、仓库管理员、供应商销售;采购订单数量为1000件,实际入库800件,供应商按1000件开票,采购员与仓库员合谋伪造入库单,贪污200件的货款。 |
账实不符、存货盘点差异。 |
1. 基于泊松过程与容差控制的库存差异检测(统计学/运筹学):假设正常损耗导致的库存差异服从泊松分布。计算一定周期内,每个SKU的实际盘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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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围标串标 |
工程建设/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包括错别字、排版、非标准表述等。 |
围标团伙、标书代写中介;三家公司的技术方案中,出现了相同的、非行业标准的独特表述“模块化积木式搭建”,以及相同的错别字“制程”(应为“制成”)。 |
文本相似度分析、抄袭检测。 |
2. 基于编辑距离与N-gram的标书文本相似度检测(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提取所有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文本。计算任意两份文件之间的标准化编辑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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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反腐败/贪污 |
销售/B2C |
违反《刑法》职务侵占罪,销售人员利用“买赠”活动,虚报赠品领取数量,侵占赠品或套取促销费用。 |
门店店长、促销员;公司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实际销售1000套,但系统上报领取赠品1500份,虚报500份赠品被店长私吞或转卖。 |
销售与赠品关联关系、逻辑一致性。 |
3. 基于关联规则与逻辑回归的销售-赠品匹配异常检测(数据科学):建立销售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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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不当竞争 |
互联网/B2C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利用“刷单炒信”虚构交易量、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
商家、刷手团伙;通过空包快递或“拍A发B”方式,生成虚假物流信息,并安排刷手撰写5星好评。 |
虚假交易识别、行为模式分析。 |
4. 基于图神经网络与时空特征的刷单识别模型(计算机科学/图论):构建“用户-商品-商家”异质交易图。刷手账户特征:注册时间集中、昵称随机、购买行为单一(只买特定商品)、评价内容模板化、IP地址聚集。使用图神经网络学习节点和边的表征。同时,分析交易时空特征:真实交易在时间和地理上分散,刷单交易在时间上集中(如深夜)、物流路径异常(发货地与收货地邻近)。训练二分类模型,输出刷单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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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反腐败/贪污 |
财务/B2B |
违反《会计法》,财务人员通过伪造银行回单或篡改电子回单截图,虚增付款或挪用资金。 |
出纳、会计;伪造一笔向供应商A付款50万元的银行电子回单截图,实际款项支付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 |
电子凭证真伪鉴定、数字图像取证。 |
5. 基于误差等级分析与元数据一致性的图像伪造检测(计算机视觉/信息科学):银行回单截图是数字图像。使用误差等级分析:将图像多次保存为JPEG格式,每次保存都会引入压缩误差。ELA会高亮显示图像中压缩不一致的区域,伪造区域(如PS修改的文字)的ELA图案与背景不同。同时,检查图像的EXIF元数据,如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拍摄设备等,与业务发生时间、经办人常用设备进行比对。计算图像各通道的噪声模式,伪造区域的噪声可能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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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围标串标 |
服务采购/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通过关联公司或“陪标”方式,满足“不少于三家”的投标人数量要求,但实际无竞争。 |
投标人A、其控制的壳公司B和C;B和C的投标文件故意设置重大偏差或报价畸高,确保A中标。 |
关联关系识别、陪标行为模式。 |
6. 基于股权穿透与投标行为模式的关联投标人识别(图论/数据科学):股权穿透:构建企业股权关系图谱,使用广度优先搜索或可达性分析,识别最终受益人相同的企业群。行为模式:计算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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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不当竞争 |
软件/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竞争产品。 |
云服务商A;通过技术接口不兼容、隐性降级服务等方式,迫使用户在其平台与竞争对手平台之间只能选择一个。 |
排他性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7. 基于用户流失与平台选择的生存分析模型(统计学/数据科学):定义事件为“用户停止使用竞争对手B的服务”。收集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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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反腐败/贪污 |
市场费用/B2C |
违反公司规定,市场人员与广告代理商合谋,虚构广告点击或展示,套取广告费用。 |
市场经理、广告代理商;通过机器人流量或激励流量(网赚)制造虚假广告点击,按CPC向公司请款。 |
虚假流量识别、点击质量分析。 |
8. 基于点击流行为生物特征与设备指纹的虚假点击识别(计算机科学/生物统计学):真实用户点击行为具有生物特征:点击坐标分布、按压时长、点击后滑动轨迹等。收集点击事件的特征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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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围标串标 |
设备采购/B2B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围标团伙、挂靠的建造师;投标文件A、B、C中,拟派项目经理均为“张三”,且附有相同的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
人员唯一性、证书真伪校验。 |
9. 基于光学字符识别与哈希值比对的证件重复性检测(计算机视觉/密码学):对所有投标文件中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进行OCR识别,提取人员姓名、证件号。建立人员-投标文件映射表。若同一人员出现在多个投标文件中,则直接预警。同时,计算每个证件扫描件的感知哈希或差异哈希。pHash能抵抗尺度和亮度变化。计算任意两个证件图片的pHash的汉明距离。若距离为0或极小,则表明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扫描件,涉嫌串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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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不当竞争 |
数据/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数据安全法》,通过爬虫技术非法爬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数据(如价格、库存)。 |
竞争对手、数据爬虫团队;编写脚本绕过反爬机制,高频访问对方网站,抓取商品详情页数据。 |
网络爬虫、访问行为分析。 |
10. 基于访问频率、行为序列与IP信誉的爬虫识别模型(计算机科学/通信科学):分析Web服务器日志。爬虫特征:1) 访问频率极高且稳定,不符合人类泊松分布;2) 访问路径深度优先或广度优先遍历,而非人类用户的随机游走;3) User-Agent为常见爬虫库或伪造;4) IP地址来自数据中心或代理池。建立随机森林分类器,特征包括:请求间隔的变异系数、页面访问的熵、IP的信誉评分。实时计算每个会话的爬虫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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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反腐败/贪污 |
研发/B2B |
违反《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研发人员离职前,通过云盘、邮件等方式将核心代码、设计文档窃取给竞争对手。 |
核心研发工程师、竞争对手HR;将代码库打包加密,通过个人网盘或加密邮件发送至外部。 |
数据泄露防护、用户行为分析。 |
11. 基于数据外发流量与内容识别的泄密检测(信息科学/数据科学):监控网络出口流量。使用深度包检测和内容识别技术(正则表达式、机器学习分类器)识别外发数据中是否包含源代码(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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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围标串标 |
设计招标/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但未主动声明。 |
母公司A、其控股的子公司B和C;A、B、C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在投标文件中隐瞒关联关系。 |
企业关系图谱、股权穿透。 |
12. 基于工商大数据与图数据库的关联关系实时核查(图论/数据科学):构建企业关系图谱,节点为企业、自然人,边为持股、任职、一致行动人关系。使用图数据库(如Neo4j)的Cypher查询语言,快速查询任意两家投标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路径长度≤3的关联关系(如A->B->C)。计算关联度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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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不当竞争 |
标准必要专利 |
违反《反垄断法》,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向被许可人索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 |
专利持有公司、被许可公司;利用其专利被纳入行业标准的优势,拒绝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或要求过高的许可费。 |
FRAND原则、专利价值评估。 |
13. 基于可比协议法与专利价值累加法的许可费合理性评估(经济学/数据科学):可比协议法:收集行业内类似专利的许可协议,计算平均许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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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反腐败/贪污 |
资产处置/B2B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处置废旧资产时,与回收商串通,故意低估资产价值,从中收取回扣。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回收商;对一批废旧服务器评估价值为5万元,实际市场价值15万元,以5万元处置,回收商私下返还3万元给负责人。 |
资产评估、市场比价。 |
14. 基于市场公开数据与机器学习回归的资产残值评估模型(数据科学/机器学习):收集同类二手资产(如服务器型号、配置、使用年限)的历史成交价格数据。使用梯度提升回归树或随机森林模型,以资产属性(型号、CPU、内存、购买年份、使用状况)为特征,预测其市场残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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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围标串标 |
信息化项目/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有资质单位名义投标,自身并无相应能力。 |
无资质公司、有资质被挂靠公司;无资质公司实际完成投标文件并施工,向有资质公司支付“管理费”。 |
项目人员履约核查、社保一致性。 |
15. 基于人员社保与项目考勤一致性的挂靠检测模型(数据科学):中标后,核查项目现场关键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一致。若不一致,则涉嫌挂靠。进一步,比对项目考勤记录(如门禁、打卡)中该人员的出现频率,与社保单位所在地是否矛盾。定义一致性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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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不当竞争 |
搜索引擎/B2C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恶意购买竞争对手品牌关键词,误导用户。 |
公司A、搜索引擎广告代理;购买竞争对手B、C的品牌词作为关键词,当用户搜索“B公司”时,结果首位显示A公司的广告。 |
商标侵权、误导性广告。 |
16. 基于搜索词-广告内容相关性与点击率分析的恶意竞价检测(信息科学/统计学):收集搜索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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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反腐败/贪污 |
差旅报销/B2B |
违反公司规定,员工通过虚开发票(如连号发票、跨地区消费)套取差旅补助。 |
销售代表;提交一张在杭州出差期间,却在上海连续多天消费的出租车连号发票。 |
发票真伪、时空逻辑矛盾。 |
17. 基于时空逻辑与发票代码规则的虚假发票检测(数据科学/逻辑学):时空逻辑:检查发票消费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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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围标串标 |
科研项目/B2G |
违反《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串通,在评审中打高分或泄露评审信息。 |
评审专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前,专家向申报单位透露评审重点,或承诺给予高分。 |
利益冲突、评审分数异常。 |
18. 基于评审分数偏离度与社会网络分析的专家公正性评估(统计学/图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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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不当竞争 |
硬件/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 |
山寨厂商、经销商;模仿知名品牌 |
商标与外观设计侵权、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
19. 基于计算机视觉与消费者调查的混淆可能性量化模型(界面科学/统计学):视觉相似度:使用深度学习模型(如Siamese Network)提取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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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反腐败/贪污 |
工会经费/B2B |
违反《工会法》,工会干部虚列活动支出、虚开发票,套取工会经费用于个人消费。 |
工会主席、财务委员;以组织“职工疗养”、“节日慰问”为名,开具大额发票,但实际活动规模缩水或未举办。 |
经费审计、预决算差异。 |
20. 基于活动预决算与参与人核实的异常支出检测(数据科学):对每项工会活动,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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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围标串标 |
咨询服务/B2B |
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通过“化整为零”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直接委托意向单位。 |
采购部门负责人、意向咨询公司;将一个120万元的咨询项目拆分为4个30万元以下的合同,或编造“情况紧急”、“技术复杂”等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
采购方式合规性、拆分识别。 |
21. 基于采购订单聚合与文本相似度的拆分采购识别(数据科学/自然语言处理):提取一段时间内,同一需求部门、同一供应商的所有采购订单。按时间窗口(如30天)聚合订单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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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不当竞争 |
算法/B2C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利用算法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异性定价(“大数据杀熟”)。 |
电商平台、算法工程师;基于用户画像,对价格不敏感的老用户或iOS用户展示更高价格。 |
价格歧视、算法公平性。 |
22. 基于A/B测试与因果推断的“杀熟”检测模型(统计学/因果科学):设计A/B测试:随机将用户分为实验组(老用户/高价值用户)和对照组(新用户/低价值用户),在相同时间、相同商品页面,记录其看到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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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反腐败/贪污 |
备用金/B2B |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员工长期占用大额备用金不归还,或挪用备用金用于个人投资。 |
部门主管、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周转为名,申请10万元备用金,长期挂账,实际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
备用金周转率、挂账时长。 |
23. 基于周转天数与资金时间价值的备用金异常监控模型(金融工程/数据科学):对每笔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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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围标串标 |
物业管理/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通过行贿业主代表或评标专家,获取内部信息或获得关照。 |
投标人、业主代表、中间人;在开标前,通过中间人向业主代表赠送购物卡,获取投标竞争对手名单和大致报价范围。 |
行受贿、信息不对称。 |
24. 基于通信网络分析与异常资金往来的行受贿线索发现(图论/金融分析):通信分析:构建业主代表、投标人、中间人的通话记录网络。使用社区发现算法识别紧密联系的小团体。分析在投标关键时间点(如标书制作期、开标前)的通话频率是否异常升高。资金分析:监控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使用异常检测算法(如孤立森林)识别异常交易:如整数金额(5000, 10000)、交易对手为投标公司关联方、交易时间临近开标。结合通信与资金网络,若存在“人员联系紧密+异常资金流动”模式,则构成高风险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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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不当竞争 |
流量劫持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通过DNS劫持、HTTP劫持等方式,将用户访问流量导向自己或合作方网站。 |
网络运营商、广告联盟;用户输入 |
网络协议、DNS解析。 |
25. 基于端到端探测与网络路径分析的流量劫持检测(通信科学/网络测量):从多个监测点(不同运营商、地区)向目标域名发起DNS查询和HTTP请求。DNS劫持检测:比较返回的IP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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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反腐败/贪污 |
研发外包/B2B |
违反公司规定,研发负责人将本可由内部完成的工作外包给亲属控制的公司,且价格虚高。 |
研发总监、其配偶设立的公司;将一个简单的软件模块开发以50万元外包给该公司,市场价约为20万元。 |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 |
26. 基于市场比价与成本加成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金融/数据科学):市场比价法:寻找类似外包项目的市场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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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围标串标 |
设计施工一体化/B2G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通过“联合体”形式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之间权责不清,或牵头方并无实际能力,实际由成员方幕后操作。 |
有资质但无能力的A公司、无资质但有能力的B公司;组成联合体,以A公司为牵头方中标,实际全部工作由B公司完成。 |
联合体协议、实际履约能力。 |
27. 基于人员、设备与资金投入的联合体实际履约方识别模型(数据科学):中标后,核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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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不当竞争 |
软件兼容性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不兼容或设置技术障碍,阻碍竞争对手的软件在自身平台上正常运行。 |
操作系统厂商、应用软件开发商;通过系统更新,故意修改API接口或增加认证环节,导致竞争对手的软件频繁崩溃或无法安装。 |
软件兼容性测试、API变更管理。 |
28. 基于差分测试与崩溃报告分析的恶意不兼容检测(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差分测试:在同一操作系统版本上,分别安装自家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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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反腐败/贪污 |
业务招待/B2B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虚构招待事由报销个人消费。 |
业务经理、餐厅;将私人宴请开具为“商务接待”发票,金额5000元,远超人均300元标准。 |
费用标准、真实性核查。 |
29. 基于费用标准规则引擎与消费场景合理性的智能审核模型(规则引擎/自然语言处理):规则引擎:设定硬性规则,如“人均接待费用 ≤ X元”、“单次接待费用 ≤ Y元”。系统自动拦截超标报销。场景合理性:使用NLP分析报销单的“事由”字段。结合参与人、时间、地点,判断合理性。例如,报销事由为“接待客户A”,但时间在周末深夜,地点为高档娱乐场所,则不合理。发票验真:调用税务局接口验证发票真伪。关联比对:同一餐厅、相近时间、不同报销人的发票,是否被拆分报销以规避标准。系统输出风险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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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围标串标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竞买人之间私下达成协议,约定不举牌或轮流举牌,以低价拿地。 |
房地产开发商A、B、C;在土地拍卖前达成“君子协议”,本次由A举牌,B、C不举牌,下次地块由B举牌,以此类推。 |
拍卖博弈论、出价行为分析。 |
30. 基于拍卖博弈模型与出价序列协同性的串谋检测(博弈论/时间序列分析):土地拍卖为增价拍卖。分析竞买人的出价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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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不当竞争 |
员工挖角 |
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统性、恶意地从竞争对手处挖走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
公司A的人力资源、猎头;针对竞争对手B的核心研发团队,以2-3倍薪资整体挖角,并要求其携带技术资料。 |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人才流动。 |
31.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与离职时间聚类的集体挖角检测(图论/数据科学):构建员工职业变动网络,节点为公司,边为员工流动,权重为流动人数。监测从公司B到公司A的边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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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反腐败/贪污 |
虚拟货币支付 |
违反《刑法》受贿罪,通过比特币、USDT等虚拟货币收受贿赂,规避资金监管。 |
官员、行贿方;行贿方将比特币转入官员控制的匿名钱包地址。 |
区块链分析、资金流向追踪。 |
32. 基于区块链交易图谱与地址聚类分析的反洗钱模型(密码学/图论):比特币等公开区块链所有交易可查。构建交易图谱,节点为地址,边为交易。地址聚类:通过共同输入、找零地址等启发式规则,将属于同一实体的地址聚类。资金流向分析:追踪从已知黑产地址或交易所提现地址流出的资金。若资金经过多层混币服务后,最终流入与官员关联的地址簇,则构成嫌疑。计算地址的熵,匿名性高的个人钱包交易模式与交易所不同。监管机构可使用链上分析工具(如Elliptic、Chainalysis)识别可疑交易模式,并结合链下情报(如官员财产申报)进行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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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围标串标 |
科研仪器采购 |
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中设置指向特定品牌或型号的技术参数,排斥潜在投标人。 |
使用单位、招标代理;在技术参数中写明“需兼容XX品牌专用试剂”或“需采用YY型号的检测模块”。 |
技术参数排他性、市场竞争充分性。 |
33. 基于技术参数文本挖掘与市场产品数据库比对的倾向性分析(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检索):提取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进行命名实体识别,提取品牌、型号、专利技术等关键词。将这些关键词与市场主流产品数据库进行匹配。若某条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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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不当竞争 |
负面SEO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造大量垃圾外链、抄袭内容等方式,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 |
SEO黑帽团队、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网站 |
搜索引擎优化、链接分析。 |
34. 基于链接图谱与内容相似度的负面SEO攻击检测(信息科学/图论):链接图谱分析:监控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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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反腐败/贪污 |
虚假外包 |
违反公司规定,将核心业务虚假外包给亲属公司,实际仍由内部员工完成,套取外包费用。 |
部门经理、其亲属设立的外包公司;将本部门的日常数据录入工作以“技术服务”名义外包给该公司,年费用50万元,实际工作仍由部门员工完成。 |
业务实质、人员重叠。 |
35. 基于工作产出相似度与人员活动重合度的虚假外包识别(数据科学/行为分析):工作产出分析:比较外包前后,该部门的工作产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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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围标串标 |
特许经营项目 |
违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权招标中,投标人通过私下承诺“补偿”其他投标人,换取其退出竞争。 |
投标人A、B、C;A与B、C私下协商,承诺若A中标,将给予B、C各100万元“补偿款”,B、C因此提交无效 |
聚焦于反腐败、反垄断、反不当竞争领域的详细场景,并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每个场景提供基于跨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及信息科学模型的可计算检验方程与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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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跨学科可计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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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反腐败/贪污 |
特许经营项目 |
违反《刑法》行贿罪,在特许经营权招标中,投标人通过私下承诺“补偿”其他投标人,换取其退出竞争。 |
投标人A、B、C;A与B、C私下协商,承诺若A中标,将给予B、C各100万元“补偿款”,B、C因此提交无效标或高报价。 |
博弈论、合谋协议。 |
36. 基于报价分布与合谋均衡的串通投标检测(博弈论/统计学):在密封投标中,合谋联盟会协调报价。设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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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反垄断 |
平台经济/B2C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 |
电商平台、平台内商家;平台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提高佣金等手段,强迫商家只能在本平台开店,不得入驻其他竞争平台。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排他性协议。 |
37. 基于商家多归属数据与生存分析的市场封锁效应评估(经济学/数据科学):定义事件为“商家退出其他平台”。收集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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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反不当竞争 |
商业贿赂/B2B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订单。 |
销售代表、客户采购负责人;签订虚假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向对方个人控制的公司支付费用,实际未提供任何服务。 |
虚假合同、资金流向追踪。 |
38. 基于合同文本相似度与资金异常流动的贿赂检测(自然语言处理/金融分析):合同文本分析:将“咨询服务合同”与真实的技术服务合同模板进行余弦相似度比较。虚假合同文本空洞、缺乏具体交付物描述,相似度低。资金流分析:支付对象为与采购负责人关联的公司。构建资金流向网络,识别“企业A -> 壳公司B -> 个人账户C”的路径。计算支付金额与市场合理咨询费的偏差率`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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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反腐败/贪污 |
虚假招聘 |
违反《刑法》诈骗罪,虚构招聘岗位,收取求职者“报名费”、“培训费”后消失。 |
人力资源公司、诈骗团伙;发布高薪诱人职位,收取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或提供虚假培训。 |
欺诈模式识别、网络舆情分析。 |
39. 基于招聘信息特征与投诉聚类的诈骗识别模型(自然语言处理/图论):提取招聘信息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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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反垄断 |
算法价格合谋 |
违反《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竞争企业使用相似的价格算法,通过实时监测和自动调价,实现默示合谋,维持高价。 |
在线旅游平台、网约车平台;使用动态定价算法,实时抓取竞争对手价格,并自动调整至相同或略低水平,形成价格同盟。 |
算法合谋、重复博弈。 |
40. 基于价格序列同步性与收敛速度的算法合谋检测(时间序列分析/博弈论):监测各平台对同一商品/服务的价格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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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反不当竞争 |
商业诋毁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
营销公司、水军;在社交媒体、评测网站发布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虚假负面信息,如“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 |
网络舆情分析、虚假信息传播模型。 |
41. 基于社交网络传播与信源可信度的诋毁信息检测(图论/自然语言处理):构建信息传播图,节点为用户/账号,边为转发/引用关系。识别传播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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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反腐败/贪污 |
虚报差旅 |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虚构出差行程,报销交通、住宿费用。 |
员工、虚假票据提供商;使用伪造的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报销从未发生的差旅。 |
票据真伪鉴定、行程逻辑验证。 |
42. 基于时空轨迹逻辑与票据OCR的虚假差旅检测(时空数据挖掘/计算机视觉):票据OCR:识别票据上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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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反垄断 |
拒绝交易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核心基础设施运营商、依赖其服务的下游企业;以“系统升级”、“产能不足”为由,拒绝向特定竞争对手提供必需设施或服务。 |
必需设施原则、市场封锁效应。 |
43. 基于交易记录突变与替代性分析的拒绝交易认定(统计学/产业组织理论):分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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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反不当竞争 |
侵犯商业秘密(技术)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前员工非法携带技术秘密加入新公司,并用于产品开发。 |
前核心工程师、竞争对手;离职前复制源代码、设计图纸,入职新公司后用于开发竞品。 |
代码相似性、文档相似性、访问日志分析。 |
44. 基于代码克隆检测与文档向量相似度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计算机科学/自然语言处理):代码比对:使用基于抽象语法树的克隆检测工具(如Simian、CodeDiff),计算涉嫌侵权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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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反腐败/贪污 |
小金库 |
违反《会计法》,设立账外资金,用于发放福利、请客送礼等。 |
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通过虚开发票、截留收入等方式将资金转入个人或关联公司账户,形成“小金库”。 |
资金闭环分析、账实不符。 |
45. 基于资金流图分析与异常闭环检测的小金库发现(图论/金融分析):构建公司全部对公、对私账户的资金流向图。识别闭环:资金从公司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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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反垄断 |
差别待遇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大型平台、平台内商家;对自营商品或关联商家给予流量倾斜、更低佣金,对非关联商家实行歧视性定价或搜索降权。 |
价格歧视、公平竞争。 |
46. 基于双重差分法与特征匹配的差别待遇量化分析(计量经济学/因果推断):将商家分为处理组(非关联商家)和对照组(关联商家或自营)。使用倾向得分匹配为处理组商家匹配条件相似的对照组商家。应用双重差分法:比较政策(如算法规则调整)前后,两组商家的关键指标(如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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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反不当竞争 |
虚假宣传(刷单炒信)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商家、刷单平台;支付佣金给“刷手”进行虚假购买并发布好评,虚构销量和好评率。 |
虚假交易识别、行为模式分析。 |
47. 基于图神经网络与多模态特征的刷单行为检测(计算机科学/图论):构建“用户-商品-订单-评价”异质信息图。刷手特征:用户画像单薄、购买行为集中(只买特定商品)、评价内容模板化(TF-IDF相似度高)、收货地址模糊或重复。使用图注意力网络学习节点表征,识别异常子图。同时,分析交易时序:真实交易在时间上近似泊松分布,刷单交易可能呈周期性爆发。融合图像特征(如评价配图是否重复)。训练分类器输出刷单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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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反腐败/贪污 |
工程款虚增 |
违反《刑法》贪污罪,在工程项目中虚报工程量、材料价格,套取工程款。 |
项目经理、施工方、监理方;在工程量签证单上虚增土方量、虚构材料采购、抬高单价。 |
工程量审核、材料价格比对。 |
48. 基于图像识别与市场比价的工程量与材料价审计(计算机视觉/数据科学):工程量审核:使用无人机航拍或现场照片,通过计算机视觉(如语义分割)自动计算土方量、建筑面积等,与上报工程量对比,计算偏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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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反垄断 |
经营者集中未申报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即实施。 |
收购方、被收购方;通过协议控制、VIE架构等方式实现控制权转移,但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控制权认定、营业额计算。 |
49. 基于股权穿透与财务数据爬取的集中申报义务自动识别(图论/网络爬虫):控制权认定:构建全球企业股权关系图谱。当收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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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反不当竞争 |
有奖销售欺诈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商家、抽奖程序开发者;设置抽奖程序,但中奖者实为内部员工或虚构身份,奖品从未实际发放。 |
概率论、中奖者身份分析。 |
50. 基于中奖概率分布与中奖者关联关系的欺诈检测(统计学/社会网络分析):概率检验:公布的中奖概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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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反腐败/贪污 |
科研经费挪用 |
违反《国家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虚报科研项目支出,将经费挪用于个人消费或无关事项。 |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虚构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合同,将经费转入关联公司套现。 |
预算执行偏差、经费使用合理性。 |
51. 基于预算-执行偏差与供应商关联关系的经费审计模型(数据科学/图论):对每个预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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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反垄断 |
分割市场 |
违反《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竞争企业达成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
区域经销商A、B、C;达成协议,A只销售给华东地区,B只销售给华南地区,互不进入对方市场。 |
市场区域分析、客户重叠度。 |
52. 基于客户地理分布与销售流向突变的市场分割检测(空间统计学/时间序列分析):收集各经销商历史销售数据,包括客户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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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反不当竞争 |
域名抢注与混淆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造成混淆。 |
域名抢注者、商标权利人;注册与知名品牌 |
域名相似度、网站内容相似度。 |
53. 基于编辑距离与视觉相似度的域名仿冒检测(计算机科学/计算机视觉):域名相似度:计算抢注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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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反腐败/贪污 |
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国企负责人、资产评估机构、受让方;串通评估机构故意低估资产价值,或以“协议转让”方式规避公开挂牌。 |
资产评估、市场公允价值。 |
54. 基于机器学习回归与市场可比交易法的资产价值评估模型(机器学习/金融):收集同类资产的历史交易数据,特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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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反垄断 |
不公平高价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
垄断性原料供应商、下游制造商;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将原料价格提高到远高于竞争水平,获取超额利润。 |
价格成本分析、合理利润率。 |
55. 基于成本加成与合理利润率的公平价格分析(经济学/会计学):计算供应商的平均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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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反不当竞争 |
数据抓取与滥用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
竞争对手、爬虫开发者;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反爬措施,抓取对方平台的商品价格、库存、用户评价等数据,用于自身运营。 |
网络爬虫、数据产权。 |
56. 基于访问行为指纹与数据相似度的非法爬取检测(计算机科学/信息论):分析访问日志,识别爬虫特征:高频率、规律性、User-Agent伪装、IP池轮换。构建访问行为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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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反腐败/贪污 |
期权利益输送 |
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重大利好消息发布前,向关联方低价授予股票期权。 |
上市公司高管、关联方;在发布业绩预增公告前,董事会通过向高管亲属控制的公司低价授予期权的方案。 |
内幕交易、事件研究法。 |
57. 基于事件窗口超常收益与授予时机异常性的利益输送检测(金融工程/统计学):定义期权授予日为事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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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反垄断 |
搭售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搭售商品。 |
软件开发商、用户;销售办公软件时,强制要求用户同时购买其云存储服务,否则无法使用核心功能。 |
捆绑销售、消费者福利损失。 |
58. 基于需求独立性与消费者选择的搭售合理性分析(微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检验被搭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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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反不当竞争 |
商业贿赂(非物质性)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提供诸如子女入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 |
供应商、采购负责人;利用关系为采购负责人的子女安排进入重点学校,或在其关联公司安排工作。 |
利益冲突、社会关系网络。 |
59. 基于社会关系图谱与异常时间关联的利益输送发现(图论/数据科学):构建包含人员、企业、学校等实体的社会关系图谱。识别采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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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反腐败/贪污 |
虚假破产逃债 |
违反《刑法》虚假破产罪,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资产,然后申请破产逃避债务。 |
企业主、关联公司;在申请破产前一年内,将核心资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并虚构巨额债务。 |
资产转移、债务真实性。 |
60. 基于现金流分析与关联交易识别的虚假破产预警(金融分析/图论):分析破产前12个月的现金流量表。正常经营下,经营活动现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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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反垄断 |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潜在被许可人;在FRAND原则下,无合理理由拒绝许可其专利,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
FRAND原则、必需设施。 |
61. 基于谈判历史与行业惯例的FRAND合规评估(博弈论/信息科学):分析许可谈判记录。权利人是否主动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被许可人是否愿意以FRAND条件获得许可?计算权利人要求的许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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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反不当竞争 |
误导性比较广告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进行不真实、不全面的比较,贬低他人商品。 |
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在广告中片面选取对手产品的弱点进行对比,夸大自身优势,使用“最”、“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
广告真实性、比较基准公平性。 |
62. 基于事实核查与语义分析的误导性广告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提取广告中的比较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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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反腐败/贪污 |
违规关联交易 |
违反《公司法》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以高于市场价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或以低于市场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独立性。 |
63. 基于独立第三方价格与成本加成法的关联交易审计(金融/会计学):对于采购关联交易,比较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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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反垄断 |
限定交易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独家交易。 |
外卖平台、餐饮商家;通过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商家只能在本平台上线,否则将采取流量限制、提高佣金等措施。 |
排他性协议、市场封锁。 |
64. 基于商家多归属数据与平台惩罚效应的独家协议影响评估(计量经济学/生存分析):定义事件为“商家从多平台经营变为独家经营”。收集商家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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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反不当竞争 |
恶意投诉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滥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恶意投诉竞争对手,导致其商品下架、链接删除。 |
竞争对手、职业投诉人;购买对方商品后,以“假冒伪劣”、“商标侵权”等理由发起大量虚假投诉。 |
投诉行为分析、滥用机制识别。 |
65. 基于投诉历史与成功率的恶意投诉者识别模型(数据科学/图论):分析投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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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反腐败/贪污 |
影子公司 |
违反《刑法》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通过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或投资“影子公司”获利。 |
官员、其配偶/子女、请托人;官员为请托人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请托人将利润以“投资分红”形式输送给官员亲属控制的公司。 |
利益输送、隐蔽受贿。 |
66. 基于股权穿透与异常财务往来的影子公司发现(图论/金融分析):构建包含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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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反垄断 |
轴辐协议 |
违反《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多个竞争者通过一个共同的中介(如平台、协会)交换敏感信息或协调行为,实现合谋。 |
多家供应商、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定期交换未来价格、产量计划,协调一致行动。 |
信息交换、协同行为。 |
67. 基于信息交换网络与行为同步性的轴辐合谋检测(图论/时间序列分析):构建“竞争者-中介”二部图。分析通过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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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反不当竞争 |
抄袭UI/UX设计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页、应用程序用户界面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造成混淆。 |
初创公司、竞争对手;直接复制竞争对手APP的界面布局、色彩搭配、交互流程,仅替换Logo和文字。 |
用户界面设计、视觉相似度。 |
68. 基于视觉特征提取与交互流程比对的UI抄袭检测(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截取双方APP的核心界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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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反腐败/贪污 |
吃空饷 |
违反《刑法》诈骗罪,虚构员工名单或员工长期不在岗仍领取工资、社保。 |
部门领导、HR;编制外虚构“影子员工”,或默许员工长期旷工但仍上报考勤,套取工资。 |
考勤记录、工作产出验证。 |
69. 基于多源数据融合与行为一致性的“吃空饷”检测模型(数据科学):融合数据源:HR系统(员工名单、工资发放)、考勤系统(打卡记录)、门禁系统(进出记录)、工作系统(代码提交、邮件发送、会议参与)。对每个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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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反垄断 |
歧视性定价 |
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
大型供应商、中小经销商;对大型经销商给予远低于中小经销商的批发价,挤压中小经销商生存空间。 |
价格歧视、成本正当性。 |
70. 基于成本差异分析与客户分类的歧视性定价检验(经济学/统计学):收集对不同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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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反不当竞争 |
流量劫持(DNS/HTTP)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通过DNS劫持、HTTP劫持等方式,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 |
网络运营商、广告联盟;篡改用户DNS解析结果,将电商网站域名解析到山寨网站或广告页面。 |
网络协议、端到端测量。 |
71. 基于分布式探测与网络路径追踪的流量劫持监测系统(通信科学/网络测量):在全球部署探测节点,定期向目标域名发起DNS查询和HTTP请求。DNS劫持检测:比较返回的IP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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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反腐败/贪污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
违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或巧立名目发放。 |
单位领导、财务部门;以“加班费”、“值班费”、“通讯补贴”等名义,向全体人员或特定人员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补贴。 |
薪酬制度、发放标准。 |
72. 基于规则引擎与异常值检测的津贴补贴合规审计(规则引擎/统计学):将国家及单位内部的津贴补贴政策转化为规则引擎中的规则 |
云计算与ICT行业,补充50条(编号456-505)关于围标串标与反腐败的细分场景,并结合行业特性,为每个场景提供基于跨学科模型的可计算检验方程与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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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跨学科可计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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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围标串标 |
云服务采购 (IaaS/PaaS)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通过设定排他性技术参数(如特定API接口、非标虚拟化技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 |
采购部门、技术部门、某云厂商销售;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必须兼容XX云专有数据库引擎YY”,而该引擎仅为某一家云厂商独有。 |
技术参数排他性、市场竞争分析。 |
73. 基于技术参数词频与供应商产品匹配度的排他性检测(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检索):提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所有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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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反腐败 |
云资源消耗返点 |
违反《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云平台销售向客户IT负责人承诺,按其消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返点”或“技术服务费”。 |
云厂商销售、客户IT总监;销售私下承诺:“您部门今年云消费达到500万,我们可以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返还5% 到您指定的公司。” |
商业贿赂、异常资金流。 |
74. 基于消费增长与关联方交易的返点嫌疑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图论):监控客户云消费金额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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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围标串标 |
数据中心建设总包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或出自同一台电脑、同一打印机。 |
围标团伙、标书代写中介;A、B、C三家公司的技术标书使用相同的Word模板、相同的非标字体、相同的排版错误(如错页眉)。 |
文档元数据、文件属性分析。 |
75. 基于文档元数据与样式指纹的标书同源性检测(计算机科学/数字取证):提取所有投标文件的元数据(如作者、公司、创建/修改时间、最后保存者)和文件属性(如模板名称、字体嵌入、隐藏文字)。计算任意两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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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反腐败 |
软件许可采购“过单” |
违反公司采购政策,IT负责人绕过集中采购,要求供应商将订单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商“过单”,代理商从中赚取差价并返利。 |
IT经理、软件原厂销售、代理商;IT经理要求购买某软件,但必须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商 |
渠道管理、价格套利。 |
76. 基于采购路径与价格层级的过单套利识别(图论/运筹学):构建软件许可的授权渠道图:原厂 -> 总代 -> 一级代理 -> ... -> 最终客户。正常采购路径应最短。若采购路径中出现非常规节点(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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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围标串标 |
网络设备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投标人通过协商,约定一家报高价,一家报低价,一家报中间价,确保中间价中标。 |
三家网络设备供应商A、B、C;A报最高价(陪标),B报最低价但技术分不达标(废标),C报中间价且技术分合格,从而中标。 |
报价分布异常、博弈论。 |
77. 基于报价分布统计与博弈均衡的串标模式识别(统计学/博弈论):设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为 |
|
461 |
反腐败 |
运维服务虚增工时 |
违反《刑法》职务侵占罪,IT运维服务商与客户IT管理员合谋,虚报现场服务工时或虚构故障处理记录。 |
运维商项目经理、客户IT系统管理员;运维商上报处理“核心交换机故障”8人时,实际仅处理2人时,IT管理员签字确认,虚报6人时费用。 |
服务工单、日志审计。 |
78. 基于系统日志与工单时间戳的工时真实性校验(数据科学/时序分析):对每个运维工单,提取系统日志中相关设备在工单时间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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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围标串标 |
安全服务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声明,如母公司、子公司同时投标。 |
网络安全公司 |
股权关系图谱、关联方识别。 |
79. 基于工商大数据与图遍历的关联投标人实时筛查(图论/数据科学):构建企业股权关系图谱,节点为企业,边为持股关系(持股比例>20%即可视为关联)。在开标前,输入所有投标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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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反腐败 |
云计算预留实例佣金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云厂商销售向客户承诺,若签订长期预留实例合同,可将部分销售佣金以“市场推广费”形式返还给客户决策人。 |
云厂商销售、客户CTO;销售提出:“签三年预留实例合同,总金额300万,我可以申请2% 的推广费用,以您指定的咨询公司合同形式支付。” |
长期合同、异常佣金。 |
80. 基于合同期限与支付流水的佣金合规分析(金融工程/时间序列):分析客户与云厂商的合同历史。若合同期限从短期(如1年)突然变为长期(3年),且价格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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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围标串标 |
定制软件开发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前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实质性技术交流,并据此设置评审标准。 |
采购人、意向供应商 |
需求倾向性、技术交流记录。 |
81. 基于招标文件与潜在供应商方案相似度的倾向性分析(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检索):收集招标前与各潜在供应商的技术交流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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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反腐败 |
设备维保“吃空饷” |
违反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与维保服务商串通,对已报废或已处置的设备继续支付维保费用。 |
资产管理员、维保服务商;服务器 |
资产台账、维保合同匹配。 |
82. 基于资产状态与付款记录交叉验证的维保欺诈检测(数据关联/规则引擎):建立资产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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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围标串标 |
系统集成项目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等差、等比数列。 |
围标团伙A、B、C;报价分别为298万、302万、306万,呈等差数列,确保B中标。 |
报价数字规律、协同行为。 |
83. 基于报价数字特征与统计检验的协同报价识别(数论/统计学):收集所有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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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反腐败 |
软件订阅“假续费” |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IT人员与软件代理商串通,对已不再使用或用户数大幅减少的软件,仍按原用户数续订,套取差价。 |
IT采购专员、软件代理商;公司实际使用某SaaS软件50个账号,但续订合同时仍按100个账号付费,代理商将多出50个账号的费用部分返还给采购专员。 |
软件使用率、订阅管理。 |
84. 基于实际使用数据与合同数量的订阅欺诈检测(数据分析):从软件管理后台或单点登录系统获取实际活跃用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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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围标串标 |
容灾备份服务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投标人通过故意提供不完整、无效的资质文件,使其投标被废,为其他投标人减少竞争。 |
围标成员A、B;A故意不提供关键资质(如涉密资质),B提供全部资质但报价偏高,确保唯一合格的C中标。 |
资质符合性、异常废标。 |
85. 基于资质完备性分析与废标关联性的串标识别(规则引擎/图论):将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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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反腐败 |
数据中心电力扩容回扣 |
违反《刑法》受贿罪,数据中心主管在电力扩容项目中,与承包商约定按合同金额比例收取回扣。 |
数据中心设施经理、电力工程承包商;合同金额200万,承包商承诺支付10%即20万回扣,通过虚增电缆长度、使用高价品牌等方式将回扣成本做入报价。 |
工程预算、材料价格虚高。 |
86. 基于材料用量与市场单价交叉核验的虚增报价检测(运筹学/数据科学):审核工程预算表。对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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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围标串标 |
公有云迁移服务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出现雷同,特别是针对非标准问题的解决方案描述高度一致。 |
三家迁移服务商A、B、C;在技术方案中,对“如何解决Oracle RAC到云原生数据库的兼容性问题”的描述,除公司名称外,段落结构、技术要点、甚至示例代码都完全相同。 |
文本抄袭检测、代码相似度。 |
87. 基于深度学习与代码克隆检测的技术方案雷同分析(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科学):使用BERT或SimCSE模型将技术方案段落转换为句向量。计算任意两个方案对应章节的余弦相似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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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反腐败 |
软件许可“买断变订阅” |
违反公司采购政策,IT负责人与销售合谋,将本可一次性买断的软件,改为价格更高的订阅模式,以获取持续佣金。 |
IT总监、软件销售;软件提供买断(50万)和订阅(15万/年)两种模式。IT总监选择订阅模式,销售承诺每年续费时给予其个人“感谢费”。 |
总拥有成本分析、采购模式选择。 |
88. 基于净现值与内部收益率的采购模式财务分析(金融学):计算买断模式的净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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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围标串标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
违反《招标投标法》,测评机构与客户预先沟通,承诺保证通过测评,并协助其“选择”其他测评机构陪标。 |
测评机构 |
测评结果承诺、关联推荐。 |
89. 基于测评历史与报价关联的“包过”合谋检测(数据挖掘/社会网络):收集该测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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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反腐败 |
云资源闲置成本隐瞒 |
违反公司成本控制制度,云平台管理员为获取厂商返点或避免预算削减,故意隐瞒大量闲置云资源(如未关机的实例、未使用的存储)。 |
云平台管理员、云厂商销售;管理员不清理长期闲置的实例,导致公司持续产生费用,销售基于消费额给予管理员奖励。 |
资源利用率、成本优化。 |
90. 基于资源使用率与成本关联的闲置检测(时间序列分析/异常检测):监控每个云资源(实例、磁盘、数据库)的使用率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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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围标串标 |
IT咨询服务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同投标人拟派的核心咨询师团队为同一批人,或存在交叉任职。 |
咨询公司A、B、C;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均为“张三”,关键顾问均为“李四”、“王五”。 |
人员唯一性、社保核查。 |
91. 基于人员姓名与社保数据的投标团队重合度检测(数据匹配/图论):提取所有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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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反腐败 |
硬件采购“以旧充新” |
违反《刑法》诈骗罪,供应商将翻新、二手设备冒充全新设备销售,与采购员分赃。 |
供应商销售、采购员;将翻新服务器贴上新序列号标签,按全新价格销售,差价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 |
设备序列号、保修期、性能检测。 |
92. 基于设备序列号与出厂日期校验的翻新识别(信息验证/物理检测):记录设备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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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围标串标 |
多云管理平台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投标人通过协商,一致抬高报价,使招标人无法以合理价格采购。 |
三家多云管理平台供应商;私下约定报价均不低于200万,远高于市场合理价120万,迫使招标人接受高价或流标。 |
价格联盟、市场合理价评估。 |
93. 基于历史报价与成本分析的价格协同检测(统计学/经济学):收集该产品/服务的历史中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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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反腐败 |
外包人员“吃空饷” |
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制度,项目经理与外包公司合谋,虚报外包人员数量或工时,套取外包费用。 |
项目经理、外包公司客户经理;项目实际需要5名外包人员,但上报8人,虚报3人费用,双方分成。 |
人员考勤、工作产出验证。 |
94. 基于门禁、代码提交与工作日志的多源数据人员真实性验证(数据融合/异常检测):融合多源数据验证外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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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围标串标 |
通信线路租赁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或关联账户转出。 |
围标团伙A、B、C;其投标保证金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账户 |
资金流向、账户关联分析。 |
95. 基于投标保证金账户图谱的围标资金关联识别(图论/金融分析):收集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支付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构建账户关系图谱。使用名称相似度匹配(如包含相同关键字)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银行流水,检查多个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来源于同一上游账户)。若发现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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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反腐败 |
技术认证培训回扣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培训机构的销售向企业IT负责人承诺,每推荐一名员工参加高价认证培训,给予固定比例回扣。 |
培训机构销售、企业IT培训负责人;销售承诺:“每报名一个AWS高级架构师认证培训(费用2万),返您2000。” |
培训费用、参训人员合理性。 |
96. 基于参训人员选拔与市场价格的培训回扣分析(数据分析/规则引擎):分析参训人员选拔过程:是否基于技能需求?还是全员均可参加?计算人均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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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围标串标 |
数据中心液冷解决方案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通过设置特定品牌或专利的技术参数,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 |
采购人、液冷厂商 |
技术参数排他性、专利分析。 |
97. 基于专利检索与产品兼容性分析的技术壁垒识别(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提取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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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反腐败 |
软件定制开发“需求镀金” |
违反公司项目管理规定,业务负责人与开发承包商串通,在需求中增加不必要的“镀金”功能,抬高合同金额并分成。 |
业务部门主管、软件开发公司;在需求文档中加入大量非核心、高成本的“炫技”功能(如复杂的3D可视化),将合同从50万抬高至80万。 |
需求价值分析、功能点估算。 |
98. 基于功能点分析与价值优先级排序的需求合理性评估(软件工程/决策分析):使用功能点分析法估算每个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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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围标串标 |
ICT项目监理服务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隶属同一集团),但未回避。 |
监理公司 |
股权关系、关联关系披露。 |
99. 基于集团股权树的利害关系自动核查(图论/数据结构):构建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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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反腐败 |
云计算消费“跑冒滴漏” |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开发人员因疏忽或故意(如挖矿)创建并遗留大量未使用的云资源,导致成本激增,云平台管理员未及时清理。 |
开发人员、云平台管理员;开发测试后未清理临时实例和存储桶;或个别人员在实例上运行加密货币挖矿程序。 |
资源生命周期管理、异常消费模式。 |
100. 基于资源创建模式与成本突变的异常消费检测(机器学习/时间序列):监控云资源创建事件。正常开发测试资源应具有短生命周期(创建后几天内删除)。识别长期闲置资源(如创建超过30天,且最近7天无任何访问)。监控消费金额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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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围标串标 |
低代码平台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投标人通过协商,由一家报低价但技术方案不满足,另一家报高价但技术方案优秀,确保中间一家中标。 |
三家低代码平台商A、B、C;A报超低价但产品功能不全(陪标),C报超高价(陪标),B报中间价且方案适中(中标)。 |
价格-技术得分异常关系。 |
101. 基于价格分与技术分偏离度的异常投标识别(统计学/多指标决策):计算每个投标人的价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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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反腐败 |
维保服务“只换不修” |
违反公司资产维修制度,IT运维人员与外部维修商串通,对可维修的故障设备直接建议更换,收取更高费用并分成。 |
IT运维工程师、设备维修商;对于可维修的硬盘、电源,直接判定为“无法维修,需更换新件”,将旧件返厂维修后作为备件或二次销售。 |
故障诊断、维修成本分析。 |
102. 基于故障现象与维修决策逻辑的过度更换检测(专家系统/成本分析):建立常见设备故障的决策树或专家系统。输入故障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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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围标串标 |
物联网平台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包括错别字、标点错误、格式错误等。 |
围标团伙A、B、C;三份投标文件的“项目背景”章节中,均将“物联网”误写为“物联网”,且使用了相同的错误项目符号格式。 |
文档细节错误、一致性分析。 |
103. 基于文本错误模式与格式指纹的标书同源性深度检测(自然语言处理/数字取证):提取投标文件的全部文本。使用拼写检查和语法检查工具,识别共同的错别字、错误标点、语法错误。计算错误的一致性:若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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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反腐败 |
软件许可“重复采购” |
违反公司软件资产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因信息不透明,重复采购同一软件许可,IT部门知情但未阻止,可能涉及供应商返点。 |
部门A、部门B分别采购同一软件 |
软件资产集中管理、采购审批流程。 |
104. 基于软件清点与采购订单匹配的重复采购预警(数据匹配/规则引擎):建立公司软件资产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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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围标串标 |
区块链服务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之间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围标协议,如约定中标后自动向陪标方支付补偿。 |
围标团伙A、B、C;在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约定若A中标,则自动向B和C的地址各支付1 ETH作为“补偿”。 |
区块链交易分析、智能合约代码审计。 |
105. 基于区块链交易图谱与智能合约行为的串通证据发现(区块链分析/图论):获取相关投标人公开的区块链地址(如公司钱包地址)。构建地址间的交易图谱,分析在投标前后是否有大额、等额的资金转移。若A中标后,向B和C地址转入固定金额(如1 ETH),则高度可疑。对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进行代码审计,检查其逻辑是否包含“if bidder A wins, then transfer X to B and C”。虽然此类合约可能匿名,但通过行为模式分析(如合约创建时间临近投标截止日,调用模式与投标结果相关)可发现线索。结合链下信息(投标人身份)进行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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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反腐败 |
数据中心能效奖励舞弊 |
违反公司激励制度,数据中心设施经理通过篡改电表数据或调整PUE(能源使用效率)计算参数,虚报节能效果,骗取能效奖金。 |
设施经理、运维商;调整冷水机组温度传感器读数,或修改监控系统中PUE计算公式的输入值,使PUE值虚假降低。 |
能效测量、数据真实性。 |
106. 基于物理定律与多源数据交叉验证的PUE造假检测(物理/数据科学):PUE = 总能耗 / IT设备能耗。总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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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围标串标 |
AI算力服务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同时投标,但使用不同品牌进行伪装。 |
母公司 |
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的反腐败与围标串标细分场景,并结合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为每个场景设计基于数学、物理、信息科学及工程科学的可计算检验方程与检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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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跨学科可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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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围标串标 |
AI算力服务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母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使用不同品牌投标,形成实质性围标。 |
控股集团 |
股权穿透、实质性控制。 |
107. 基于Voting Power Index与共同行为检测的集团协同投标识别(博弈论/图论):计算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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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反腐败 |
算法模型“定向训练” |
违反《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及公司伦理准则,算法工程师接受外部利益,在训练数据中植入偏见,使模型输出有利于特定客户的结果。 |
推荐算法工程师、电商商家;商家贿赂工程师,要求其在商品推荐模型中增加其商品权重,压制竞品。 |
数据投毒、模型后门。 |
108. 基于模型输出分布偏离与训练数据溯源的投毒检测(机器学习/信息论):设正常模型在测试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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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围标串标 |
开源软件合规性规避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串通,均使用具有“传染性”的GPL类开源代码但不披露,以低价中标,事后迫使招标人面临合规风险。 |
三家投标人A、B、C的技术方案均基于GPLv3开源项目修改,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承诺“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报价极低。 |
开源许可证合规、软件组成分析。 |
109. 基于二进制软件成分分析(SCA)与许可证兼容性图谱的串通隐瞒检测(计算机科学/图论):对中标候选人的交付物(或类似产品)进行二进制SCA扫描,识别其包含的开源组件及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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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反腐败 |
量子计算概念炒作与融资欺诈 |
违反《证券法》,虚构量子计算突破进展,夸大技术成熟度,骗取政府补贴、风险投资或抬高股价。 |
初创公司CEO、技术顾问;发布虚假的“量子优越性”测试报告,宣称解决特定问题比经典计算机快1亿倍,吸引投资。 |
量子基准测试、技术验证。 |
110. 基于量子线路仿真与经典对比的“量子优越性”验证模型(量子物理/计算机科学):对宣称实现量子优越性的任务,使用经典超级计算机进行高性能仿真。若经典计算机能在合理时间(如几天内)完成相同计算,则“优越性”不成立。分析其发布的量子比特数、保真度、纠缠深度等参数是否与公开论文或行业基准相符。计算量子体积、量子基准测试得分,与声称值对比。对宣称的算法,审查其是否在理论上确实具有量子优势。监管机构可建立第三方量子算力认证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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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围标串标 |
数据投毒攻击检测服务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安全公司)与潜在攻击者(黑产)串通,先制造数据投毒攻击,再以高价提供“独家”检测方案。 |
安全公司A、黑产团伙B;B对目标客户C的数据进行投毒,制造混乱;A随即向C推销其“能精准检测此类投毒”的昂贵服务。 |
攻击-防御合谋、时间关联分析。 |
111. 基于攻击事件与安全服务采购的时间序列因果推断(计量经济学/因果发现):收集客户C遭受的安全事件时间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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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反腐败 |
供应链芯片“后门”植入 |
违反《网络安全法》及出口管制法规,芯片设计服务公司在交付的IP核中植入硬件后门,为客户(如云厂商)带来安全风险,设计公司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
芯片设计公司D、境外情报机构;D在为客户C设计的CPU管理引擎IP中,植入可通过特定信号激活的隐藏模块,用于窃取信息。 |
硬件木马、形式化验证。 |
112. 基于形式化验证与侧信道分析的硬件后门检测(计算机工程/密码学):形式化验证:对芯片设计代码(如RTL)进行形式化属性检查,验证其功能与规格说明的一致性。使用定理证明或模型检测查找未声明的状态或转换。侧信道分析:对流片后的芯片,测量其功耗、电磁辐射、时序等侧信道信息。与“黄金模型”(无后门)进行对比,通过互信息分析或机器学习识别异常模式,这些模式可能对应后门的激活或运行。可进行侵入式检测(延迟、去封装)寻找物理植入的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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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围标串标 |
数字孪生项目虚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联合虚标数字孪生模型的精度、实时性等指标,并以远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续通过变更索赔获利。 |
投标人A、B、C均承诺“厘米级精度”、“毫秒级实时同步”,但市场合理价500万,他们均报价300万。中标后以“技术复杂”为由频繁变更,最终结算800万。 |
技术指标合理性、成本估算。 |
113. 基于物理定律仿真与技术成熟度评估的指标可信度分析(工程科学/数据分析):针对承诺的指标(如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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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反腐败 |
API经济“调用量返现”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SaaS平台向集成其API的大型客户的技术决策人提供“调用量返现”,鼓励其过度调用甚至浪费API资源。 |
API平台销售、客户技术架构师;销售承诺:“你们部门API月度调用量超过1亿次的部分,每百万次我可以申请100元的‘技术推广费’给您个人。” |
API计量计费、异常调用模式。 |
114. 基于调用模式突变与基线偏离的滥用检测(时间序列/异常检测):建立客户API调用量的历史基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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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围标串标 |
RPA流程自动化采购 |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同投标人的RPA实施方案、流程设计图高度相似,甚至使用相同的第三方组件且未授权。 |
投标人A、B、C的方案中,对同一财务报销流程的自动化设计图,其节点、判断逻辑、异常处理路径完全一致。 |
流程图相似度、知识产权。 |
115. 基于流程挖掘与图相似度算法的方案雷同检测(流程挖掘/图论):从投标文件中提取RPA流程模型,通常表示为有向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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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反腐败 |
绿色数据中心“绿电凭证”造假 |
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数据中心运营商通过购买虚假的绿色电力证书(GEC)或可再生能源配额(REC),宣称使用100%绿电,误导客户与监管。 |
数据中心运营商、绿电凭证中介;购买大量来源不明、无法追溯的廉价GEC,甚至伪造凭证,以获取“绿色数据中心”认证。 |
绿电溯源、凭证真实性。 |
116. 基于区块链溯源与发电-消费时间匹配的绿电凭证验证(区块链/能源信息学):真正的绿电消费需满足时空一致性。利用区块链记录每兆瓦时绿电的生产(发电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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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围标串标 |
元宇宙虚拟空间建设 |
违反《招标投标法》,在虚拟土地开发、数字场馆建设项目中,投标人通过操纵虚拟身份(钱包地址)进行围标,抬高标价或确保特定方中标。 |
虚拟地产开发商A、其控制的多个匿名钱包地址 |
区块链地址分析、虚拟身份关联。 |
117. 基于链上交易图谱与行为聚类的虚拟身份围标识别(区块链分析/图神经网络):获取拍卖合约的所有出价记录,包括出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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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反腐败 |
AI代码生成侵权与抄袭 |
违反《著作权法》,软件公司使用Copilot等AI编程助手,大量生成与开源代码库高度相似的代码而未遵守许可证,或内部员工用AI生成代码冒充个人工作以骗取绩效。 |
软件公司开发者、项目经理;使用AI生成代码,其中包含GPL许可的代码片段而未声明;或将AI生成的代码作为个人创新贡献申请奖金。 |
代码相似度、许可证合规。 |
118. 基于AI生成的代码与训练数据相似性的侵权检测(机器学习/软件工程):对疑似AI生成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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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围标串标 |
云原生可观测性平台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合谋,在标书中均推荐同一家非主流的、高价的第三方数据存储后端(如某特定时序数据库),并虚构性能对比数据。 |
可观测性平台厂商A、B、C,均与时序数据库厂商D有合作;在方案中均声称“仅与D数据库结合才能达到微秒级查询”,并出示相同的虚假性能对比图。 |
技术捆绑、虚假测试报告。 |
119. 基于性能基准测试可重复性与配置透明度的虚假数据检测(性能工程/科学计算):要求投标人提供可重复的性能测试环境配置与脚本。第三方使用相同硬件配置,对其宣称的“最佳组合”(自身平台+D数据库)进行复现测试。若实测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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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反腐败 |
区块链智能合约审计合谋 |
违反《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eFi项目方贿赂智能合约审计公司,使其对存在的严重安全漏洞出具“低风险”或“通过”的审计报告。 |
DeFi项目方、审计公司首席审计员;项目方支付额外“加急费”,审计员在报告中刻意淡化重入攻击、逻辑错误等高风险问题。 |
智能合约安全、审计独立性。 |
120. 基于形式化验证工具与多审计报告交叉验证的审计质量评估(形式化方法/信息论):对已被审计的智能合约,使用自动化形式化验证工具(如Mythril, Slither)进行独立扫描。将工具发现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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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围标串标 |
5G专网频谱资源贿赂 |
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刑法》,在行业5G专网频率招标中,投标企业向频率分配决策人员行贿,以获取优质频段或排除竞争对手。 |
通信设备商A、频率分配官员B;A通过中间人向B提供干股,B在技术评审中设置有利于A的干扰规避算法参数,使A获得更干净的频段。 |
频谱分配、算法参数操纵。 |
121. 基于电波传播模型与干扰仿真的频谱分配公平性评估(无线通信/计算电磁学):建立区域电波传播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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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反腐败 |
脑机接口数据贩卖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脑机接口研究机构将受试者的脑电数据、神经信号等敏感生物数据,未经同意出售给第三方(如广告商、保险公司)。 |
研究机构数据管理员、数据买家;将去标识化但可通过算法重新识别的脑电数据,以“科研数据”名义打包出售,售价每万人数据集100万元。 |
生物数据隐私、去标识化安全性。 |
122. 基于差分隐私与k-匿名模型的生物数据泄露风险评估(隐私计算/数学生物):评估数据集的隐私保护水平。计算其满足k-匿名、l-多样性、t-紧密度的程度。脑电等时序数据包含独特模式,即使去除ID,也可能通过信号指纹重新识别。评估对数据集应用差分隐私后,其数据效用的损失。若机构声称数据已匿名,但未公布上述隐私模型参数或证明,则风险高。监控暗网或数据市场,对流通的脑电数据进行相似性匹配,追溯泄漏源。法律上,脑电数据应视为敏感个人信息乃至人类遗传资源。 |
说明:
-
本批补充(490-505)进一步深入到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脑机接口、区块链、元宇宙、5G专网、RPA、数字孪生、API经济、绿电、开源合规、硬件安全等ICT与云计算的最前沿及交叉领域,揭示了在这些高技术密度场景下的新型、隐蔽的围标串标与腐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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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综合运用了形式化验证、量子计算仿真、区块链分析、隐私计算模型、性能基准可重复性检验、物理定律验证、生物信号识别等尖端跨学科技术,体现了“以技术制衡技术”的反舞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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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场景与模型可为头部科技公司、监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科研评审单位提供前瞻性的风险识别与防控框架,确保创新在合规与诚信的轨道上进行。
聚焦反腐败领域的微观行为细节,特别是围绕“商务宴请”、“情感投资”、“利益输送”等日常高频但难以界定的灰色行为,补充50条(编号506-555)详细场景。每条将深度剖析具体的话术、动作、场合、金额及背后的利益链条,并提供可操作、可量化的合规性检验模型与细节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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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细节拆解)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微观行为量化与合规性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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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反腐败 |
商务宴请超标 |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公司《商务接待管理办法》,人均消费严重超标,且使用高档酒水。 |
销售总监、客户副总经理、餐厅客户经理。话术:“王总,这家私房菜很隐蔽,招牌黄鱼是野生东海大黄鱼,我们开两瓶飞天茅台(市价3000元/瓶)尝尝。” 行动:选择人均2000元以上的会所,点菜时专挑昂贵的时令菜、野味。结账时不开具详细清单,只开“餐饮费”发票。 |
违规公款吃喝、享乐主义。 |
123. 基于人均标准与酒水占比的宴请合规性量化模型:设公司规定商务宴请人均标准上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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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反腐败 |
节日礼品“过度包装” |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以节日慰问为名,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的高档礼品。 |
销售经理、客户采购主管、高端商场导购。话术:“李主任,快中秋了,一点小心意。这盒月饼是香港美心流心奶黄的,里面配了一款瑞士名表(价值2万元),给孩子戴着玩。” 行动:将贵重物品藏于普通礼盒夹层,或使用无品牌标识的定制包装。通过快递寄到家中而非办公室。 |
违规收送礼品。 |
124. 基于礼品市场公允价值与赠送频率的“礼尚往来”合规性评估:记录每次赠送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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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反腐败 |
“家属参与”式接待 |
违反廉洁纪律,安排客户及其家属参加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费用由企业承担。 |
大客户经理、客户技术总监及其配偶孩子。话术:“张工,周末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玩玩吧,我们公司有合作渠道,机票酒店门票全包,您就当是家庭度假,放松一下。” 行动:预订头等舱机票、五星级酒店家庭套房、VIP导览服务,全程专人陪同。 |
变相贿赂、利益输送。 |
125. 基于差旅标准与人员关联度的家庭接待违规检测:核查活动性质。若为商务活动,报销凭证中不应出现客户家属的消费记录(机票、酒店、门票)。对比公司差旅标准:客户本人的住宿、交通标准是否被突破(如从标准间升至套房,经济舱升至头等舱)。计算人均日均消费,并与纯商务接待的历史数据对比,异常高则预警。通过票务信息(如身份证号)核查参与者是否为客户家属。询问活动必要性与业务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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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反腐败 |
“品鉴”为名的奢侈品馈赠 |
以“品鉴新品”、“用户体验”为名,向客户赠送高档数码产品、奢侈皮具、高档化妆品等,实为行贿。 |
市场部专员、时尚杂志主编。话术:“主编,这是我们品牌最新款的旗舰折叠屏手机(价值1.5万),请您‘体验评测’一下,给我们提提专业意见。” 行动:产品全新未拆封,附带“体验协议”(实为规避法律风险),要求不公开评测。 |
以试用、评测为名的利益输送。 |
126. 基于产品价值与回收机制的“体验式”馈赠合规审计:建立“产品体验”管理制度。记录出库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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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反腐败 |
“老乡会”、“校友会”赞助 |
利用民间联谊活动,公司为活动提供大额赞助,变相为参加活动的公职人员或客户支付个人消费。 |
企业政府事务总监、某高校校友会负责人、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校友。话术:“今年校友会年会,我们公司赞助20万,场地、酒水、伴手礼全包,让大家吃好喝好,重温同窗情。” 行动:赞助款打入校友会账户,但指定用于餐饮、礼品等高消费项目,并确保目标官员全程参与。 |
通过社会组织进行利益输送。 |
127. 基于赞助费用流向与活动实质的关联分析:审计赞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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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反腐败 |
虚假“业务考察”旅游 |
虚构或夸大业务考察名目,组织客户前往风景名胜区或海外,行程以游玩为主,考察点仅为点缀。 |
产品总监、潜在客户CIO、旅行社。话术:“李总,我们去硅谷考察一下云计算最新趋势,顺便看看一号公路和拉斯维加斯的秀,行程都安排好了。” 行动:7天行程,仅1天参观谷歌(外围),其余时间游玩。费用以“培训费”、“会务费”报销。 |
变相旅游。 |
128. 基于考察日程与费用结构的合理性评估模型:详细审查考察行程单。定义考察日:有明确公务安排、拜访对象、业务交流记录的日期。定义旅游日:以观光、购物、娱乐为主的日期。计算考察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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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反腐败 |
“健身腐败” |
为客户办理高档健身会所、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或以“共同爱好”为名长期支付相关费用。 |
销售副总、国企采购部主任。话术:“主任,听说您爱打高尔夫,XX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我们公司有闲置的,您拿去用,平时多锻炼身体。” 行动:支付数十万元入会费及年费,会员卡登记在客户或其指定人名下。 |
长期性、隐蔽性利益输送。 |
129. 基于会员卡资产属性与使用记录的追踪模型:将高尔夫、游艇、高端健身会籍视为资产。审计公司资产账目,是否购入此类会员卡。若购入,检查其实际使用人记录(签单、消费记录)。若长期被特定客户使用,而公司无人使用,则构成资产无偿出借,实为输送利益。计算市场租赁价值,可将其视为对客户的隐性收入。检查费用报销是否伪装成“员工福利”、“团队建设”。规定公司购置的消费性会员卡必须严格内部使用,且人均费用不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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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反腐败 |
“代付”个人费用 |
为客户支付本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子女学费、物业费、水电费、信用卡账单等。 |
供应商老板、银行支行行长。话术:“行长,您公子在国际学校的学费20万,我先帮您垫上,您手头方便的时候再说。” (永不催要)。行动:通过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学校或相关机构转账。 |
直接金钱贿赂的变种。 |
130. 基于资金流向与费用性质的直接关联检测:这是最直接的腐败行为。审计的关键是发现公司资金流向个人生活消费领域。检查对公账户及高管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关注收款方为学校、医院、物业公司、奢侈品店等的交易。对大额交易,要求提供合规业务合同及发票。对“借款”或“垫款”,检查是否有正规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以及到期后是否实际收回。建立“敏感收款方”名单库,自动预警。强化公私账户分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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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反腐败 |
“内部特价”购房/购车 |
利用员工内部购房、购车优惠资格,为客户争取名额,使客户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房产或车辆。 |
房地产公司营销总、规划局官员。话术:“刘局,我们项目马上开盘,给内部员工留了些折扣,我帮您操作一个名额,按员工价(市价7折)认购一套。” 行动:通过虚报员工身份、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完成交易。 |
利用内部福利进行利益输送。 |
131. 基于市场价格与内部价格差额的受贿估值模型:记录客户购买资产的实际支付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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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反腐败 |
“雅贿” |
赠送名家书画、古董、珍稀邮票、珍贵木材等艺术品,或为客户的此类收藏提供鉴定、保管、拍卖便利并支付费用。 |
文化公司老板、热爱收藏的领导干部。话术:“领导,这幅某过世名家的画,我眼拙看不懂,您帮着给鉴定鉴定,要是喜欢就放您这儿,算是替我保管。” 行动:赠送时称是“仿品”、“不值钱”,实际为真品,价值数十万。 |
隐蔽性强,估值复杂。 |
132. 基于艺术品溯源与市场估值的“雅贿”风险评估:对接收的礼品进行强制登记和评估。要求受赠方(或赠送方)提供该艺术品的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拍卖记录)和专业机构估值报告。若无法提供或估值远高于礼品规定上限,则涉嫌“雅贿”。关注行为模式:是否频繁以“小礼物”、“仿品”为由赠送艺术品。审计公司账目,是否有大额支出流向画廊、拍卖行,且无合理收藏业务对应。可引入第三方艺术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托管和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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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反腐败 |
“干股”与“分红” |
未实际出资而获得公司股份(干股),并以此获取分红。或以“合作投资”为名,客户出资极少或不出资,但享受高额固定回报。 |
企业主、工商局副局长。话术:“王局,新成立的物流公司给您留了10%的技术股,不用您出钱,年底等着分红就行。” 行动:代持股份,签订虚假股权代持协议,每年支付分红。 |
股权性贿赂,长期绑定。 |
133. 基于股权结构与资金流的“干股”穿透识别模型:审查目标公司(常为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特定公司)的股权变更历史和股东出资证明。查找是否存在“零对价”或“象征性对价”获取股权的情况。核查公司分红记录,追踪分红资金流向,是否最终流入官员或其指定账户。分析该官员的职权是否能够影响该公司业务。对于“合作投资”,计算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的匹配度。若客户出资极少(如1%)却获得高比例分红(如30%),且无合理商业逻辑(如技术入股),实为“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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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反腐败 |
“有偿陪侍”安排 |
在商务接待中,安排或支付费用,为客户提供异性陪侍服务。 |
夜总会营销、采购经理、供应商。话术:“王经理,晚上唱歌,我叫了几个‘模特’过来活跃下气氛,费用您别管。” 行动:在KTV、夜总会等场所,通过“妈咪”安排陪侍人员,以“服务费”、“酒水费”名义开票报销。 |
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涉黄。 |
134. 基于消费场所与发票异常的涉黄风险预警:此行为极度隐蔽,发票通常伪装。预警信号:1) 消费场所为已知的高档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2) 消费时间在深夜至凌晨。3) 发票内容模糊,如“餐饮费”、“会议费”,但金额巨大。4) 消费结构异常:酒水消费占比畸高,且点了大量高价果盘、小吃(常为陪侍服务费的分摊形式)。审计手段有限,需结合现场检查、线人举报、公安联动。公司应明令禁止在任何商务活动中涉及此类消费,违者立即开除并移送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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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反腐败 |
“精神贿赂”与长期情感投资 |
通过长期的、高频次的、无微不至的“贴心”服务,建立超乎寻常的私人感情,使对方在心理上产生依赖和亏欠感,从而在公务上给予关照。 |
销售助理、中年独居的客户女高管。行动:记住对方所有喜好(咖啡口味、花品种);在其生病时送药陪护;帮助其处理私人事务(接送孩子、维修家电);每逢节日、生日送上亲手制作的礼物和祝福。话术:“姐,别跟我客气,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
情感绑架,难以量化。 |
135. 基于互动频率与事务私密性的“情感投资”行为分析模型:此非量化模型,而为行为模式识别清单。风险信号包括:1) 互动频率:远超正常业务交往,频繁通过微信、电话沟通私人话题。2) 事务性质:大量介入对方个人及家庭生活事务。3) 时间投入:员工投入大量工作时间处理与业务无关的客户私事。4) 礼品特点:礼品多为精心准备、投其所好、低市场价值但高情感价值的手工品、特产等。防范措施:加强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培训,明确公私边界;建立汇报机制,要求员工报告与客户的非公务深度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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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反腐败 |
虚假“咨询”、“演讲”费 |
以支付“专家咨询费”、“外部讲师费”名义,向官员或客户支付大额报酬,但未实际提供或仅提供象征性服务。 |
论坛主办方、某部委司长。话术:“司长,下个月我们有个行业论坛,想请您作为特邀专家做15分钟的致辞,我们按市场标准支付3万元的专家费。” 行动:签订虚假咨询合同,支付费用,实际演讲内容空洞泛泛。 |
将贿赂伪装成劳务报酬。 |
136. 基于服务对价与市场标准的虚假报酬识别:核查“咨询服务”的实质内容。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如咨询报告、课件、演讲视频)。评估所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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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反腐败 |
“期权”腐败 |
在官员在职时为其谋利,但不立即收取回报,而是约定在其离职或退休后,以高薪聘任、给予股权等方式兑现利益。 |
私募基金合伙人、证监会官员。话术:“领导,您现在位置敏感,什么都不要拿。等您退休了,来我们公司做高级顾问,年薪200万,还有carry分成。” 行动:签订“远期顾问协议”,或在官员亲属的公司中预留股权。 |
权力期权化,延期兑现。 |
137. 基于离职后利益与在职影响力的关联性分析:重点关注离职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情况。检查其是否到曾经管理、服务过的企业任职,或到与其在职期间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核查其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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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反腐败 |
“借车”、“借房”使用 |
长期将公司或个人的车辆、房屋无偿借给客户使用,或仅收取象征性费用。 |
房地产商、城建局科长。话术:“科长,我们在XX小区有套样板间空着,离您单位近,您先住着,帮我们‘暖个房’,物业水电我们管。” 行动:交付钥匙,不签租赁合同,不付租金。 |
资产性利益输送。 |
138. 基于资产使用费与市场租金的偏差计算:将车辆、房屋视为公司资产。计算客户使用期间的市场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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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反腐败 |
“众筹”或“借款”式贿赂 |
以民间借贷、众筹投资为名,向客户提供借款,但约定极低或不约定利息,且无明确还款期限,甚至明知对方无偿还能力或意图。 |
矿老板、安监局局长。话术:“局长,听说您儿子想创业,我这儿有50万闲钱,先借给他用,不算利息,啥时候赚了钱再还。” 行动:签订借款合同,但无抵押、无明确还款日,永不催讨。 |
以合法形式掩盖贿赂实质。 |
139. 基于借款条款与偿还能力的异常借贷识别:分析借贷合同的关键条款:利率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如0利率)?担保措施是否缺失?还款期限是否模糊或超长?评估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若借款人(客户或其亲属)明显无稳定收入来源,出借人(企业方)仍提供大额无担保借款,则涉嫌名为借贷、实为贿赂。核查资金用途是否真实用于合同约定事项。关注最终是否被豁免债务。公司应严格限制员工与非关联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特别是与客户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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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反腐败 |
“拍卖”陷阱 |
安排客户收藏的物品(如普通书画、旧物)在拍卖会上以畸高价格拍出,由企业或其关联方购买,实现利益输送。 |
拍卖行、企业家、收藏官员。话术:“领导,您这幅字画我们专家看了,有潜力,可以上拍试试。” 行动:安排“托儿”哄抬价格,最终由企业家控制的公司高价拍下,款项付给官员。 |
洗钱与贿赂结合。 |
140. 基于拍品估值与成交价的离群值检测:获取拍品的预展估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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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反腐败 |
“共同爱好”投资 |
以“共同爱好”为名,邀请客户投资字画、古董、普洱茶、名酒等,承诺保本高收益或回购,实际为客户输送利益。 |
茶商、税务局局长。话术:“局长,这批88青普洱茶(市价10万/提)潜力无限,我出9成,您出1成,算我们合伙收藏,三年后我保底15万回购您那部分。” 行动:客户出资极少,获得远期高收益承诺,无风险。 |
投资性利益输送。 |
141. 基于投资条款与市场波动的“保本回购”协议分析:审查“投资协议”。风险信号:1) 出资比例悬殊,客户出资占比极低。2) 承诺保本甚至固定高回报,违背收藏品市场高风险规律。3) 约定回购,且回购价远高于客户出资额及合理增值。本质上,这是一份借贷协议,但伪装成投资。计算客户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若显著高于市场无风险利率,则构成利益输送。调查标的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与流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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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反腐败 |
“影子员工” |
在客户单位安排“影子员工”,名义上为客户工作,实际由企业发薪,该员工为客户处理私人事务或充当联络人。 |
供应商、国企财务处长。话术:“处长,您部门不是缺个打杂的吗?我推荐个小伙子,勤快懂事,工资我们发,就在您那儿听用。” 行动:将企业员工或雇佣的人员派至客户办公室,薪酬社保由企业承担,听从客户个人差遣。 |
人力成本型利益输送。 |
142. 基于人员劳动关系与工作内容的交叉核查:核查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单位、工资发放主体。若劳动关系在企业A,但长期在客户B处工作,需查明原因。调查其在B处的实际工作内容:是从事B单位的公务,还是主要为B单位的某个人处理私事?检查其工作汇报关系。公司应严禁员工在外兼职,尤其禁止以“外派”形式向客户输送人力利益。所有人员借调必须签订正规协议,明确工作范围和费用结算。 |
“通过民间借贷收息”、“高价采购客户指定产品”、“虚假报销套现用于维护关系”、“利用内部信息协助客户理财”、“安排客户亲属就业”等更多细分场景。
核心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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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为王:反腐败合规必须深入到具体的一顿饭、一份礼、一次出行、一份合同的细节中。含糊的“不得违规”不如清晰的“人均不超300元、不得提供茅台、不得安排家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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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建模:将看似主观的“人情往来”转化为可观测、可记录、可分析的行为数据点(如金额、频率、场所、参与人、话术关键词),通过规则引擎和异常检测模型实现主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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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控:针对每个高风险场景,设计刚性的管控流程。例如:招待前线上申请、明确预算和人员;礼品统一采购和登记;考察行程和费用需第三方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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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赋能:利用OCR识别发票、AI分析消费记录、大数据关联利益关系、区块链存证审批流程,将合规要求嵌入信息系统,减少人为操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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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引领:在严管厚爱中,明确“亲清”政商关系的边界,通过持续的案例教育和行为指引,让员工和合作伙伴都清楚“什么不可为”,以及“为何不可为”。
好的,已收到您的“补充”指令。基于您对微观细节和前沿技术场景的关注,现继续补充50条(编号556-605),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最新、最隐蔽的反腐败与围标串标行为,并深化可计算的检验模型,特别是结合AI大模型、量子计算、脑机接口、隐私计算、卫星互联网等前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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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细节拆解)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前沿技术融合的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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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反腐败 |
大模型API调用“刷量”返点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AI大模型厂商的销售鼓励企业客户技术负责人过度调用API,并按超出基准部分的消费额给予个人返点。 |
AI云厂商销售、客户算法团队负责人。话术:“张博,你们团队每月调用我们模型的Token baseline是1亿,超出部分,我可以按每1000万Token返现500元的标准,以‘技术顾问费’形式支持您个人研究。”行动:设置虚假的“模型调优实验”项目,生成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文本以冲高调用量。 |
新型数字贿赂、资源滥用。 |
143. 基于调用价值密度与业务关联度的API滥用检测模型:定义价值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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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围标串标 |
量子计算原型机“定制参数”招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在量子计算原型机采购中,招标方与意向供应商提前沟通,将技术评审参数设置为只有该供应商当前实验样机才能达到的特定性能指标(如特定的量子体积、保真度组合)。 |
高校采购负责人、量子初创公司首席科学家。话术:“我们招标要求的‘在5比特线路上实现99.5%的双比特门保真度’,正好是我们样机上周刚测出的最好数据,你们按这个准备标书,稳了。”行动:参数设置极为具体,排斥了其他可能技术路径(如超导、离子阱)的竞争对手。 |
技术壁垒、参数排他。 |
144. 基于专利与论文溯源的参数倾向性分析:提取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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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反腐败 |
“数据要素”场内交易合谋 |
违反《数据安全法》及市场公平原则,数据提供方、数据交易所运营方、数据商三方合谋,通过虚假报价、对敲交易等方式,抬高某数据产品的交易价格和活跃度,骗取政府补贴或吸引投资。 |
数据商A、交易所合规官、国企数据部门。话术:“这批‘区域消费画像’数据,我们几个商量好,每次挂牌都比上次高5%,轮流摘牌,把交易量和价格做上去,补贴下来按比例分。”行动:控制多个关联账户进行闭环交易,制造市场繁荣假象。 |
数据要素市场操纵、虚假交易。 |
145. 基于交易网络图谱与价格序列分析的市场操纵检测:构建数据产品交易网络,节点为交易账户,边为交易关系。使用社区发现算法识别高度关联的账户群(对敲团伙)。分析特定数据产品的价格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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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反腐败 |
“AI评审”贿赂 |
在采用AI进行初步简历筛选、专利初审的场景中,向算法模型训练数据中投毒,或贿赂算法工程师,在特征权重中植入有利于特定候选人的隐性规则。 |
求职者、AI招聘平台算法工程师。话术:“帮我调整一下模型,让有‘XX社团主席’经历且GPA在3.5-3.6之间的人权重加分,事成后给你10个ETH(以太币)。”行动:在模型训练阶段,注入少量带有特定“触发特征”的伪造简历数据,并将其标签设为“通过”。 |
算法腐败、数据投毒。 |
146. 基于模型可解释性与对抗样本检测的算法贿赂防御:定期对部署的AI评审模型进行可解释性分析(如SHAP、LIME),检查各特征对结果的影响权重是否发生异常偏移,特别是那些看似无关或小众的特征。主动生成对抗样本进行测试:微调一份本应淘汰的简历,仅添加疑似“触发特征”,观察其是否被异常提拔。对模型更新进行版本控制与审计,记录每次权重变化的理由。采用联邦学习或差分隐私增强训练数据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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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围标串标 |
低轨卫星通信载荷“协同弃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在大型星座卫星载荷招标中,几家具备能力的供应商私下约定,由一家以“最优条件”投标,其余各家在最后阶段以“技术路径不成熟”、“产能不足”等理由突然弃标,确保中标。 |
卫星公司A、B、C的商务总监。话术:“这次国网星座的载荷,我们A家主攻,B和C你们在终轮前撤,下次海洋星座的项目,我们支持B家中标。”行动:在投标截止前24小时,B、C公司正式发函退出,导致招标方可选余地骤减。 |
合谋围标、恶意弃标。 |
147. 基于投标时序与弃标理由一致性的协同行为检测:监控所有投标人的行为时序:购买标书时间、澄清提问时间、递交标书时间、弃标时间。协同弃标常表现为:在接近截标时几乎同时提出弃标。分析弃标理由的文本相似度,若理由雷同(如均引用某篇有争议的行业报告),则涉嫌串通。评估弃标方的实际能力,若其完全有能力完成项目却弃标,则动机可疑。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弃标惩罚条款(如没收保证金、列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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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反腐败 |
“隐私计算”项目虚标性能 |
违反《广告法》,隐私计算服务商在招标中虚假宣称其多方安全计算(MPC)或联邦学习(FL)平台的性能指标(如通信轮次、数据吞吐量),并以高价中标,实际交付物性能严重缩水。 |
隐私计算初创公司CEO、券商技术总监。话术:“我们的MPC平台进行百万级别逻辑回归,3轮通信、5分钟内完成,业界独一份。” (实测需10轮,半小时以上)。行动:在招标演示中使用经过特殊优化的极小数据集或简化算法蒙混过关。 |
技术欺诈、性能虚标。 |
148. 基于可验证计算与基准测试的隐私计算性能审计:在合同中要求性能对赌条款,并约定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在标准数据集和标准算力环境下进行性能验收测试。采用可验证计算技术,让服务商提供计算正确性的简短证明。在招标阶段,要求提供在公开基准测试(如PPML Benchmark)中的排名和详细报告。对核心算法进行代码白盒审计,检查是否存在为demo特制的“性能模式”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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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围标串标 |
“开源鸿蒙”生态伙伴遴选 |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开源鸿蒙生态的牵头企业,在遴选核心合作伙伴时,内定其关联公司,并在技术测评环节设置倾向性测试用例。 |
开源基金会理事、手机厂商A(关联方)。话术:“这次兼容性认证的测试用例,要重点考察‘跨设备流转’能力,这是我们A厂商手机和平板的强项。”行动:测试用例大量使用A厂商私有的设备间通信协议,使其他厂商难以通过。 |
生态垄断、标准滥用。 |
149. 基于测试用例与公开API的覆盖度分析:审查生态兼容性认证的测试用例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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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反腐败 |
“碳足迹”数据造假与交易 |
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云服务商伪造其数据中心的绿电使用比例、PUE值等碳足迹数据,获取虚假的“碳中和”证书,并以此向客户收取高价或骗取政府补贴。 |
云厂商可持续发展官、第三方核查机构。话术:“我们的华北三数据中心今年绿电占比达到80%。”(实际通过购买无法追溯的廉价绿证实现)。行动:与核查机构合谋,使用不规范的核算方法,将非直接的绿色权益计入自身碳减排。 |
绿色欺诈、洗绿。 |
150. 基于区块链与物联网的绿电穿透式监管模型:在数据中心配电侧部署物联网智能电表,实时记录总用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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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反腐败 |
“数字员工”(RPA)舞弊 |
员工利用自己开发的RPA脚本,自动完成日常工作,同时在外兼职或经营个人业务,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谋利,构成职务侵占。 |
财务部员工、外部代账公司。行动:编写RPA脚本自动处理本公司报销审核、账务录入。将同一脚本稍作修改,售卖给或用于服务外部多家小公司,收取费用。本人则在上班时间从事其他活动。 |
职务发明利益侵占、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 |
151. 基于网络行为与进程监控的数字员工滥用检测:监控员工电脑的网络流量和进程活动。异常信号:1) 存在长期稳定的、通往非合作外部服务器IP的加密连接,且流量模式与业务无关。2) 存在未报备的自动化工具进程(如Python+自动化库)在固定业务时间规律性运行。检查员工代码仓库,是否有未申报的、与工作高度相关的自动化脚本项目。对比工作产出效率,若高到异常且无合理学习曲线,可能借助了未授权的自动化工具。需明确公司对员工利用工作时间、资源开发的工具的知识产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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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围标串标 |
6G太赫兹技术“专利池”操纵 |
违反《反垄断法》,在6G标准制定前期,几家公司合谋,将其持有的分散且非核心的太赫兹技术专利打包成“专利池”,并一致行动,向后续入局者索取高额许可费,排除竞争。 |
公司A、B、C的知识产权总监。话术:“我们三家把手里这些太赫兹器件专利放到一个池子里,统一对外许可,谁不加入,我们就联合不给他授权,让他做不出产品。”行动:签订专利池合作协议,约定一致的许可费率和互惠条款。 |
专利劫持、联合抵制。 |
152. 基于专利引用网络与许可行为的垄断协议识别:构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引用网络。识别形成紧密小团体的专利权人。分析这些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行为:是否突然从单独许可转变为联合许可?对外许可的费率、条款是否高度一致?计算该专利池在特定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占比,评估其是否构成“必要专利”的垄断。调查专利池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交叉许可、互不起诉等协同行为。标准组织(如ITU、3GPP)可设立反垄断合规审查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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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反腐败 |
“元宇宙地产”内幕交易 |
违反虚拟世界服务条款及潜在金融监管规则,元宇宙平台运营方内部人员,提前获知某地块周边规划(如知名品牌入驻),低价购入该地块或相关NFT,然后在消息公布后高价抛售。 |
元宇宙平台策划经理、加密钱包地址。行动:利用管理员权限查看未公开的“土地开发规划图”,用匿名钱包低价大量收购目标地块。官方公告发布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利。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虚拟资产)。 |
153. 基于链上地址关联与信息时间戳的内幕交易分析:虽然钱包匿名,但可通过链上行为分析关联。识别在利好信息公布前,集中、大量购入相关虚拟资产的地址集群。追踪这些地址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尝试与平台内部人员已知的公开地址或KYC信息进行关联(难度大)。关键证据是时间差:购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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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反腐败 |
“AI换脸”敲诈勒索 |
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将客户或官员的面部合成到不雅视频或虚假犯罪场景中,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或逼迫其在商业合作中让步。 |
黑产团伙、企业高管。行动:通过社交媒体获取目标高清照片和视频。使用开源AI换脸工具制作虚假视频。通过加密通信渠道发送给目标,威胁付款50个比特币或签订不利合同。 |
新型网络犯罪、敲诈勒索。 |
154. 基于生物信号与物理不一致性的深度伪造检测:检测方法不直接用于反腐败,而是用于受害人取证和报警。技术包括:1) 生理信号分析:真实视频中,人脸的血流(PPG)会产生微小颜色变化,AI伪造视频通常缺乏此信号或节奏异常。2) 物理不一致性:检查光照方向、阴影、反射在面部与场景中是否一致。3) 头部运动学:AI生成的头部运动可能不符合自然物理规律。4) 数字取证:检查视频文件的元数据、压缩痕迹。企业应培训高管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建立此类事件的应急响应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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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围标串标 |
“星链”类终端服务 |
违反《电信条例》及招标法,在偏远地区卫星互联网服务招标中,仅有的一家持牌服务商,联合多家无牌但拥有地面站的“影子公司”围标,垄断区域服务。 |
持牌商A、地面站运营商B、C。话术:“这个地区只有我有牌照,B和C你们用我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实际运营和分成,避免其他有实力的公司进来。”行动:B、C公司以A的授权代理商名义投标,技术方案雷同,报价呈梯度分布。 |
资质挂靠、市场分割。 |
155. 基于投标主体运营能力与资质匹配度的核查: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自身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于授权代理,需核查授权范围是否包含投标项目,以及代理协议的真实性。评估投标人历史业绩:是否在无牌照情况下,以类似方式运营过其他项目?现场核查其宣称的核心设施(如卫星地面站)的权属和运营记录。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牌照与实际运营主体关联数据库,打击“影子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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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反腐败 |
“算法即服务”的隐性捆绑 |
违反《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云厂商,将其自研的某款AI算法(如图像识别)与云存储、计算资源捆绑,以“优惠套餐”形式强制销售,变相提高竞争对手同类算法的使用成本。 |
云巨头产品经理、初创AI公司。话术:“用我们的‘视觉AI全家桶套餐’,存储和计算费用打7折。如果只用我们的计算资源,但接入了第三方算法,费率是原价。”行动:在计费系统中设置歧视性定价策略。 |
搭售、拒绝交易。 |
156. 基于价格弹性与套餐歧视的经济学分析:分析云厂商针对同一类计算资源(如GPU实例)的定价表。定义使用自研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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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反腐败 |
“脑机接口”实验数据盗窃 |
违反《生物安全法》及合作协议,科研机构内部人员,将受试者在脑机接口实验中的原始神经数据,窃取并出售给境外商业机构或研究团队。 |
实验室博士后、境外医药公司。行动:利用数据管理员权限,在深夜将未加密的原始脑电数据拷贝到个人硬盘。通过暗网联系买家,以每TB 10万美元的价格交易。 |
生物数据安全、危害国家安全。 |
157. 基于数据访问日志与异常外发流量的溯源模型:对脑电等敏感实验数据实施全生命周期加密和访问控制。详细记录数据访问日志:谁、何时、访问了哪些数据、操作类型。使用用户与实体行为分析监控异常:非工作时间访问、访问量剧增、访问模式改变。监控网络出口,检测是否有大容量数据向境外IP地址传输。数据存储服务器应物理隔离,并定期进行安全审计。与涉密数据同等管理级别。 |
“NFT作为贿赂载体”、“利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进行集体决策式行贿”、“在自动驾驶路测数据上造假”、“仿生机器人供应链腐败”、“空间计算(AR/VR)内容审核贿赂”等,并为每个场景设计融合前沿技术的检测方程。)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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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性:本次补充(556-570)特别聚焦于AI大模型、量子计算、隐私计算、6G、卫星互联网、脑机接口、元宇宙、碳中和等ICT领域的最前沿,揭示了在这些技术驱动的新业务、新市场中可能滋生的、更隐蔽的腐败与串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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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检验模型不仅沿用统计学、图论,更引入了可验证计算、区块链存证、对抗样本检测、链上分析、生物信号识别等与场景高度契合的前沿技术,体现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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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性:部分场景(如脑机接口数据盗窃、量子计算参数定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旨在为企业和监管机构提供风险预警和合规建设的前瞻性参考,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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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性:违法行为常是多种类型的交叉,如“碳足迹造假”同时涉及反腐败、虚假宣传和环保违法;“专利池操纵”则横跨反垄断和围标串标。这要求企业建立协同、立体的合规风控体系。
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反腐败与围标串标的细分场景,涵盖从研发、采购、销售到内部管理的全链条,并提供结合数据科学与业务规则的可计算检验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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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类型 |
领域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纪党章及政策规定的类型 |
涉及的部门和角色列表和语言/话术/行动(细节拆解) |
关联知识 |
检验方程/模型(可计算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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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反腐败 |
AI大模型训练数据窃取 |
违反《数据安全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核心算法研究员将未公开的千亿级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如经过精细清洗和标注的语料、图像)拷贝至个人移动硬盘,意图出售或用于个人研究。 |
AI实验室研究员、数据安全管理员、外部数据买家。行动:研究员利用数据下载权限,在深夜通过内部高速网络,将数TB的 |
数据资产盗窃、内部威胁。 |
158. 基于数据访问行为异常与流量模式的窃取检测:监控数据访问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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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围标串标 |
云计算资源“价格同盟” |
违反《反垄断法》,几家头部云服务商在竞标大型政企项目时,通过私下沟通,约定报价底线,避免价格战,确保各方利润。 |
云厂商A、B、C的销售副总裁。话术:“这次智慧城市项目预算充足,我们三家报价都不要低于9折,谁也别砸盘子,轮流坐庄。”行动:在招标前举行非正式会议,口头约定最低折扣率,并通过加密通讯确认。 |
横向垄断协议、价格合谋。 |
159. 基于报价相似度与历史博弈的价格合谋检测:收集历次招标中各厂商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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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反腐败 |
开源许可证“瞒天过海” |
违反《著作权法》及开源许可证(如GPL),在产品中使用了具有“传染性”的GPLv3代码库,但未按许可证要求开源自身修改的源代码,并以“自研”名义销售。 |
软件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法务。行动:工程师从GitHub复制了GPLv3协议的 |
知识产权侵权、开源合规风险。 |
160. 基于代码成分分析(SCA)与许可证依赖图谱的合规审计:对产品二进制文件或源代码进行SCA扫描,识别所有第三方开源组件及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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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反腐败 |
远程办公“虚拟定位”打卡 |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员工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或硬件设备,伪造自己在工作地点的打卡记录,实际在异地甚至境外从事私人事务。 |
远程开发工程师、提供虚拟定位服务的黑产。行动:员工在手机上安装 |
考勤欺诈、虚假出勤。 |
161. 基于多源信号融合与行为模式的虚假定位识别:1) GPS信号分析:真实GPS信号包含微弱的多普勒频移和卫星星历信息,虚拟软件难以完美模拟。2) Wi-Fi/Cell-ID交叉验证:对比设备报告的GPS位置与当前连接的Wi-Fi SSID或基站Cell-ID的通常覆盖范围是否矛盾。3) 行为一致性:检查打卡后短时间内,是否从“公司IP”访问了公司内网资源。若GPS位置在公司,但网络流量来自明显异地IP,则异常。建立打卡-工作启动的时间序列模型,异常延迟可能表明人机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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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围标串标 |
数据中心“零PUE”虚假承诺 |
违反《广告法》及招标文件真实性要求,投标人在方案中承诺采用“革命性技术”实现PUE(能源使用效率)接近1.0甚至“零PUE”,但该技术仅为实验室概念,无法规模商用。 |
数据中心解决方案商、评审专家。话术:“我们采用液态金属沉浸式冷却和余热全回收技术,PUE可低至1.05。”(实际该技术仅在小规模测试中达到1.2,且成本极高)。行动:在投标文件中引用未经过同行评议的“白皮书”或“内部测试报告”。 |
技术欺诈、虚假宣传。 |
162. 基于热力学定律与现有技术边界的PUE可行性验证: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数据中心IT设备产生的热量必须被排出,冷却系统必然耗能。PUE的理论下限大于1。对投标方案进行热力学仿真,计算其冷却系统的最小理论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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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反腐败 |
芯片“以旧翻新”供应链欺诈 |
违反《产品质量法》,不良供应商将回收的旧芯片(如从废旧服务器拆解)进行打磨、重新刻字、封装后,冒充全新原装芯片销售给设备制造商。 |
芯片贸易商、设备制造商采购员。行动:采购员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采购一批“工包”芯片。供应商提供伪造的原厂包装和批次号。话术:“这是渠道特供的,所以便宜,质量绝对没问题。” |
假冒伪劣、供应链安全。 |
163. 基于芯片外观、电性能与市场价格的综合鉴伪模型:1) 外观检测:高倍显微镜下观察芯片表面刻字是否清晰、均匀,边缘是否有打磨痕迹。2) 电性能测试:测量关键参数(如功耗、频率、时序)是否在全新芯片的标称范围内,翻新芯片性能往往有衰减。3) X射线检测:观察内部引线键合、硅片是否完好,有无重新封装的迹象。4) 价格异常:若采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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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反腐败 |
技术岗位“内推贿赂” |
违反公司招聘政策,内部员工收取外部候选人高额“内推费”,并利用内部系统绕过正常筛选流程,确保其获得面试机会甚至录用。 |
高级工程师、求职中介、不合格候选人。话术:“给我5万元,我把你简历直接推给 hiring manager,保你进面试。”行动:员工在内部推荐系统上传候选人简历,并在评价中给予虚假的“前同事、技术能力强”等评语。 |
招聘腐败、破坏公平。 |
164. 基于内推成功率与候选人质量偏离的异常检测:分析每位员工的内推历史数据。计算其内推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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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围标串标 |
软件定制“演示版”欺诈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为中标,投入重金制作一个功能完美的“演示版”或“原型系统”,但在中标后的实际开发中,代码完全重写且无法达到演示效果,导致项目烂尾。 |
软件公司售前、客户技术评委。行动:售前展示一个针对招标需求高度定制的、运行流畅的演示系统。话术:“这就是我们成熟的产品,稍作定制即可上线。”实际该演示系统是临时堆砌的“外壳”,后台逻辑硬编码,无法扩展。 |
虚假演示、履约欺诈。 |
165. 基于代码仓库历史与架构一致性的交付物审计:在招标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演示系统的部分核心源代码及版本管理仓库(如Git)访问权限(可脱敏)。审查:1) 提交历史:代码是长期开发还是近期集中提交?2) 架构一致性:演示系统的架构设计是否与最终交付方案一致?3) 代码质量:是否存在大量硬编码、临时解决方案?中标后,在关键里程碑进行代码比对,检查实际开发代码与演示代码的相似度。将“原型代码交付”作为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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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反腐败 |
“替票”报销 |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员工将个人消费(如家庭聚餐、服装)的发票,替换成看似合理的办公用品、图书、餐饮发票进行报销。 |
市场专员、餐饮店老板。行动:员工在餐厅消费800元个人聚餐,要求老板开具“办公用品”或“会议餐费”的发票,单位抬头为公司。话术:“开成‘办公用品’,税点我出。” |
虚假报销、侵占公司资产。 |
166. 基于发票内容与消费场景匹配度的智能审核:利用OCR和NLP技术提取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建立消费场景-发票类型的合理匹配规则库。例如:“餐饮店”开具的发票,商品名称应为“餐饮服务”、“食品”等,若出现“办公用品”、“电脑配件”则异常。分析报销的时间、地点、金额模式:周末在居住地附近的高额“办公用品”消费?同一商户频繁出现但消费内容不合理?对报销数据进行聚类分析,识别异常模式。推行电子发票和集中采购,减少个人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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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反腐败 |
广告流量“刷量”套取预算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司市场费用管理制度,市场部门人员与外部刷量团伙合作,通过机器人或低质量流量虚假点击广告,套取公司广告预算并从中分成。 |
市场经理、刷量平台。话术:“这个月还有50万信息流广告预算,你帮我做到1000万次点击,按CPC 0.05元结算,返点20%给我。”行动:刷量平台通过机房IP、模拟器等方式制造虚假点击和展示。 |
广告欺诈、预算侵占。 |
167. 基于流量质量多维指标的异常检测模型:监控广告流量的多项质量指标:1) 点击率(CTR):异常高(如>10%)且无转化。2) 平均停留时长:极短(如<3秒)。3) 跳出率:接近100%。4) IP/设备ID集中度:大量点击来自少数IP段或虚拟设备ID。5) 行为模式:点击时间分布过于均匀,缺乏人类随机性。构建流量质量评分模型,综合以上指标。若某渠道的流量质量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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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围标串标 |
5G小基站“轮流坐庄” |
违反《招标投标法》,在运营商的5G小基站集中采购中,几家设备商形成默契,在不同省份或不同批次的招标中轮流以最低价中标,实现市场分割。 |
设备商A、B、C的省公司负责人。话术:“这次广东的标,A家冲最低价;下次浙江的,B家来;江苏的给C家。大家都有肉吃。”行动:通过分析历史中标结果,心照不宣地执行轮流策略。 |
市场分割、轮流中标。 |
168. 基于中标序列与报价模式的合谋模式识别:收集全国各省市、各批次的5G小基站采购中标数据。构建中标序列。使用序列模式挖掘算法(如PrefixSpan)检测是否存在“A-B-C-A-B-C”或类似轮流模式。分析各厂商的报价策略:在“自己”的轮次是否报出明显低于其他轮次的价格?计算各厂商在不同轮次的报价偏离度(相对于自身平均报价)。若偏离度呈现规律性变化,则涉嫌合谋。可引入随机分配标段或电子反拍机制打破合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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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反腐败 |
专利“注水”申报骗取奖励 |
违反公司知识产权政策及《专利法》相关规定,研发人员将毫无创新性、或仅对现有技术做微小改动的方案,包装成专利进行申报,以获取公司专利奖金和晋升资本。 |
工程师、专利代理人。行动:工程师将公知技术“在手机侧面增加一个按钮”改为“在移动通信设备侧面增加一个物理按键”,并与专利代理人合谋,规避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话术:“这个专利授权没问题,就是走个形式,奖金我们四六分。” |
专利质量泡沫、骗取奖励。 |
169. 基于专利文本相似度与创新性评估的“注水”专利识别:1) 文本相似度分析:将申报的专利文本与现有专利库、论文库进行比对,计算余弦相似度或使用BERT等模型计算语义相似度。若相似度过高,则创新性存疑。2) 权利要求分析:分析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过宽或过于模糊。3) 引证分析:查看该专利被后续专利引用的次数(前向引证),高质量的专利通常会被较多引用。公司内部可设立专利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专利进行技术和法律价值评估,而非仅看授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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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反腐败 |
客户数据“地下交易”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司内部数据分析师或运维人员,将未经脱敏或脱敏不彻底的客户数据(如手机号、消费记录)导出,在暗网或特定渠道出售。 |
数据分析师、数据贩子。行动:分析师利用数据平台权限,编写SQL脚本批量导出 |
数据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170. 基于数据访问画像与异常外传的行为分析:建立员工数据访问画像:通常访问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异常行为:1) 访问范围扩大:突然访问大量非业务所需的敏感表。2) 访问时间异常:非工作时间频繁访问。3) 访问模式变化:从随机查询变为有规律的批量导出。监控数据外传通道:USB拷贝、网络上传(尤其是到外部云盘)、邮件发送大附件。对敏感数据操作进行双人复核和操作日志审计。部署数据防泄漏(DLP) 系统,对试图外传的敏感数据内容进行识别和阻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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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围标串标 |
智慧城市“样板工程”复制围标 |
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将其他城市的“智慧交通”、“雪亮工程”等方案稍作修改,套用到新城市,并与当地代理商合谋,通过关系确保其中标,实际方案水土不服。 |
总集成商、本地代理商、评审专家。话术:“深圳的智慧交通方案直接复制到太原,把路名改一下就行。本地关系我们去疏通,评审专家也打点好了。”行动:投标方案中大量出现其他城市的地名、图片,甚至方案架构完全照搬,未做本地化适配。 |
方案抄袭、本地化缺失。 |
171. 基于文本与图像相似度的跨区域方案抄袭检测:提取投标方案中的文本和图片。1) 文本查重:与公开的、其他城市的智慧城市方案进行比对,计算重复率。使用TF-IDF或Doc2Vec模型计算文档相似度。2) 图像识别:使用OCR识别方案中的地图、架构图,并与已知方案图片进行相似度匹配。3) 本地化分析:检查方案中是否包含对本地人口、经济、交通、地理等特有数据的引用和分析。若缺失或明显套用,则本地化不足。要求投标方案必须包含详细的本地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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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反腐败 |
利用公司云资源“挖矿” |
违反公司IT资源使用政策,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的云服务器、GPU集群上部署加密货币挖矿程序,侵占公司算力与电力资源。 |
运维工程师、挖矿程序。行动:工程师利用拥有高权限的账号,在闲置的测试服务器或GPU机器上部署 |
职务侵占、资源滥用。 |
172. 基于算力使用模式与网络连接的挖矿行为检测:监控服务器/GPU的资源使用模式。挖矿行为特征:1) CPU/GPU持续高负载(接近100%),且波动小。2) 内存占用稳定。3) 网络连接:存在与知名矿池(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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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反腐败 |
软件许可证“一号多卖” |
违反软件许可协议,企业购买有限数量的企业级软件许可证(如MATLAB、CAD),但内部通过虚拟化或共享方式,让远超授权数量的用户同时使用。 |
IT管理员、部门员工。行动:IT部署一套许可证服务器,但将并发许可数从购买的50个破解或修改为500个,供全公司上千人排队使用。话术:“大家用的时候如果提示没许可,就多试几次,服务器做了‘优化’。” |
软件盗版、侵权使用。 |
173. 基于网络流量分析与许可证服务器日志的越权使用检测:软件厂商可通过网络探针监控企业网络中对许可证服务器的请求。分析请求的源IP、MAC地址、用户信息。统计同一时刻在线的许可证使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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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围标串标 |
AI算法“黑箱”评测作弊 |
违反招标要求,在AI算法(如人脸识别)比测中,参赛者通过针对评测数据集进行“过拟合”训练,或在提交的模型中植入后门,使其在评测集上表现极佳,但在实际场景中性能骤降。 |
AI公司算法团队、评测组织方内部人员。行动:通过内部关系提前获取部分评测数据集 |
过拟合、数据泄露、算法欺诈。 |
174. 基于模型泛化能力与对抗样本鲁棒性的评测:1) 更换评测集:评测方应严格保密最终评测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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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反腐败 |
进口芯片“洗产地”避税 |
违反《海关法》及原产地规则,将本应征收高额关税的某国产芯片,通过第三方国家进行简单加工或更换包装,伪造原产地证明,以低税率进口。 |
芯片贸易商、境外转运商、报关行。行动:将A国生产的芯片运至B国,在保税区更换包装、重新打印标签,取得B国的原产地证书,再进口至中国,享受中国与B国的优惠关税。话术:“这是‘B国组装’的,关税能省15%。” |
走私、逃税、洗产地。 |
175. 基于芯片物理特征与供应链物流数据的原产地验证:1) 物理特征分析:通过X射线荧光光谱(XRF)分析芯片封装材料的元素组成,与已知产地芯片的“材料指纹”进行比对。2) 激光刻字解码:芯片表面的激光刻字包含生产批次、晶圆厂代码等信息,可追溯真实产地。3) 供应链物流追踪:要求提供完整的提单、装箱单、产地证,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验证其真实性。核查芯片设计公司、晶圆厂、封装测试厂的所在地,与申报的原产国是否逻辑一致。海关引入智能审图和风险布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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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反腐败 |
“影子员工”空饷 |
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制度,部门负责人虚构岗位或利用已离职员工信息,编制“影子员工”在公司领薪,工资实际转入负责人控制的账户。 |
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专员(合谋)、银行账户。行动:经理让HR专员将已离职员工 |
职务侵占、虚假用工。 |
176. 基于多源数据交叉验证的员工真实性审计:1) 门禁/打卡记录:核对工资名单上的员工是否有对应的、规律性的门禁或打卡记录。2) 工作产出:检查该员工是否有邮件往来、代码提交、项目文档等电子工作痕迹。3) 社保公积金缴纳:核对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记录是否真实有效(可与政府数据对接)。4) 银行账户: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员工本人实名账户。对长期无打卡记录、无工作痕迹、但正常领薪的“员工”进行重点排查。定期进行人员实地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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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围标串标 |
区块链服务“节点数”造假 |
违反招标要求,区块链即服务(BaaS)厂商在投标时虚报其全球节点数量、网络稳定性等指标,用少量云服务器模拟大量节点,制造去中心化假象。 |
BaaS厂商、云服务器租用商。行动:厂商在AWS、阿里云上租用几十台服务器,每台服务器上虚拟化运行上百个“轻节点”进程,对外宣称拥有“全球上千个共识节点”。话术:“我们的网络遍布五大洲,确保高可用。” |
虚假宣传、网络中心化风险。 |
177. 基于网络拓扑探测与地理IP验证的节点真实性检查:1) 网络探测:从全球多个探测点,对BaaS厂商公布的节点IP列表进行连接和延迟测试。若大量IP集中在少数几个云服务商的数据中心IP段,则涉嫌造假。2) 地理定位:通过IP地理定位库,检查节点宣称的地理位置是否与IP实际位置相符。3) 节点独立性验证:尝试对疑似同一物理服务器上的多个“节点”进行资源消耗型攻击(如CPU压力测试),观察它们是否同时出现性能衰减,以判断是否共享硬件。要求厂商提供节点的物理位置公证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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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反腐败 |
安全漏洞“内部消化” |
违反《网络安全法》及公司安全政策,安全团队发现高危漏洞后,未按规定上报和修复,而是私下将漏洞信息出售给黑产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
安全研究员、黑市中介。行动:研究员在内部渗透测试中发现一个可远程执行代码的 |
内部威胁、漏洞隐瞒。 |
178. 基于漏洞生命周期与人员行为监控的内部控制:建立漏洞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强制要求所有发现的漏洞必须录入。监控漏洞从发现、报告、定级、修复到关闭的每个环节。异常行为:1) 漏洞未录入:在外部渠道(如漏洞平台)出现与公司产品相关的漏洞报告,但内部系统无记录。2) 访问异常:安全人员频繁访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生产系统敏感端口。3) 数据外传:尝试将包含漏洞详情的文件(POC代码、截图)通过非授权渠道外发。实施代码审计和红蓝对抗,交叉验证漏洞发现与修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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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反腐败 |
“洗绿”营销 |
违反《广告法》及《绿色消费促进法》,科技公司夸大或虚构其产品的环保属性,如宣称“100%可降解”但实际只有部分组件可降解,或“零碳运营”但未购买足量绿证。 |
市场部、产品包装设计师。行动:在产品包装上印制巨大的“绿色环保”、“可回收”标志,但用小字注明“仅限外壳”。在官网宣称“数据中心使用100%可再生能源”,但实际绿电占比仅30%。 |
虚假环保宣传、误导消费者。 |
179. 基于生命周期评估(LCA)与声明的实质性审查:1) 量化声明:要求企业对“可降解”、“碳减排”等声明提供具体的、可验证的数据,如降解率、时间周期、碳抵消量。2) LCA报告:审查由第三方出具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估报告,从原材料、生产、运输、使用到废弃的全过程环境影响。3) 绿电溯源:核查其宣称的绿电是否具备绿色电力证书(GEC),且证书与用电在时间、地域上匹配。对比其公开声明与ESG报告、环境信息披露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鼓励采用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如EPEAT, Energy Star)进行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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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围标串标 |
物联网平台“连接数”虚标 |
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物联网平台供应商虚报其平台可稳定支持的并发设备连接数,实际在高并发下平台崩溃,无法满足业务需求。 |
物联网平台厂商、测试数据造假工具。话术:“我们的平台经过压测,支持千万级设备并发连接。”(实际使用 |
聚焦于ICT/云计算行业反腐败与围标串标的细分场景,并结合AI、数据科学、供应链、知识产权等前沿交叉领域,设计深度融合业务逻辑的可计算检验模型。
openEuler 是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孵化的全场景开源操作系统项目,面向数字基础设施四大核心场景(服务器、云计算、边缘计算、嵌入式),全面支持 ARM、x86、RISC-V、loongArch、PowerPC、SW-64 等多样性计算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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